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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凌晨5點左右,貴州威寧縣一烤魚店內發生了一起暴力事件。懷孕7周的李女士與三位女性朋友用餐后準備離開時,遭遇隔壁桌兩名陌生男子無故辱罵并毆打,其中一名打人者是某政府事業編工作人員,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女士與另一名朋友傷情為輕微傷。目前案件已轉為刑事案件,兩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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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打人者固然可恨,但受害者輕微傷何以轉為刑事案件?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認為本案中存在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的可能。看到這個案件,我們大多數人可能最先想到的罪名是《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該罪要求傷害行為要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一般來說,如果僅造成輕微傷,只能對其進行治安處罰。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打人行為發生在烤魚店,其中一名受害者為孕婦,打人者在公共場所對素不相識的孕婦實施毆打,符合《刑法》第293條關于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的情形,若進一步認定打人者的行為符合情節惡劣的條件,那么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雖然目前傷情鑒定為輕微傷,但毆打行為對孕婦及胎兒造成的潛在風險,以及其中一名打人者的公職人員身份都有可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本案之所以能引起廣泛關注,我認為主要是因為打人者和受害者的身份特殊,公職人員本應是遵紀守法的表率,卻暴力毆打與其素不相識的孕婦,這自然引起了大家的憤怒。如果打人者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無論觸及哪個罪名,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都將面臨被開除的處分。
如果司法機關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仍可對打人者進行行政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明確規定了對于結伙毆打、傷害他人,以及毆打孕婦的,最高可處15日拘留并處1000元罰款。
最后,無論打人者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需要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李女士等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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