朋友,你聽說過在判決以后又下裁定變更法官的嗎?雖然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可在判決生效后又變更法官的,在司法界恐怕還實屬是罕見奇談。然而打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津民申1360號裁判,不由得不使人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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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該份裁定生效后的第24天,當事人又收到了該院作出的1360號之一的民事裁定書,內容竟是將在裁定書中署名的齊晨燦法官補正為張雪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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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裁定可以用來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但不可用來補充判決內容,更沒聽說過可以用裁定在判決以后變更法官的,這也涉及到該案的審判組織是否合法。如果齊晨燦不是本案合議庭成員,沒有參加過對本案的審理,那為什么在裁判書中署名,如果張雪男是本案的合議庭成員,且參加過本案的審理,那又為什么沒有在裁判書中署名,而是案后另作裁定再變更呢?這豈不是罕見的司法奇談,如此之判決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在哪里?難怪因該案的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當事人至今還在申訴,因為案子已結,但卻連審判法官都沒有弄清,這在全國的法院系統恐怕還是尚屬首例,對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是否應當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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