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市法院牢固樹立“案案都是營商環境”理念,聚焦“萬事好通”營商環境提優舉措,持續提升全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為營造全鏈條服務、全方位保障、全要素支撐的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現選取9個全市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目錄
(一)多方聯動齊聚力 實質化解涉外企業糾紛——啟東市自來水廠有限公司訴啟東衡某置業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二)準確認定股權轉讓事實 平等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多某株式會社訴悠某化妝品(江蘇)有限公司、佩某集團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三)濫用商標權利惡意訴訟 賠償對方合理維權費用——李某訴上海某化妝品公司、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四)優化“執破融合”機制 化解無證房產變現僵局——南通華某特鋼工具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五)強制批準重整推動復工續建 府院聯動力促“保交樓、穩民生”——南通某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六)推進類個人破產工作 促成債務人“信用”重生——季某類個人破產案
(七)納稅企業主觀無過錯 不應加收稅款滯納金——南通某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南通市某區稅務局某稅務分局等征繳稅款及行政復議案
(八)市場準入管理應“非禁即入” 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江蘇省如皋興某加油站訴南通市某局行政許可案
(九)“凍封罰扣”并用 高效執結避免國有資產損失近億元——南通某冷鏈物流公司與江蘇某甲國際貿易公司等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多方聯動齊聚力 實質化解涉外企業糾紛
——啟東市自來水廠有限公司訴啟東衡某置業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0-2018年期間,某地產集團旗下四家公司就南通市開發建設的某重點項目分別向啟東市自來水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申請水表開戶,均按特種用水或工業服務業用水收費標準,采用總表制結算。彼時,上述四家公司與啟東衡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某地產集團的劉某。2021年10月,美國橡樹資本收購衡某公司,成為該公司全資股東,法定代表人亦予以變更。此后,衡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在公司股東變更為橡樹資本前,某地產集團四家公司將自來水總表全部接至衡某公司名下,衡某公司成為整個項目的名義用水主體。衡某公司認為,其未實際使用自來水,不應支付水費。自來水公司多次催收水費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衡某公司支付水費2100余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自來水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衡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處理結果】
南通中院二審經審理發現,本案所涉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復雜,民生、資源保護、供用水管理等問題交織,處理難度極大。經多方組織調解,當事人達成了以衡某公司、某物業公司各支付部分款項、自來水公司減免部分水費的調解方案。目前,自來水公司已根據實際用水情況足額收到了拖欠數年的水費,衡某公司、物業、地產、酒店等也回到了正常經營軌道,涉外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圓滿協調解決了涉某地產集團“暴雷”后的諸多歷史遺留問題,理順了涉及住戶、物業、地產、酒店等多方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依法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展現出南通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取得的成果,堅定了外資企業的投資信心。美國橡樹資本專程向南通中院贈送“平等保護涉外企業權益、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的牌匾。
案例二
準確認定股權轉讓事實 平等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
——多某株式會社訴悠某化妝品(江蘇)有限公司、佩某集團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悠某化妝品(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某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全資股東多某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多某會社)是韓國公司。佩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佩某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與多某會社的代表人金某某等長期存在合作關系,且許某某在悠某公司擔任高管。佩某集團提供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佩某集團以200萬美元的價格受讓多某會社持有的悠某公司100%股權。該協議加蓋多某會社的印章,并有多某會社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的簽字。佩某集團根據該協議在行政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多某會社主張該份協議所蓋印章及金某某簽字均是佩某集團等偽造。多某會社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為悠某公司的全資股東,并要求佩某集團履行協助變更義務。一審期間,雙方均同意對股權轉讓協議的印章及簽字進行鑒定。經鑒定,該協議上加蓋的印章不是多某會社所持有的印章,簽字也不是會社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所簽。
【裁判結果】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商設立登記資料及驗資報告,可以證實多某會社為悠某公司登記設立時唯一股東,各方對此亦均無異議。雖然佩某集團已根據股權轉讓協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多某會社和佩某集團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南通中院判決確認多某會社是悠某公司的全資股東,現登記股東佩某集團應當履行協助變更義務。宣判后,佩某集團、悠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題中之意,也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護航高水平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本案全面厘清股權轉讓協議訂立的“來龍去脈”,準確認定了雙方之間不存在股權轉讓合意的基本事實,重新確立外國投資者股東身份,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有利于打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三
濫用商標權利惡意訴訟 賠償對方合理維權費用
——李某訴上海某化妝品公司、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起,韓國圖某公司獲得“too cool for school”在中韓的商標權益,使用“涂酷”作為化妝品的中文名稱。2019年,經韓國圖某公司授權,上海某化妝品公司、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在中國地區線上銷售“too cool for school”化妝品。
2013年起,哈某公司先后注冊第3類化妝品商標“涂酷美妝”“涂酷”,并于2021年轉讓給原告李某。2023年5月,李某在各電商平臺購買韓國圖某公司“涂酷”化妝品,標簽注明境內責任人為上海某化妝品公司。李某認為上海兩公司侵犯其“涂酷美妝”“涂酷”商標專用權,遂提起訴訟,請求上海某化妝品公司、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10萬元。上海某化妝品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李某賠償其因惡意知識產權訴訟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共計12萬元。
【裁判結果】
通州灣示范區法院一審認為,公眾通過“涂酷”所識別、購買的商品是韓國圖某公司的化妝品。現被告經授權銷售化妝品,延續先前中文名稱“涂酷”,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哈某公司明知“涂酷”系“too cool for school”中文名稱,系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仍申請注冊,主觀難謂善意。原告與圖某公司無任何商業關系,受讓“涂酷美妝”“涂酷”商標,且不以實際使用為目的囤積“too cool for school”“涂酷”等商標,不具有正當性。原告在案涉兩商標權利不穩定,且維權未獲監管部門支持的情形下,仍起訴請求高額賠償,明顯構成濫用權利。
通州灣示范區法院判決李某向上海某化妝品公司支付因本案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10萬元,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李某已履行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打擊商標惡意注冊及權利濫用行為,依法規制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發起惡意訴訟的不正當競爭亂象。法院立足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在先使用形成的穩定市場認知及權利取得的主觀惡意,認定案涉商標系對他人已建立商譽標識的搶注,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并進一步否定濫用不穩定商標權提起司法訴訟的正當性。判決通過判令惡意訴訟方承擔被訴方合理維權費用,彰顯了司法對商標領域“保護合法”與“懲治違法”的平衡導向,維護了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遏制囤積商標、惡意維權的投機行為,是以司法裁判規范商標注冊秩序、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示范。
案例四
優化“執破融合”機制 化解無證房產變現僵局
——南通華某特鋼工具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華某特鋼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主要從事工具鋼、刀具等生產、銷售,系江蘇省冶金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具備黑色金屬鑄造排污許可。近年來,公司因經營不善,陷入破產危機。2024年1月10日,海安法院裁定受理華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件。同月12日,海安法院指定江蘇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開展接管工作。
海安法院經調查發現,華某公司有一定市場前景,現有生產線尚有使用價值,廠房、設備等仍具有出租價值。然而公司名下有證房產已被拍賣處置,僅剩一幢無證廠房及廠房內的機器設備待處置,且該無證廠房被已拍賣房產包圍,進出不便。
【處理結果】
為保障廣大債權人權益,最大可能促成重整成功,海安法院一方面指導管理人向債權人征求華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的意愿,另一方面指導管理人盡快開展重整投資人招募活動。招募期間,有投資人愿意以評估價值的70%作為對價,參與華某公司重整。
2024年9月,華某公司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財產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等全部表決組均全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同年10月,海安法院依法裁定批準華某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資金180.2萬元現已按約全額到賬,各類破產債務得以穩妥解決。其中,擔保債權、職工債權及一萬元以下小額債權得以100%清償,其他普通債權清償率至少提升2%。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結合“產業煥新 空間再造”行動服務企業紓困解難、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營商環境優化的生動實踐。人民法院一方面充分發揮“執破融合”優勢,彌補了傳統執行與破產程序中關于資產的發現與處置的不足之處,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借助破產程序,對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及時進行“搶救”,助推困境企業重整再生,促進了存量資源高質量發展,實現了破產審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五
強制批準重整推動復工續建 府院聯動力促“保交樓、穩民生”
——南通某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系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系列訴訟、執行案件,公司債務總規模逾10億余元。2024年6月,某置業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海門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重整案。
【處理結果】
案件受理后,海門法院指導管理人高效推進債權審核、意向投資人招募遴選、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磋商和表決等核心工作。在區政府主導下,海門法院組建工作專班,聯合住建局多次接訪購房人代表,釋明案件進展,有效防范矛盾激化風險。海門法院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成功引入由不良資產專業機構與國有房企組成的聯合體主導重整,通過“共益債”方式注入項目運營資金,并由國有房企承擔后續項目的代建代銷,確保項目順利復工交樓。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后,購房債權等組均表決通過,工程款優先債權組未通過。管理人據此申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海門法院經審查認為,該重整計劃草案對工程款優先債權安排全額清償,且有相應資產保障。雖該組未通過草案,但草案未損害該組債權人利益。2024年12月,海門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著眼“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依托府院聯動機制,創新運用“共益債+代建代銷”模式,成功化解房企債務危機、盤活爛尾項目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處理成功盤活土地63.7畝、房產99966.6平方米,實現了購房債權1.51億元、工程款優先債權2936萬元、擔保債權3.8億元、稅收債權37萬元的100%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從清算狀態下的0%提升至4.29%,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實現全體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促進資源盤活和地方經濟發展,是人民法院服務高質量發展大局的生動實踐。
案例六
推進類個人破產工作 促成債務人“信用”重生
——季某類個人破產案
【基本案情】
現年65歲的被執行人季某,沒有固定收入,日常以打零工為生。數年前,其因交通事故、買賣合同等糾紛被如東法院判決給付李某等債權人30余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因季某無可供執行財產,相關案件均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后季某獲悉執行法院可受理“類個人破產”案件,便向該院申請適用該程序對其債務進行清理。
【處理結果】
如東法院受理季某類個人破產申請后,依法對其及同住家庭成員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債權人亦認可季某確無能力一次性履行義務的事實,同時表示同情和理解。經協調,4位債權人均同意在放棄部分賠償款、欠款本息合計11萬余元的情況下,由季某分期3年履行剩余義務。此外,鑒于該案破產管理事務較少且無需代表被執行人季某另行參加訴訟等其他法律程序,為降低債務清理成本,根據省法院《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相關規定,如東法院決定由案件承辦人直接履行管理人職責。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均同意季某提交的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當事人間達成和解。截至目前,季某已累計履行10萬余元,為自己贏得了信用“重生之機”。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院適用“類個人破產”程序,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季某卸下沉重的債務包袱,防止其因過度負債而陷入生活困境,充分體現了“類個人破產”程序鼓勵創新、容忍失敗、支持重生的價值導向。本案入選全省“暖企護企”“類個人破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七
納稅企業主觀無過錯 不應加收稅款滯納金
——南通某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南通市某區稅務局某稅務分局等征繳稅款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南通市某區稅務局某稅務分局(以下簡稱某稅務分局)接到上級推送的風險點:南通某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生物公司)購進的原材料豆粕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不屬于可加計抵扣的農產品,該公司存在不應加計抵扣而抵扣的稅收風險。某生物公司對該風險點所涉政策適用提出異議。某稅務分局向該公司送達通知書,要求在2023年8月11日之前補繳所欠稅款。某生物公司提交情況說明,未補繳相關稅款。某稅務分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對某生物公司已加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款予以追繳,并從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某生物公司不服,向國家稅務總局南通市某區稅務局(以下簡稱某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某區稅務局維持了稅務處理決定。某生物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稅務處理決定及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稅收滯納金具有懲戒屬性,加收時應以相對人存在過錯為前提。某生物公司對政策文件產生理解上的偏差,主觀上不具有可歸責性,稅務機關對因此導致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適度包容。但在稅務機關發出內容明確的自行補正通知后,該公司對權利義務已經明知,未依法補繳的,屬于過錯明顯,應承擔滯納金責任。生效判決遂將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變更為自通知書中載明的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
【典型意義】
稅收環境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市場主體的獲得感和滿意度。稅務機關一方面要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確保稅收征管工作的規范性和嚴肅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透明、友好的稅收法治環境。本案指出,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應以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在結合具體案情對企業是否具有過錯加以評判的基礎上,對滯納金的起算點予以調整,最終減輕了企業的滯納金責任。本案既保障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公正的稅收征管法律秩序,也為促進稅收征管工作的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提供了規則指引。
案例八
市場準入管理應“非禁即入” 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
——江蘇省如皋興某加油站訴南通市某局行政許可案
【基本案情】
如皋市某鎮農機站加油站(以下簡稱農機加油站)營業執照登記系集體所有制企業,具備相應的經營許可,原經營場地因城鎮道路拓寬整體搬遷停止運營。2020年6月,根據相關規劃及現場勘察,南通市某局審核確認,該加油站新的選址地塊符合設置規劃,并進行公示。江蘇省如皋市興某加油站(以下簡稱興某加油站)就爭議地塊與其距離過近提出異議;南通市某局作出回復,選址距離符合《江蘇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農機加油站于2021年2月提交了競拍取得爭議地塊文件等申請材料后,南通市某局于2021年5月批復同意農機加油站在爭議地塊建設。興某加油站認為農機加油站選址不當且農機加油站系集體企業,其成品油零售批準證書依法應予吊銷,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南通市某局作出的上述批復。
【裁判結果】
開發區法院認為,農機加油站的建設符合加油站設置間距規定,判決駁回興某加油站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興某加油站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南通市某局批復同意在爭議地塊建設加油站在主體、間距等方面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興某加油站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江蘇高院再審審查認為,農機加油站報請南通市某局審批遷址,因沒有法律規定審批機關需審查申請人的企業性質,以及除全民所有制企業外的其他企業不具有申請成品油零售許可的資格條件,該加油站作為集體企業已提交法定申請文件,南通市某局依法審批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興某加油站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集體所有制企業申請市場準入行政爭議。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對于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十分重要。行政機關在實施市場準入管理時,應堅持對不同性質的經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破除市場準入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遵循“非禁即入”原則,即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在成品油零售許可資格方面秉持非歧視理念,依法保障不同性質的經營主體平等進入市場,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對規范市場準入,維護統一市場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入選全國首批涉市場準入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
“凍封罰扣”并用 高效執結避免國有資產損失近億元
——南通某冷鏈物流公司與江蘇某甲國際貿易公司等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南通某冷鏈物流公司接受江蘇某甲國際貿易公司委托進口大批冷凍肉類,由江蘇某甲國際貿易公司的關聯公司江蘇某乙國際貿易公司付款提貨,同時,冷鏈物流公司委托江蘇某冷藏服務公司代理倉儲、控貨、放貨服務。2023年11月,江蘇某乙國際貿易公司在提走部分貨物后,不再履行提貨、付款義務,南通某冷鏈物流公司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保全。
【執行結果】
通州法院認為,該案申請人為國有控股公司,案涉金額較大,保全執行一旦放緩,將極大增加財產轉移風險。通州法院遂根據保全申請,歷時5天對其所有但不為其實際控制的1080噸冷凍牛肉(價值800余萬元)完成異地扣押,同時凍結案件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900萬元,查封房產6套。
【典型意義】
該案被保全物品為大宗臨期生鮮物品,執行場所為零下18度的冷庫,執行任務時間緊急,且異地執行難度較大、風險系數較高。通州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請當天即組成16人執行專案團隊,凍結查封同步施策,同時通過罰款預警敦促相關物業管理人員配合,專案團隊密切配合,妥善有序完成超千噸臨期凍品的異地扣押工作,避免國有資產損失近億元。
來源:市中院研究室
轉發審核:沈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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