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旅游團本想省心,可碰上“霸王條款” 真添堵。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告訴大家,這些坑其實有辦法應對,先看看你有沒有踩過類似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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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旅行社在合同里寫“個人財物丟失概不負責”,這可不算數。按《旅游法》第七十條,要是旅行社沒盡到提醒義務——比如沒告知游客在人群密集處看管好財物,導致東西被偷,就得承擔責任。
想中途退團,對方說“錢一分不退”?這也站不住腳。《旅游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行程結束前游客提出解約,旅行社扣除合理費用后,剩余款項必須退還。比如提前告知退團,未產生的門票、住宿等費用就得退回。
還有“單男單女補房差”的要求,同樣不合理。出現單間是旅行社安排問題,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由旅行社與酒店協商解決,不能強迫游客多掏錢。
遇到這些情況,先試著和旅行社協商;談不攏就向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投訴;實在解決不了,還能找律師咨詢或起訴。
記住,簽合同前多留意條款,發現不合理及時提出。畢竟旅游是為了開心,別讓霸王條款壞了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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