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個稅申報人數與社保申報人數差異,稅務局能第一時間知曉!不僅如此,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新規,讓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約定成為無效行為,企業違法成本大幅增加。這一系列變動背后,企業該如何應對?
01
個稅系統和社保系統聯動了!
企業有多少人沒參保
稅務局馬上知道!
最近有粉絲收到這樣一則稅務局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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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單位所屬期5月份社保申報人數2人,個稅申報人數30人,差異28人,存在未按規定為職工參保的風險疑點,請您單位在2025年7月31日前自查整改或上傳相關情況說明。請您及時為參保人員繳納社保費,多謝你的合作!”
之前小編就一直在想個稅系統會不會和社保系統聯動,現在稅務局都開始發短信通知了,大家趕緊自查一下本企業的情況,避免收到稅務局類似的通知。
02
社保新規來了!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無效!
企業不繳社保違規成本變大!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該文件首次對社保繳納義務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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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通過書面協議、口頭約定或勞動者單方承諾方式規避社保繳納義務的行為,均被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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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標志著我國勞動保障體系在制度層面實現重大突破,將社保繳納義務從傳統勞動關系范疇延伸至司法保護領域。
同時該文件還明確,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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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高法發布的新規
究竟意味著什么?
一、打破"自愿放棄社保"神話
1、司法實踐的重大轉向
在此之前,部分法院曾以"意思自治"為由認可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效力。2024年北京市某法院判決顯示,某科技公司與員工簽訂的"自愿放棄社保協議"被認定有效,僅判決企業補繳社保,未支持經濟補償。而根據新規,此類協議將一律無效,企業需同時承擔補繳+補償責任。
2、法律依據的雙重鎖定
《社會保險法》第60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司法解釋(二)第3條: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勞動者據此解除合同的,有權主張經濟補償。
中國政法大學勞動法研究所主任金英杰教授分析:"新規將社保繳納從'約定優先'轉向'強制優先',徹底堵住了企業通過協議規避社保責任的漏洞。"
二、企業違法成本:補繳+罰款+補償三重責任
1、社保補繳責任
企業需補繳全部未繳期間的社保費用,包括單位承擔部分(約工資總額的32%)和個人承擔部分(約工資總額的10.5%),并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相當于年化18.25%的利息)。
以月薪1萬元的員工為例,企業1年未繳社保需補繳:
單位部分:10000×32%×12=38400元
個人部分:10000×10.5%×12=12600元
滯納金(按6個月計算):(38400+12600)×0.05%×180=4590元
合計55590元
2、行政處罰風險
社保行政部門可對企業處以欠繳金額1-3倍的罰款。2024年全國勞動監察統計顯示,社保類違法企業平均罰款金額達2.3萬元,某建筑公司因欠繳50名員工社保被處以120萬元罰款。
3、經濟補償義務
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N倍月工資的經濟補償(N=工作年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判例顯示,一名工作5年的員工因企業未繳社保解除合同,獲得5個月工資(合計6.8萬元)的經濟補償。
04
單位可以按
最低工資繳納社保嗎?
首先,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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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文件也對繳費基數設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體來說: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所以說,最低工資標準僅是法律規定的社保繳費最低限額,不是繳費基數,按這個標準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社保繳費是與參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關的,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繳費水平,才能達到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繳費水平過低,則其養老金水平仍然較低。也就是說,繳費水平要隨著平均工資的提高而提高,未來的待遇水平也會跟著提高。
當然,這對企業來說, 社保繳費基數的上調對社保負擔可能會產生一些影響,所以很多企業都是按照最低基數進行繳納。
稅政君提醒,社保最嚴征管時代真的來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經由稅務全面接手,數據互通只是時間問題,社保如果不按規定足額繳納,后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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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國家明確了!
單位這樣交社保,統統違法!
除了單位按最低基數給員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這6個社保繳納的誤區,企業和個人也要避免!否則,可能后果嚴重!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籍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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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國新聞網微博
誤區二: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具體規定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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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人社部官網
誤區四: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①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五: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誤區六: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但是,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
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都處于灰色地帶,所謂的“掛靠”社保,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然后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
社保斷繳可大可小,在3個月內,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續繳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響。可是一旦找公司掛靠或代繳社保,這問題可就嚴重了。
未來全國社保信息聯網,也是大勢所趨,甚至,很多地區,已經開始信息的互聯互通了。如果被發現,相關部門會把它記入你的社會征信,以后貸款買房、子女升學、積分落戶等都會受到影響。
?本文由稅政第一線整理發,編輯稅政君。素材來源:高頓會計考試在線。如需轉載,請務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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