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隨著2025年7月31日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補發款項到賬,2025年養老金調整工作正式結束。許多人表示,在今年養老金全國整體調整增幅為2%的情況下,大部分人每月調整金額僅為幾十元,補發金額僅為幾百元。同時,有人認為1954年前出生的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中待遇提升更為顯著,事實果真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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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探討1954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中是否真的比其他退休人員調整幅度更大。依據養老金調整公式“定額 + 掛鉤 + 傾斜調整”可知,其中的傾斜調整分為高齡傾斜和艱苦偏遠地區傾斜。從今年各地的調整方案來看,大部分地區規定7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方可享受高齡傾斜政策。僅北京地區規定,6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即可享受高齡傾斜。由此可見,除北京地區外,其他地區年滿7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可獲得高齡傾斜。2025年時,1954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均已年滿70周歲,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1954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相較于1954年之后出生的退休人員,多享受一份高齡傾斜待遇,其養老金待遇自然相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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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高齡傾斜這一因素外,還有哪些因素會導致1954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中獲得更高的調整幅度呢?另一個原因是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由于1992年之前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善,1992年之前參加工作的正式員工,其工齡會被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即雖未實際繳費,但工作年限可等同于繳費年限。在退休辦理時,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其中過渡性養老金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影響。因此,視同繳費年限的長短直接影響過渡性養老金的高低,進而影響退休人員的整體養老金水平。
以1954年出生的人員為例,若其18歲開始參加工作,即1972年開始工作,假設到1992年期間均為正式員工,那么其視同繳費年限可能達到1992 - 1972 = 20年。在養老金核算中,這會使其更具優勢。假設兩位退休人員,一位是1954年之前出生,擁有20年視同繳費年限;另一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在養老金核算時,1954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可享受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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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計發基數×繳費基數×視同繳費工齡×過渡系數。
假設2025年計發基數為6000元,繳費基數為1.0,視同繳費工齡為20年,過渡系數為1.1%,則過渡性養老金增加金額為6000×1×20×1.1% = 1320元。由此可見,20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在養老金核算中可使過渡性養老金增加1320元,這是相當可觀的一部分,會對養老金待遇水平產生影響。基于養老金調整公式中的掛鉤調整,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原則,擁有更高養老金水平的退休人員自然能夠獲得更高的養老金調整幅度。
此外,若1954年之前出生的人員為男性,在60歲退休的情況下,截至2025年已退休10年;若為女性,已退休15 - 20年。由于此前養老金漲幅相對較高,這也會使他們在多年的養老金增長過程中獲得更高的養老金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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