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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底,浙江省海鹽縣法院對一起網絡售賣精神類藥品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馬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馬某上訴后,2025年7月25日,浙江嘉興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了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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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結合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可知,馬某主觀上是否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成為其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毒品是指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思諾思是該藥品的商品名,通用名為酒石酸唑吡坦,是一種鎮靜催眠藥,通過抑制神經興奮,發揮助眠作用,用于治療失眠。值得注意的是,酒石酸唑吡坦是處方藥,通過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用類精神藥品目錄(2025年版)可知,唑吡坦類藥物已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范圍。由此可知,思諾思作為精神類藥品,當被用于非法用途時,可以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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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馬某主觀有無販賣毒品的故意呢?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首先,是否知道思諾思不能用于非法轉賣。馬某作為紅斑狼瘡患者,思諾思是其從醫院開出的、用于治療失眠的處方藥,其能否意識到思諾思作為國家二類精神藥品的管制屬性,存在疑問。從實踐來看,很少有人了解此類藥品的法律性質,多數人僅視為普通處方藥。
其次,從出售藥品的動機角度,馬某之所以出售該藥品,是因為病情穩定后處置剩余藥品,是對個人物品的處置,而非主動牟利或參與毒品交易。相比于職業藥販子長期倒賣藥品牟利,馬某的行為缺乏持續性,主觀惡性明顯較低。
最后,關于買家董某自稱“有癮”能否證明馬某明知其系吸毒人員,存在重大疑問。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普通人長期服用安眠藥完全可能產生生理依賴,這種依賴與毒品成癮存在本質區別,不能簡單等同。
所以,基于以上分析,我認為馬某極有可能沒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
退一步來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馬某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但從主觀惡性、毒品數量、危害結果等角度考慮,也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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