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不起眼的法庭案件中,發生了一場戲劇性的逆轉。
兩名成年姐妹控訴她們的叔叔,曾在她們童年時通過言語與電子郵件對她們性侵犯。
但卻最終被判構成誹謗,反而必須向叔叔支付高達12.5萬美元的賠償及全部法律費用。
這起2013年的案件(范德庫伊訴范德庫伊,2013 ONSC 4796)成為了后世對指控者責任與誹謗法律邊界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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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并不是孤例。
2025年,在英國格拉斯哥,安德烈亞·克拉昆指控同事達倫·斯利曼多次對其豎中指,聲稱這是性騷擾的一種非語言形式。
斯利曼反訴克拉昆構成誹謗。
他辯稱該手勢是他對所有同事使用的“通用表達”,沒有性指向性。
格拉斯哥仲裁庭最終駁回了克拉昆的性騷擾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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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中指”不是性騷擾——只要你對男性和女性同事都這樣做,法律規定
更廣為人知的是約翰尼·德普與艾梅柏·希爾德的司法對峙。
德普指控希爾德在《華盛頓郵報》一篇專欄文章中含蓄暗示其曾實施“性暴力”。
弗吉尼亞州陪審團最終裁定希爾德需賠償德普上千萬美元(后因上限法律調整為35萬美元)。
雙方后來以100萬美元和解。
這場全球關注的案子反映出:即便是名人,法律也堅持事實與證據優先,而非情緒與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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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案例中,“被指控者”不再是沉默的受害人。
他們選擇通過法律渠道反擊,試圖剝離污蔑,還自己一個清白。
正如哈佛法學教授艾琳·柯恩指出:“當控訴失去事實基礎轉而成為壓迫工具時,誹謗法乃是一個重要的適度機制,它重申一個基本法理:任何指控也必須經得起審視。”(《2024哈佛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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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指控往往具有毀滅性的破壞力。
一句控訴,可能立刻摧毀一個人的職業、社交網絡、婚姻,甚至心理防線。
而問題在于,這種破壞的發生往往先于事實成立的判定。
特別是在社交媒體成為放大器的時代,一則控訴帖很可能將一個人推向網絡審判臺,事業盡毀,家庭破裂,而事實審查往往滯后于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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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司法體系中,“性騷擾”是被高度保護的指控類型。
公眾對受害者的共情往往超過對證據鏈的推敲。
這種同情的道德基礎,源自對長期壓抑與系統性侵害的歷史反思。
#MeToo 運動以來,無數個聲音匯聚為一句響亮的標語:“相信她。”
但司法并不信標語。
它信的是證據。
正義的另一面不應被遺忘。
法律學者和社會學家提醒我們,正義不僅屬于控訴者,也屬于被錯誤指控的受害者。
這就是為何,在西方國家,越來越多的被控者選擇反擊,以“誹謗”為武器,在社交媒體和法院之間尋找一個通向清白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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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在ABC新聞誹謗案中獲得$15m
ABC新聞已同意向美國當選總統唐納德·特朗普支付1500萬美元(1200萬英鎊),以解決一起誹謗訴訟,此前其明星主播錯誤地表示他被發現“對強奸負有責任”。
法律哲學家哈拉?納吉在著作《正義的兩重性》中寫道:“一個社會若只鼓勵人們聲援指控而不允許質疑指控,那么正義行為便可能成為蓋章的暴力。這不是正義,而是另一種強制。”
社會學者麗薩·本森則在一篇分析 #MeToo 運動效果的研究報告中指出:“雖然#MeToo 為無數沉默者提供了說話的平臺,但當公眾合唱變得凌駕于事實之上時,我們必須警惕:忽視反證的社會或法律,僅僅是另一種權利失衡的溫床。”
因此,法律體系正在發展一種機制:即使是性騷擾控訴,也不能成為不容懷疑的真理。
被指控者的反擊,既是個人的清譽救贖,也是制度的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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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中,誹謗案件的成立,往往取決于四個基本要件:
1.被告發表了關于原告的虛假陳述;
2.言論已傳播給至少第三方;
3.原告因此遭受具體損害;
4.被告在行為上具有“過失”——例如沒有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若被告是公眾人物,還需加上“實際惡意”的更高門檻。
普通人通常只需證明疏忽即可。
美國法院在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1974)的判決中明確:普通人提誹謗案時,對方只需“未認真核實事實”,就可能承擔責任。
這一標準給了無名小卒,以事實和證據為武器反控污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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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領域,律所埃里克·羅森伯格LLP自2011年以來代理了數百起高校教授或學生被指控性騷擾的案件。
多位大學教授在性騷擾指控調查最終無責后,對學生提出誹謗訴訟。
盡管社會輿論常同情舉報者,事實證明控訴者缺乏足夠證據,反控往往合理且成功。
法律界專家、律師埃里克·羅森伯格稱,“大多數案件以和解告終”,但訴訟本身就是對公共觀點的一種糾偏。
他在接受采訪時曾說:“我們代理了數以百計被誤指控者,他們不是教授也不是名人,只是普通人。
很多人在校內被調查后清白,但仍選擇走向法庭,因為他們無法忍受生涯毀滅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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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師起訴帕洛阿爾托聯合學區
性侵指控被撤銷后,索賠2000萬美元
在澳大利亞,普通職員如果聲稱自己因“性騷擾指控導致職業前景嚴重受損”,而對方又無法舉證屬實,就可能獲得數千至數萬澳元賠償。
司法在這里并未選擇偏袒女性,而是通過舉證責任平衡雙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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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后街男孩的尼克·卡特控訴梅麗莎·舒曼誹謗,稱其“知假而為”。
案件兩度否決舒曼的反SLAPP申請(旨在保護公眾發聲權),并未因其女性身份或“受害者身份”而放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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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學家托馬斯·韋爾德在《倫理與公共信任》中寫道:“法律不是輿論的放大器。保障輿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維護無辜者對自身名譽的救濟權,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平衡。”
哲學家維多利亞·沃克也指出:“只有當道德共情與制度審查并存時,我們才能真正避免滑向‘指控即正義’的集體錯覺。正義不能建筑在無根據的同情之上。”
這些評論立足于一個核心理念:制度必須既保護控訴者,也保護被控者。
如果只留下前者,則邏輯或情緒會成為真相的替代;如果只留下后者,則社會可能停滯于懷疑與恐懼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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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為無罪者尋求豁免,也不是將所有控訴都推翻。
恰恰相反,我們強調:隨意、未經證實的性騷擾指控必須被審視;惡意污蔑他人亦當法網恢恢,逃不開正義的代價。
在制度層面,這意味著:
任何人提出指控,都需承擔舉證責任。
任何被指控者,也應享有反控的權利與途徑。
制度不應偏袒任何一方,尤其在公眾情緒膨脹時更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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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郵報》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性侵幸存者在講述自己經歷時,不能獲得誹謗豁免。”
這聽起來殘酷,甚至政治不正確。
但從法理來看,它是一種必要的限權。
任何一個制度,如果無法容納對其自身的反制,那它就不僅是脆弱的,更是危險的。
性騷擾指控者有權說出真相,但指控本身不能構成免死金牌。
否則,在道德正義與法律正義之間,必將滑入一場任由情緒主宰的社會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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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是一項嚴重指控,值得被聆聽,被調查,被追責。
但聆聽,不意味著相信一切;追責,不意味著無需證據;正義,不意味著誰先哭誰就贏。
我們所追求的,不是讓真相沉默,也不是讓誹謗得逞,而是讓正義有足夠的空間說話。
誹謗不是力量,也不是正義。
只有真相,才值得免于指責;而非每一次指責,都等同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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