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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下午1點40分左右,江西南昌八大山人梅湖景區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持兇器殺人事件。19歲的劉某某與施某在景區拍照游玩時,劉某某因拒絕陌生男子席某某(23歲)的搭訕,被席某某用剪刀連刺十余刀致當場死亡;同行女生施某肺部被刺傷,經救治無生命危險。警方通報中稱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診療史,作案后自首,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此事一發生,立即引發了輿論熱議,其中最關心的問題在于: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必然免責?法律對此究竟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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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認為目前警方通報提及的“有精神疾病診療史”,并不一定能免除席某某的刑事責任。
有精神疾病診療史只能說明席某某曾經患過精神疾病,作案時精神狀態如何要通過司法鑒定。判斷精神病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主要看作案時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將精神病人犯罪分為三種情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完全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必要時可由政府強制醫療。
若經司法鑒定,席某某作案時處于精神疾病發病期,完全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則不負刑事責任,但需強制醫療;若鑒定其作案時精神正常,則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尤其席某某持剪刀捅刺劉某某十余刀,致要害部位損傷,符合“手段特別殘忍”,最高可判死刑。
不管最后是否追究席某某的刑事責任,席某某都要對劉某某的家屬和施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席某某被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或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另外,在景區內發生這樣惡劣的殺人事件,說明景區存在管理漏洞。若有證據證明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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