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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林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2024年4月,法院在執行林某與臨沂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時,依法查封了林某與王某共同共有的5套房屋,擬進行拍賣處置。王某以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暫緩或中止涉案房屋的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對夫妻二人名下的財產予以分割,并分別拍賣。執行法院受理后,駁回了王某的異議申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分家析產訴訟,并提交了其與林某于2024年9月簽訂的婚內財產約定和析產協議書一份,要求確認涉案房屋其中4套為其個人單獨所有。
林某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臨沂某公司述稱,在未離婚的情形下,王某因林某負債而提起析產糾紛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與林某對涉案財產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均無異議,現林某因個人債務導致夫妻共同財產被法院查封,不屬于以上兩種法定可以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二人雖然簽訂了婚內財產約定和析產協議書,但該協議書形成于涉案房屋被查封后,且屬于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人臨沂某公司對該協議并不認可,因此對于王某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因個人債務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夫妻共有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夫妻非負債一方以自己為財產共有人的身份提起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中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并不少見,主要理由是法院執行夫妻共有財產會損害共有人對其一半份額的權益。但是該異議并不能阻卻法院的強制執行,因此有的非負債配偶一方還會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再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否則法院不支持婚內分割財產。對于未離婚配偶,僅僅因為共同房產被法院查封而提起析產訴訟,并不能達到分割財產的目的。但是法院在對夫妻共有房產拍賣變現后,會保留非負債配偶的應有份額,以此保障非負債一方的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在夫妻一方負有債務并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同財產。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來源:河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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