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合同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被“套路貸”的對象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粵06刑再1號
入庫編號:2023-16-1-167-005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改判無罪 套路貸 虛假訴訟 民間借貸
裁判要旨:如果行為人被他人用“套路貸”方式,與第三方簽訂遠高于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款合同,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貸款資金的故意,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借款合同所需的虛假材料系他人所準備,第三方不是基于錯誤認識將款項轉賬至行為人賬戶的,被“套路貸”的行為人的行為就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案件查明事實歸納
- 核心事實
- 伍某寬應朋友陳某媚請求,以其名義向黃某團伙控制的“九鼎公司”借款。
- 黃某等人授意陳某媚偽造廣州番禺區房產證(實際產權人為伍父),并要求借款人需具廣佛戶籍。
- 借款合同金額37.5萬元,但實際到手僅7.8萬元,其余29.7萬元在放款后立即由陳某媚取現返還黃某團伙。
- 伍某寬提供真實房產信息但未參與偽造證件,收到款項后即刻轉交陳某媚,僅留存2700元。
- 黃某團伙明知房產證系偽造,仍安排簽約、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并在催收無果后誣告伍某寬詐騙。
- 關鍵證據
- 微信記錄顯示伍某寬對虛高合同金額提出質疑(“借三十幾才出八”);
- 證人陳某媚、鐘某等證實黃某團伙策劃偽造證件并知情;
- 銀行流水印證“走賬—取現”的套路貸操作模式;
- 另案司法文書認定黃某團伙構成“套路貸”犯罪。
二、爭議焦點提煉
- 主觀要件:伍某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觀要件:其行為是否構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 因果關系:出借方是否因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 法律定性:“套路貸”受害者是否應對虛高債務承擔刑責?
三、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
(一)主觀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否定的體系化論證
1. 目的要素的階層化審查
根據《刑法》第224條及相關詐騙類犯罪的司法解釋,非法占有目的需從三個維度審查:
- 資金處置意圖(是否用于約定用途):伍某寬收款后即刻轉交陳某媚(37.23萬元/37.5萬元),未實際控制資金,與“占有+支配”的詐騙模式相悖。
- 清償能力與意愿
- 客觀能力:伍某寬名下無資產,但陳某媚實際用款人已償還3.5萬元(占實際本金7.8萬元的44.9%),符合民事借貸部分履約特征;
- 主觀意愿:微信記錄顯示其持續協商還款(“我只知道到手的并沒有”),無逃匿、銷毀證據等欺詐表征。
- 事后態度:未實施《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列舉的“揮霍、隱匿財產”等推定非法占有行為。
2. 認識錯誤的阻卻機制
- 工具化角色認知:伍某寬對“套路貸”本質缺乏明知(陳某媚隱瞞虛增金額細節),其提供房產信息系基于幫助朋友借款的單一目的,符合“工具性行為非共犯”理論。
- 受脅迫性參與:陳某媚以“大家一起死”等言語施壓,結合黃某團伙的犯罪組織性,伍某寬行為符合《刑法》第28條“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法理邏輯(雖未達脅從犯程度,但可反證主觀惡性缺失)。
(二)客觀要件:欺騙行為與錯誤認識
1. 欺騙行為的雙重否定
層面
行為主體
行為性質
法律分析
偽造證件由陳某媚獨立完成(網購假證),伍某寬未參與制作或提供虛假材料,僅被動配合簽約,不符合共同正犯的“行為共同性”要件。
提供真實房產信息≠虛構事實。黃某團伙要求借款人具本地戶籍,伍某寬如實提供家庭住址,未超出信息提供范疇。
2. 錯誤認識的因果鏈條斷裂
- 知情不陷誤
- 直接證據:侯某舉查看假證時稱“做得挺真”(證明其明知虛假性);
- 行業慣例:黃某團伙長期從事套路貸,證人陳某康證實其“暗示借款人辦假證”;
- 悖離常理:出借人對37.5萬元借款不查房產登記、不辦理抵押手續,違反金融風控基本邏輯。
- 未處分財產
- 資金流向閉環:37.5萬元中29.7萬元當日回流至黃某團伙,實際出借金額僅7.8萬元;
- “財產損失”的刑法認定:套路貸團伙實際未損失7.8萬元本金(已收回3.5萬元),虛增債務系犯罪成本而非詐騙對象,不符合詐騙罪“財產減損”要件。
(三)歸責阻卻:違法性與刑事政策考量
1. 違法性本質:債務非法性
- 根據《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套路貸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的侵犯財產類犯罪”,其債權不受民法保護。
- 伍某寬對7.8萬元實際借款僅負民事清償責任,37.5萬元虛增部分系黃某團伙犯罪工具,不具有刑法評價價值。
2. 刑事政策的謙抑性
- 刑法補充性原則:本案本質是民事欺詐與刑事犯罪交叉問題,若再認定被害人構成犯罪,將導致“二次受害”(與最高法《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精神相悖)。
- 法秩序統一性:另案已認定黃某團伙構成詐騙罪、誣告陷害罪,若對伍某寬定罪將破壞法律評價一致性。
四、辯護思路與理論的深層延展:客觀歸責與風險分配
(一)思路總結
- 顛覆主觀要件
- 緊扣資金流向證明無非法占有意圖;
- 援引還款記錄佐證責任承擔意愿。
- 瓦解客觀行為
- 剝離伍某寬與偽造行為的關聯性;
- 舉證放貸方明知虛假仍放貸(證人證言+聊天記錄)。
- 揭露套路貸本質
- 通過黃某團伙另案判決書確認系統性犯罪模式;
- 論證37.5萬元系犯罪工具而非真實債權。
- 程序正義補強
- 偵查階段存在勾結舞弊(民警“斌哥”收受賄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二)風險創設與管轄范圍
- 風險來源:黃某團伙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虛假擔保(授意陳某媚偽造證件),并設計“走賬—回流”資金模式,其自身制造了財產失控風險。
- 管轄責任:根據客觀歸責理論,行為人僅對自身創設的危險負責。伍某寬未增加法不容許的風險,其提供信息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刑法因果關系。
(三)被害人自我答責的適用
- 被害人明知風險:黃某團伙對假證知情仍放貸,屬自陷風險(《刑法》中的“被害人同意”理論延伸);
- 優勢認知能力:專業放貸機構相比個人借款人具有風險識別優勢,應承擔更高注意義務。
五、裁判要旨啟示與理論升華
本案再審判決確立的核心規則:
“當放貸方對虛假擔保材料明知時,其‘處分財產’行為不屬于基于錯誤的交付,借款人的擔保瑕疵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 法理價值
- 明確詐騙罪中“錯誤認識”必須是實質性欺騙所致,排除“將計就計”的反向偵查情形;
- 將“套路貸受害者”納入刑法保護范疇,避免刑事手段淪為犯罪工具。
結語:本案通過階層犯罪論的精細化適用,揭示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內在邏輯閉環——主觀目的、客觀行為、因果鏈條三者必須同時具備且相互印證。在套路貸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此判決為區分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提供了可復用的裁判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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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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