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執劍人的第七十七篇原創
離婚冷靜期,居然成了“強奸”的保護傘?
2025年內蒙古這起震驚全國的【婚內強奸案】,把關于“冷靜期”的討論,推上了風口浪尖。
丈夫監聽、毆打、強行同房,妻子兩度報警,但適用罪名卻充滿紛爭——離婚冷靜期間,丈夫真的享有“性豁免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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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婚內強奸”原委
“冷靜期”內的“強奸”
2025年8月12日,內蒙古“婚內強奸”案開庭審理。
目前,案件審理尚未完結,法院將另行通知開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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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前新聞媒體的公告,我們整理出了案件的大致事實和時間線:
大概一年前,被告人劉某某因妻子王某某外遇,與妻子發生爭吵。
2025年2月27日,雙方申請協議離婚,進入離婚冷靜期。二人分居,王某某居住在其父家中,與劉某某對門。
劉某某在王某某臥室書架上安裝具有錄音功能的定位器,對劉某某進行監聽。
3月20日,王某某稱要出去散心,劉某某向王某某轉賬5000元。但是,該定位器錄到劉某某與(疑似)出軌對象一起進入臥室,說“5000塊錢,不拿白不拿”,并進行了“糟踐”王某某的對話。
2025年3月21日,劉某某將王某某叫到家中,播放“捉奸”音頻, 并暴力毆打王某某,導致王某某輕傷一級。隨后強行與王某某發生性關系。
同日下午16時13分,王某某以被毆打為由報警。
22日20時,王某某再次報警稱被劉某某“家暴、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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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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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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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對劉某某姐姐的采訪
案情看似清晰:監聽、捉奸、暴力、性侵。但當這一切發生在“離婚冷靜期”這個特殊的時間夾縫里,焦點突然變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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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奸”的一般標準
“婚姻異常狀態”才有“強奸”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無論何種觀點,均不否認劉某某觸犯刑法,其爭議僅是劉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構成強奸罪。
是否存在“婚內強奸”,很多人有不同見解。
例如,張明楷教授、蔡雅奇律師認為,離婚訴訟期間、分居期間婚姻關系并未消滅,其性行為義務依舊存在,因此不可能構成強奸罪,其暴力行為達到法定條件的,可以以虐待、傷害等罪行進行規制。
但是,也有一些網友認為,無論是否在婚姻內,暴力發生性關系就是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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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張明楷:《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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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司法實踐并不支持上述兩種觀點。我們在文章中明確:
實踐認為,婚姻中的性行為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因此,司法實踐標準為,若在正常婚姻持續期間,無論如何不可能構成強奸罪;僅有客觀證據證明婚姻關系處于異常狀態之中,例如離婚訴訟期間,才可能構成“婚內強奸”。
第一,離婚訴訟期間可構成強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20號案例“白俊峰強奸案”、第51號案例“王衛明強奸案”,人民法院入庫案例“王某明強奸案”明確,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但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進入法定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因此,沒有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前強行發生性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但是離婚訴訟期間強行發生性行為則構成強奸罪。
第二,異常的婚姻狀態可構成強奸罪。(2011)浦刑初字第685號刑事判決書認為,被害人顧某某因被其父親逼迫,與孫金亭結婚。其在領取結婚證后,明確表示拒絕與孫金亭發生關系,也從未同居過,雙方財產各自所有。2010年3月,顧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雙方關系未破裂,駁回了顧某某的訴訟請求。同年6月,被告人孫金亭趁酒勁強行與顧某某發生性關系。刑事判決書認為,雙方婚姻關系實質上消失,屬于非正常的婚姻關系,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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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期間算“異常”,分居多年算“異常”,那這短短30天、充滿變數的‘冷靜期’,究竟是破碎婚姻的回光返照,還是法律默認的正常延續呢?
這個問號,成了本案定罪量刑的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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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婚內強奸”爭議點
離婚冷靜期的定位到底是什么?
可見,內蒙古“婚姻強奸”的爭議關鍵在于,無論是法律、司法解釋還是案例,都沒有明確:“離婚冷靜期”是個什么東西。
換句話說,在刑法上,提出離婚訴訟即暗示一方非常想離婚,雙方感情出現問題,婚姻名存實亡(這套規則不能適用于民事領域,因為法院可以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不準離婚)。但是,離婚冷靜期非常特別,其設置目的就是盡可能防止離婚。《民法典》規定,在30天的冷靜期間內,任何一方均可單方面撤回申請,30天后如果未領取離婚證,則視為撤銷登記申請。
這就出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如果劉某某說,“我不想離婚”,那么離婚申請自動撤銷,雙方婚姻關系正常持續。但是從事實上,又無法否認二人的關系確實出現了裂痕。
這也是法院判決最為難的地方。如果判決劉某某無罪,似乎不符合“離婚冷靜期”作為一種離婚程序的地位,也不符合雙方之間感情現實狀態的判定。但是,如果判決有罪,在法律上,似乎又不符合“非正常婚姻”期間內的規定,與當前大量冷靜期撤回申請的現實也不相符,甚至可能導致冷靜期以強奸認定擴大化(如一方在冷靜期內為多分財產,假意和好發生性關系,并在事后指控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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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疑點:冷靜期內雙方關系如何?
除了離婚冷靜期的法律性質外,還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在冷靜期內,劉某某和王某某究竟關系如何?
有一點筆者相當不解,或許需要法庭明確:
劉某某與王某某分居后,還是住在對門;且劉某某有機會進入王某某的臥室安裝定位器,王某某也向劉某某索要財物。
那么,劉某某與王某某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雙方是否確實進行了分居?冷靜期內是否有發生性關系?雙方是不是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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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點
筆者認為,應當認可“離婚冷靜期”為婚姻的非正常狀態,應當尊重雙方對離婚的意愿。但是,也應當同時明確“冷靜期”的現實定位,以及強奸罪證據難以獲得的問題,不宜將“冷靜期”等同于離婚訴訟。
因此,如果作為一般案件的適用標準,還應當同時做到:
第一,在離婚冷靜期和離婚訴訟開始前,民政局或法院必須提示雙方發生性關系的風險,防止“婚內強奸”變成爭奪共同財產的工具。
第二,應當較一般強奸有更嚴格的證明標準,檢方應當嚴格證明女性無性同意,以及雙方感情破裂,而不能由男方證明無強奸意愿。
第三,冷靜期、離婚訴訟期間依舊是婚內期間。強奸罪以暴力、威脅為前置條件,在此期間一方有出軌等過錯,成為暴力、威脅的起因行為,可以作為另一方的從輕或減輕事由。
第四,離婚冷靜期內,如果雙方有過于密切的往來,甚至未分居的,不宜認定為強奸罪。
提高證明門檻,并非為施暴者開脫,而是為了防止婚內強奸指控淪為離婚財產爭奪的工具。
如何在保護受害者與防范誣告之間找到平衡,的確考驗著司法的智慧與勇氣。
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設計/阿竹
圖/網絡&即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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