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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黃某忠案,要體會辦案機關對造自己謠的難以容忍,也要把握好辦案機關的寬容,“對黃某忠給他個教訓,同時借這個案子,也向社會公眾釋放個明確的信號就可以了”。不起訴、緩刑或者在迅速結案的前提下,關多久判多久,是該案預計結果。
上周在外地出差時,就有朋友給我私信發來黃某忠制作的假“警情通報”。假通報用了辦案機關標配的藍底白字,落款還用了具體辦案機關的名字。內容較長,通報了“釋永信妻子、孩子和票子”的整體情況。因為離奇和聳人聽聞所以引起很大關注。我看后,立即回復說:“一眼假。現在不會查那么多,查了也不會說。因為,查了也只是嫌疑,還沒有坐實。”
沒幾天,官方通報來了,言簡意賅、平淡樸實,只概括說了應成哥“挪用資金和違背戒律”的事,不涉及數額、人數等具體的細節。這合規矩、合法,也符合辦案客觀規律。數額、人數等細節,會隨著辦案進程發生變化。很多時候,案子都審完了判完了,還有可能發現有些數額沒有查實和納入,有些人員被遺漏,更何況在剛剛啟動辦案程序的時候?
判斷信息真偽,其實很簡單。就看這么發是不是穩妥,不留后患,保證“解釋權最終歸我所有”。
今天早上看新聞,黃某忠因發布涉釋永信虛假“警情通報”被刑事拘留。我想結合這個案子,談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由來、走向和判斷標準。借此,為公眾掌握好網絡發聲尺寸,也為律師同行辦好此類案件提供借鑒。
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由來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這名字怎么讀,怎么覺得繞口。用老百姓的話說,實際就是“造謠”。“用我的嘴,說你家的事,但說錯了。”
造謠這事兒,自打人會說話的時候,就屢見不鮮。只是有的造謠是故意的、包藏禍心、中傷誹謗,有的是無意的、不明真相、以訛傳訛。所以,別看造謠這么簡單又這么常見,也有個輕重程度的區分。
刑法是最嚴厲的法,所以只管危害最大的事。對造謠也是這樣。
依照這個標準,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明確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或者“警情”的,才構成犯罪。法律條文一般都有兜底條款或者兜底表述。兜底條款就是常見的“其他”,兜底表述就是常說的“等”。
但這個犯罪中沒有兜底的表述,造謠構成該罪的,只能是造“險情”、“疫情”、“災情”或者“警情”的謠。造其他的謠,不構成該罪。
這么做,一方面可以防止造突發、緊急和重大事件的謠,引起社會恐慌,危害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又不對適當言論形成打壓,讓老百姓敢說話能說話、挺起腰板說真話。
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走向
立法和實踐,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關系。談犯罪的走向,得緊緊依托實踐情況。
人都是理智的,能當官發財的人更理智。實踐中,明晃晃的逆著法律來的情況越來越少了。即便有,也早就被溺死在“尿罐子”了。“露頭就打,打早打小”針對的就是這種情況。
實踐中更普遍的是擦邊。“先把刑法拿來,看看怎么做構成犯罪,怎么做不構成,然后在刑法的規定之外,選擇一種擦邊的方式。既可以獲利,又可以不擔責任。”這樣做,掌握好了,是“刀切豆腐兩面光”,“又娶媳婦又過年,好事都讓他攤上了。”掌握不好,就成了“沒吃上羊肉還弄一身騷”,“豬八戒照鏡子,兩頭不是人”。
這說好聽點是“合規”,說難聽點是“擦邊”。合規被叫停,我總覺得部分原因是教人擦邊。連“合規”這個名字,都是擦邊了“擦邊”的實質做法。
回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和黃某忠案上。就他發的假通報看,既有對他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因素。有利的是:釋永信確實是被采取了措施,警情確實有。不利的是:他假通報的具體內容,至少與目前掌握的情況大相徑庭。
兩方面比較,這屬于我常說的“重度擦邊”的情況。對于重度擦邊,極有可能按犯罪處理。這就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以及其他所有犯罪的走向。
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判斷標準
講構成犯罪的判斷標準,得結合具體案例,否則難免空洞無物。同時,要特別明確的講出這個判斷標準,還要以重度擦邊為例,否則難免隔靴搔癢、不著痛處。
就以黃某忠案為例。
該案中,僅存的一點真實信息是“確實有這么個事”。除此以外,其他全是假的。時間是假的,離境情況是假的,案件情況是假的,涉案金額也是假的……綜合看起來,假的因素過重,以至于可以歸為“整體假”。
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辦案機關名義,不用辦案機關常用的“藍底白字”,不故意偽造成官方通報模樣,黃某忠的行為,還僅限于謠言,相當于“村頭情報站”幾個老娘們七嘴八舌的胡說八道,而不是造“警情”的謠。由此也不構成犯罪。
但他冒用辦案機關名義發布虛假信息,這就是另當別論了。
四、彩蛋
作為律師,常自行或者被要求對案件作出預測。文末,我想對黃某忠案作最后的預測。我給你們說,我神神叨叨、跟個假半仙兒似的,但預測的都八九不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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