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機電虛假陳述案深度解析:34億收購騙局背后的法律警示
科棟律師
康尼機電虛假陳述案深度解析:34億收購騙局背后的法律警示
一審判決賠償8300余萬,中介機構連帶責任比例曝光,投資者維權指南
文|王科棟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前言
作者深耕證券刑民交叉領域多年,親歷多起資本市場重大違法案件處置。康尼機電34億元并購欺詐案作為國內最具系統性的刑民行閉環追責標桿案件之一,其突破性裁判破解了中介機構責任劃分困局(券商50%/審計40%比例連帶),更倒逼監管升級。本文通過關鍵法律節點深度剖析警示:上市公司、券商、審計機構若固守形式合規,將面臨千萬元罰款、執業生涯終結乃至刑事追責。證券刑事合規機制建設已關乎生死存亡。
1案件背景:34億并購騙局的形成與歸宿
1.1案件背景
2017年,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111)以高達34億元的對價收購廣東龍昕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這筆交易占康尼機電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比例超過50%,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然而,這場看似光鮮的跨界并購最終被證實是一場精心設計的財務騙局,不僅導致上市公司巨額損失,更引發了中國證券市場監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司法裁判。
龍昕科技的造假手法呈現出系統性、隱蔽性的特征。2015年至2017年期間,該公司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或未開票即確認收入的方式,利用11家殼公司(包括歐朋達科技、深圳市東方亮彩精密技術有限公司等)虛構交易鏈條,在正常業務基礎上累計虛增收入9.01億元,虛增利潤3.5億元。為掩蓋造假痕跡,龍昕科技財務部人員甚至偽造銷售合同、發貨單等交易單據,模仿客戶簽字或私刻客戶公章,形成表面完整的交易閉環。
表:龍昕科技財務造假數據統計(2015-2017年)
年份
虛增收入金額
占當年總收入比例
虛增利潤金額
主要造假手段
2015年
1.44億元
22.02%
5568.91萬元
虛開增值稅發票、偽造銷售單據
2016年
3.06億元
30.09%
1.19億元
虛開增值稅發票、偽造銷售單據
2017年1-6月
9614.5萬元
21.51%
2315.54萬元
未開票即確認收入、虛假采購
2017年全年
4.50億元
40.59%
1.74億元
未開票即確認收入、虛假采購
更令人震驚的是資金運作手法。龍昕科技實控人廖良茂通過其控制的東莞龍冠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德譽隆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等關聯方,構建了復雜的資金循環路徑:2015年回流2022.8萬元,2016年回流3.45億元,2017年回流4.67億元,制造虛假交易回款假象。同時,龍昕科技將3.045億元定期存單質押卻仍按存款核算,隱瞞擔保事實,進一步虛增資產價值。
康尼機電在此過程中的失察成為付出慘痛代價的關鍵環節。盡管公司高管陳穎奇(時任董事長)、高文明(時任副董事長兼總裁)聲稱多次赴龍昕科技考察并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但未能發現明顯的財務異常。2017年12月1日,康尼機電披露的《重組報告書》完整引用了虛假財務數據,為后續索賠埋下伏筆。2018年6月,當廖良茂違規擔保3.13億元資金遭凍結事件曝光后,股價從86元斷崖式暴跌至5元,投資者損失慘重。
1.2刑民行銜接:三位一體·全鏈條追責體系的實踐樣本
1.行政調查奠定證據基礎
2017年,康尼機電(603111)以34億元對價收購廣東龍昕科技100%股權(占其2016年凈資產逾50%),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龍昕科技在2015-2017年通過11家殼公司虛增收入9.01億元、利潤3.5億元,偽造銀行流水規避審計,導致康尼機電《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2021年7月30日,證監會對康尼機電作出〔2021〕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陳穎奇、高文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2.刑事追責先行突破
2020年,龍昕科技實控人廖良茂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追繳違法所得19.33億元(案號:(2019)蘇刑終123號)。此案體現《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證券犯罪“從嚴懲處”的導向——欺詐發行罪最高刑期提至15年,違規披露罪提至10年。
3.民事賠償訴訟爆發
2022-2025年,17名投資者提起索賠訴訟,累計訴請3.83億元,目前一審均已出判決。目前判決情況:
·康尼機電:目前已出全部一審判決(含未生效、已上訴案件)承擔首要賠償責任,判賠總額8314.65萬元;
·中介機構比例連帶責任:其中,一審民事判決書【(2022)蘇01民初928號】中,券商國泰海通(50%)、審計蘇亞金誠(40%)、評估東洲(15%)、律所嘉源(2%)、高管陳穎奇/高文明(各2%)。
2法律焦點:責任認定的三重爭議
2.1上市公司責任邊界之爭
康尼機電在申辯中提出“非主觀過錯”抗辯,主張公司同為詐騙受害者,不具備識別專業造假的能力。證監會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駁回了這一主張,認為:“康尼機電收購龍昕科技屬于跨界資產重組,交易標的金額高達34億元,作為上市公司面對如此重大交易,應當對影響交易標的評估價格的經營業績、財務情況等進行重點核查”。最終,證監會對康尼機電處以30萬元頂格罰款(2005年《證券法》上限),對陳穎奇、高文明各處罰款5萬元。
在民事賠償領域,“比例連帶責任”的司法創新成為解決爭議的關鍵。2025年7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2)蘇01民初928號判決中,雖然認定康尼機電需承擔投資者損失的首要賠償責任,但創新性地引入過錯比例劃分原則,大幅減輕了上市公司的終極賠付壓力。這一裁判思路平衡了投資者保護與上市公司生存發展的雙重價值,為同類案件提供了一定思路。
2.2高管勤勉義務認定困境
陳穎奇、高文明在行政和民事程序中均提出“已盡勤勉義務”抗辯,強調其多次組織會議分析、赴龍昕科技實地考察,并合理信賴中介機構意見。然而,法院在判決中確立了關鍵認定標準:作為全程參與重組決策的核心高管,未采取穿透式核查手段驗證標的公司銀行流水、納稅憑證等原始憑證,屬于重大過失。
南京中院在民事判決中進一步量化責任:兩名高管各承擔2%的連帶責任比例,這一比例顯著低于中介機構,反映出司法實踐中對“簽字責任”與“實質控制責任”的區分裁判邏輯。值得注意的是,在3.045億元存單質押隱瞞事件中,因高管在發現問題后及時披露并推動處置風險,證監會在處罰決定中予以責任扣減,體現了“整改減責”的執法政策。
2.3中介機構“看門人”機制失靈
中介機構在此案中的系統性失職觸目驚心。國泰君安證券(后更名為國泰海通)作為獨立財務顧問,在重組過程中收取高額服務費,卻未履行最基本的盡職調查義務:未核驗資金流水真實性、未發現虛假應收賬款、未識別關聯交易閉環。審計機構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在面對異常財務指標時(如龍昕科技2017年虛增收入占比達40.59%),未執行必要的函證程序和實地走訪,導致造假未被及時發現。
南京中院的判決對此作出嚴厲回應:國泰海通承擔50%的連帶賠償責任,蘇亞金誠承擔40%,東洲評估承擔15%,嘉源律所承擔2%。這種按過失程度劃分責任比例的裁判方法,徹底改變了以往“全有或全無”的連帶責任認定模式,精準打擊中介機構執業痼疾。
表:中介機構責任比例劃分及失職要點(此為南京中院個案裁判,尚未成為法定標準)
責任主體
責任比例
主要失職行為
行業警示意義
國泰海通(券商)
50%
未核驗資金流水、未發現虛構交易閉環、未識別關聯方資金回流
財務顧問需建立交易“三流合一”驗證機制
蘇亞金誠(審計)
40%
未執行有效函證程序、未發現虛增收入與存貨造假、未分析毛利率異常
審計機構須強化業財穿透測試
東洲評估
15%
資產估值嚴重偏離真實價值、未發現質押存款虛增資產
評估應建立質押資產篩查清單
嘉源律所
2%
法律意見書未提示關聯交易風險、未發現違規擔保線索
律所應完善合規擔保核查程序
3司法突破:比例連帶責任的創新實踐
3.1裁判規則的重構
南京中院在(2022)蘇01民初928號判決中確立的比例連帶責任劃分,是中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實踐的重大突破。該判決首次突破傳統“全有或全無”的連帶責任模式,依據《民法典》第178條“連帶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的法理,結合中介機構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精細化分配賠償責任。
這種裁判方法的核心依據在于:券商和審計機構作為專業“看門人”,其核查手段和注意義務標準遠高于上市公司和律所。國泰海通承擔50%責任的關鍵在于其完全具備核查銀行流水、驗證交易真實性的能力,卻未能發現龍昕科技通過關聯方資金循環制造的虛假回款;而蘇亞金誠的40%責任則源于其未執行基本的函證程序和存貨監盤。相較之下,嘉源律所僅承擔2%責任,反映出法院對法律盡調邊界的合理認定——律師主要對法律權屬問題負責,對隱蔽財務造假不具備專業核查義務。
3.2損失計算模型的革新
本案同時創新了損失計算模型,采用“股價差額+利息+傭金”的復合計算方式,在(2022)蘇01民初928號判決中,判賠金額精確至3,309.31萬元。法院確定的實施日為2017年3月24日(重組草案披露日),揭露日為2018年8月23日(立案調查公告日),基準日為2018年10月12日(累計成交量達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在損失計算中,法院特別剔除了系統性風險影響因素,通過對比同期行業指數波動,合理扣除非虛假陳述因素導致的損失。在機構投資者2的訴請中(案號(2022)蘇01民初1337號),因無法證明股價下跌與虛假陳述的因果關系,法院判決康尼機電無需賠償。這種精細化損失核定模式,有效平衡了投資者保護與防止過度賠償的市場顧慮。
3.3執行機制的創新保障
面對400余件潛在索賠訴訟,康尼機電創新采用預提損失準備金機制,累計計提2.16億元賠償準備金,覆蓋全部潛在索賠。這種“預賠付基金”模式來源于2019年《證券法》第95條規定的先行賠付制度精神,但由上市公司主動計提賠償準備金屬業內首創。
在普通投資者賠償中,法院建立小額速裁通道,9名普通投資者索賠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僅62天,獲賠139.48萬元。對機構投資者則采用示范判決+平行案件處理機制,以(2022)蘇01民初928號案件為示范,推動其余16件案件高效審結,大幅節約司法資源。
4維權指南:投資者索賠實操路徑
4.1適格主體與時效規則
投資者維權需首先關注訴訟時效關鍵節點。根據《民法典》第188條及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如果,按照康尼機電案訴訟時效自證監會處罰決定書下達日(2021年7月30日)起算,三年時效將于2024年7月30日屆滿。截至2024年5月,已有17名投資者起訴,400余件潛在索賠待立案,投資者應盡快確權。
適格投資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買入時間:在2017年3月24日(重組草案披露日)至2018年8月22日(立案調查前一日)期間買入康尼機電股票;
·賣出時間:在2018年8月23日(揭露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
·損失關聯:因虛假陳述導致實際損失(非系統性風險所致)。
4.2證據體系與損失計算
投資者需準備的核心證據鏈包括:
1.身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2.交易記錄:營業部蓋章的股票對賬單(從首次買入日至最終持有日),需包含成交時間、價格、數量、傭金等信息;
3.損失憑證:賬戶總資產變動表、資金進出記錄等;
4.處罰依據:證監會〔2021〕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損失計算采用實際成本法: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揭露日前未賣出部分股數+(買入均價-基準價)×揭露日后賣出部分股數。以已獲賠的9名普通投資者為例,訴請279.1萬元,最終核定損失139.48萬元,獲賠比例約50%。
4.3賠償優先性保障
康尼機電案已構建多層次賠付保障機制:
1.司法執行路徑:法院明確各責任主體承擔比例,投資者可申請強制執行責任方財產;
2.專項賠付基金:公司已計提2.16億元賠償準備金,覆蓋全部潛在索賠;
3.中介機構責任險:國泰海通等機構投保的執業責任險可覆蓋部分賠償。
表:投資者索賠操作要點
程序階段
操作指引
注意事項
訴前準備
打印完整交易記錄
獲取處罰決定書
確保交易記錄有營業部公章
確認買入賣出時間點
訴訟立案
向南京中院提交訴狀
申請損失第三方核定
主張投資差額+傭金+利息
請求適用比例連帶責任
執行保障
申請財產保全
直接向連帶責任人索賠
重點凍結中介機構賬戶
按比例主張各責任人責任
5監管啟示:資本市場法治的深層重構
5.1監管轉型:從形式審核到實質監管
康尼機電案暴露了注冊制改革背景下的監管挑戰。此案中,證監會雖然于2017年10月12日審核通過了重組申請,但未能發現標的公司財務造假。這反映了傳統“申報材料合規性審查”的監管模式在應對復雜財務造假時的局限。2024年,證監會在總結此類案件教訓后,推動監管轉型:一方面強化問詢函的深度與頻次,針對跨界并購、高溢價收購等重點風險領域實施“三輪問詢”機制;另一方面建立中介機構執業檔案庫,對券商、審計師實施執業質量評分。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擬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草案)增設“標的資產異常指標核查清單”,明確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對毛利率異常波動(超過行業均值20%)、存貸雙高(存款利息收入低于貸款利息支出)、關聯交易占比超30%等危險信號實施穿透核查。這一監管規則的升級反映了龍昕科技案的教訓——該公司2017年虛增收入占比高達40.59%,遠超行業正常水平。
5.2機構治理:看門人責任的重塑
中介機構在康尼機電案中的集體失守,揭示了資本市場“看門人”機制的系統性缺陷。為解決此問題,2024年以來監管部門推動了三重治理變革:
·利益沖突隔離機制:要求券商投行部門與質控部門實行物理隔離,財務顧問費用分期支付(部分地方證監局通過窗口指導建議尾款比例不低于30%);
·終身責任檔案制:簽字保代、會計師、律師的個人執業記錄納入區塊鏈存證,重大違規終身追責;
·機構聲譽評級制度:證監會定期發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白皮書,投資者可依據評級選擇服務機構。
在追責機制上,南京中院確立的比例連帶責任原則正在推動行業變革。國泰海通因承擔50%的連帶賠償責任;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因40%的連帶責任比例,被暫停證券業務備案6個月。這種基于過錯程度的精細化追責模式,有效避免了以往“一刀切”式監管對行業的沖擊,使機構責任與市場懲戒更為匹配。
5.3立法完善:從個案裁判到規則供給
康尼機電案的司法實踐暴露出現行法律的滯后性。2025年審議中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已吸收本案經驗,擬增設三大制度:
1.比例連帶責任法定化:明確虛假陳述案件中各責任主體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承擔按份責任,最高院配套發布《比例連帶責任裁判指引》;
2.預賠付激勵機制:對主動計提賠償準備金的上市公司給予行政處罰扣減(最高減免30%罰款),引導責任主體主動賠付;
3.中介機構免責抗辯規則:明確“已實施必要核查程序仍未能發現造假”的免責情形,鼓勵中介機構完善執業標準。
在投資者保護層面,本案推動形成了“三位一體”維權機制:監管罰款(行政責任)→民事賠償(投資者救濟)→刑事追責(詐騙犯罪)的立體追責體系。廖良茂被判處無期徒刑、追繳19.33億元的刑事判決,與民事賠償判決形成有效銜接,最大化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
6 結論:并購重組風險防控的系統性啟示
康尼機電34億并購騙局案,是中國資本市場近年來最復雜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例之一。該案在司法裁判、監管轉型、投資者救濟等維度均產生突破性影響,為資本市場各參與方提供了深刻警示:
·上市公司并購風控體系重構:必須建立標的資產“三流合一”驗證機制(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對跨界并購實施雙倍盡職調查程序,引入法證會計技術團隊專項核查財務異常指標。康尼機電案證明,僅依賴中介機構報告而不建立自身核查能力,將導致災難性后果。
·投資者理性決策指南:中小投資者應警惕“三高”并購項目(高估值、高承諾、高商譽),特別關注標的資產毛利率異常(超行業30%以上)、關聯交易復雜、存貸雙高等危險信號。在康尼機電案中,龍昕科技虛增收入占比高達40.59%的異常指標被忽視,最終導致投資者巨額損失。
·監管與司法協同方向:需持續完善“比例連帶責任”裁判規則,推動立法確認過錯程度劃分標準;建立中介機構執業保險基金,確保賠償責任有效履行;探索行政和解制度,鼓勵責任主體主動賠償投資者。
康尼機電案雖已歷經七年追責,但其揭示的并購重組風險漏洞仍未完全修復。截至2025年7月,康尼機電仍在向廣東龍昕原股東追償10.44億元股權轉讓款,能否足額執行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一漫長維權歷程警示市場:唯有構建“上市公司盡責、中介歸位、投資者理性、監管精準”的全鏈條治理體系,才能避免34億并購騙局重演,真正筑牢資本市場誠信根基。
作者介紹
王科棟 律師·康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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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康達律師事務所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深耕刑事辯護十余年,專注于證券犯罪、金融犯罪及職務犯罪。尤其是擅長證券犯罪行刑銜接全流程法律服務,是國內首批系統性構建“行政調查→刑事辯護→合規重建”全鏈條防控體系的實務律師團隊。執業期間,累計辦理刑事案件超數百件,近幾年證券類案件占比超60%,涵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財務造假、私募基金違規等細分領域,多起案件獲不起訴或量刑降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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