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天津市寶坻區曾經有一個被宣傳的沸沸揚揚的聲稱聚集國際華僑的津橋小鎮房地產項目,該小鎮的開發商不僅借靠近高鐵寶坻站大肆宣傳,而且還宣傳小鎮內將建有兩個幼兒園、小學、初中和高中,顯然是一個高檔的學區房小鎮,但已多年過去,卻未見有一所幼兒園和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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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盛建鵬曾向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該小區開發商的虛假宣傳,但卻被該局認定不構成虛假宣傳,他又向寶坻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卻被不予受理,法院對其的起訴也未予立案。無奈向最高法申請再審,但最高法的裁判也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駁回了其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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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虛假宣傳,且已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教育,還要什么實際影響,最高法為什么不示明怎樣才符合起訴條件?怎樣才能立案解決?怎樣才能使虛假宣傳者受到追究?怎能才能挽回孩子們已逝去的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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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如果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那么這些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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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最高法張志剛的這份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盛建鵬氣憤的說,如果從2019年9月入住到現在,已經有六年的時間過去了,這也就是說孩子的幼兒園年齡早已過去,那么這個損失該怎么計算?對于這種種不法行為,對于我們所受的欺騙和損失難道就沒有人管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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