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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價值
本案通過行政復議程序明確兩大核心規則:
村務公開的剛性效力——村委會無正當理由拒收申請材料不影響法律送達效力;
縣級政府的法定監管職責——對村委會不履行村務公開義務的行為,縣政府負有強制調查、責令整改及書面答復義務。
典型意義
為全國村民自治監督類案件確立可復用的行政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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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女士(云南省鎮雄縣X村村民)
核心訴求:要求公開其房屋被征收涉及的補償方案、村民會議記錄等5項村務信息。
維權歷程:
2024年12月6日:申女士向X村委會郵寄《村務公開申請表》,村委會于12月10日簽收后無理由拒收(12月28日退回);
2025年1月10日:申女士向鎮雄縣政府提交《責令改正申請書》,要求縣政府監督村委會公開信息;
縣政府簽收后60日內:僅將申請轉交X鎮政府,未作出任何書面答復;
2025年3月26日:申女士委托本所向昭通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縣政府行政不作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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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主張
1.村委會拒收不影響申請材料法律送達效力
2.縣政府對村委會不履職行為具有法定監管職責
3.縣政府轉辦后未書面答復構成行政不作為
縣政府抗辯
1.村委會未實際收到申請表,故無答復義務
2.縣政府“無責令村委會改正的職責”
3.已轉交鎮政府辦理,無需單獨答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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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鎮雄縣政府60日內重新處理申女士申請。
主體資格認定
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確認申女士作為本村村民享有村務公開申請權;
送達效力認定
EMS郵件投遞至收件地址并簽收即完成送達,村委會拒收不否定法律效力;
監管職責界定
引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明確縣級政府對村委會不公開村務的行為負有調查核實、責令公布、書面答復三重法定職責;
不作為違法確認
縣政府將申請轉交鎮政府后未跟蹤督辦、未向申女士書面答復,構成怠于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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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一:精準鎖定監管責任主體
利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越過村委會直接鎖定縣政府的法定監管責任;
策略二:構建“程序閉環”證據鏈
通過EMS簽收記錄、拒退憑證、通話錄音(催告記錄)三重證據,鎖定“申請-拒收-轉辦-失職”行為鏈條;
策略三:切割實體與程序義務
強調縣政府無論是否認可村委會責任,均負有獨立答復義務(程序義務不可轉移)。
法律評析:
“本案破局關鍵在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的‘雙軌制’設計:
① 村民向政府反映問題是法定權利;
② 政府調查答復是強制性義務。
縣政府錯誤地將‘轉交下級’等同于‘履行完畢’,實質架空了法律賦予村民的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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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公開維權三大實操指引
送達留痕
務必采用EMS郵寄并備注文件名稱,簽收記錄即產生法律效力,村委會拒收不影響責任認定;
緊盯60日期限
縣政府收到監督申請后60日內未答復即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法》第66條);
鎖定雙重責任主體
村委會不公開信息+縣政府不履行監管責任=可同步追究行政主體責任。
華資律師提醒:村民自治不等于政府免責!當村務公開遇阻時,縣級政府是法律強制設定的“監督第一責任人”,拒絕履職即構成違法。
附: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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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征地拆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有深入研究
▌執業領域
張曉杰律師,專注于行政征地拆遷領域的爭議解決。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及流轉、棚戶區改造、土地占用騰退、房屋安置補償、房屋強制拆除、行政協議履行、征地補償款分配等訴訟和非訴訟領域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協商談判,精準地為客戶的困境,提供相關法律解決思路。
主要專注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糾紛調解和解等多元化處理方式。注重從問題本身出發,以解決問題為根本目標,以法律程序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為方式,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張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復議黃石鎮人民政府確認違法案;
▌湖南株洲劉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體傷害訴銅塘灣街道辦確認違法案;
▌山東臨沂田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復議龍家圈街道辦確認違法案;
▌云南瀘西張某某、顧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庫項目無償占用復議瀘西縣人民政府、瀘西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賠償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驅逐搬離村內住宅土地訴長育村村委會確權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內房屋搬遷補償訴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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