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以下四類野生鳥類嚴禁捕捉,否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鳥類
列入國家一、二級保護名錄的鳥類嚴禁獵捕,包括但不限于朱鹮、丹頂鶴、金雕等。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此類野生動物,無論數量多少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例如隴南市法院審理案件中,被告人因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鳥類,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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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有"保護鳥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
對黃雀、畫眉等1700余種三有保護鳥類,若獵捕行為同時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構成犯罪:
使用粘網、毒藥等禁用工具或方法
在禁獵區或禁獵期實施
獵捕數量或價值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價值1萬元以上)
此類行為將按非法狩獵罪論處,如湖北李某在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狩獵案即屬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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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區域保護鳥類
在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禁獵區內,所有野生鳥類均受特殊保護。2020年山東某地法院判決顯示,即使在禁獵區捕捉常見麻雀,只要使用禁用工具也構成犯罪。
四、遷徙候鳥群
涉及遷徙通道上的候鳥種群時,法律實施特別保護。2023年最高法典型案例顯示,在候鳥遷徙季(通常為禁獵期)使用燈光誘捕等手段獵捕遷徙鳥類,即便未涉及重點保護物種,仍可能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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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層級:
普通違法:行政處罰(罰款、沒收工具)
刑事犯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加重情節:涉及集團犯罪、網絡販賣等將加重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通過"名錄保護+區域保護+時間保護+工具管控"四維防線構建生態屏障,任何破壞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嚴懲。建議公眾在野外活動時主動避讓野生鳥類,發現非法獵捕及時向林業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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