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執劍人的第五十一篇原創
監控拍下!
幼兒園鐵門外,
他微笑著喂食流浪貓,
下一秒竟當著孩子面狠狠踩爆貓頭...
這不是恐怖片,
而是真實發生在廣州小區的虐殺示威!
他為何專在孩子身邊下手?
1
幼兒園附近虐殺流浪貓,僅被口頭教育?
近期,廣州白云區一小區發生一起惡性事件。
某男子在幼兒園旁邊,提著水桶,拿著罐頭、貓條引誘來幾只流浪貓,見有人路過,男子就假裝在喂貓,當他看四周沒人時,就突然一腳狠狠踩向一只白貓,第二腳就把貓的腦子踩爆了。
利用同一手段,該男子在幼兒園附近一天內虐殺四只流浪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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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近期發生的其他虐貓事件相比,本次事件甚至更為惡劣,有三點可證:
第一,公開虐殺。其他事件中,虐貓者往往會將流浪貓或盜竊來的貓帶至自己家中或其他隱蔽場所進行虐殺。
但是該男子絲毫不避諱光天化日之下實施虐殺行為,從監控中可以看到,在其實施虐殺行為的過程中,身邊還有老人、孩子經過。從某種程度上說,在公眾場合實施虐殺行為甚至可能給該男子帶來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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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該男子不僅實施了虐殺行為,甚至特意將虐殺地點選擇在幼兒園旁邊,在虐殺后也沒有處理流浪貓的尸體,可見其是故意將被踩爆腦袋的流浪貓尸體展示給附近的幼兒看。
可見其以虐殺為榮,向幼兒展示其暴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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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虐殺流浪貓為手段,故意挑釁小區住戶。
事發前,疑似該男子在網格群發表極端言論,甚至威脅要用彈弓把愛貓人士全部殺了。而且,該男子明知小區內有多位業主投喂飼養流浪貓,但是依舊選擇在公共場合殺貓棄尸,明顯是一次對小區內業主的公然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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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此惡劣之行為,該男子僅是被公安部門對該男子進行“思想教育”,毫無任何處罰行為,難道該男子所實施的惡行,被認定為無害行為嗎?
2
對人行為還是對貓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因為法律將動物(除保護動物以外)視為財產,而非生命。因此,一般只有虐殺他人所有的動物才可能有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只有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或社會秩序等才是違法行為。
本次事件的特殊性在于,這不僅是對流浪的貓的虐殺,更是對公民權益的侵犯,應當予以行政拘留。
第一,光天化日之下,無視往來人流,在幼兒園旁邊虐殺流浪貓,并故意將被踩爆頭的流浪貓尸體遺留在幼兒園旁,導致小孩圍觀尸體,甚至引發住戶們的不安心理。試想,如果與一個在公共場合肆意虐殺并以之為榮、四處炫耀的人是鄰居,自己會不會有不安感?如果自己的孩子就在這所幼兒園,是否還能放心?這難道不是對公共秩序和幼兒心理健康的侵害?
此外,以虐殺流浪貓為手段,本質是挑釁其他業主。明知公共場合實施虐殺會被其他業主發現,明知有攝像頭記錄虐殺行為,但依舊肆無忌憚。可見該男子對虐殺的法律后果有深入的研究,正是因為自覺不會有任何風險才實施此等惡劣之行為,以“法”為“盾牌”,藏在背后挑釁他人。
以上兩點,難道不是觸犯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尋釁滋事?難道不應考慮幼兒之心理、周邊居民之惶恐,以及部分業主被挑釁的事實,對其處以行政拘留?
第二,該男子在群里明確威脅,要用彈弓殺死“愛貓人士”,甚至貼出了彈弓購買鏈接。難道不是觸犯了于現行《治安管理處罰》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規定?
難道這就是奔馳的力量?
3
余論:實施此類行為者,是否應當予以公開?
前幾日,有一個新聞,曾在華中農業大學因虐貓行為被嚴重警告的蘇某某,在考上桂林某事業單位后,被他人舉報,其應聘資格被取消。
取消理由為道德標準不達標,品行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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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而言,該男子的身份信息我們并不知曉,如果其參加公職單位招考,或者進行社會性活動,我們是否有權得知其品行瑕疵?如果其是企業員工,是否也應該接受企業對員工品行的考察?
很顯然,在當前,刑事犯罪都在構建犯罪封存制度,更何況沒有被認定為違法的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
但是,這種漠視生命者有其特殊危險性,基于此以及社會輿論反應,是否應當增設虐殺動物的行政處罰,以達成對此等人員的控制和社會正義觀之實現。
此外,是否可以對虐殺者建立特殊的“黑名單”制度,以保證在行政處罰被“封存”(不對工作單位展示其違法記錄)的今天,對有持續危險性的虐殺者起到震懾作用。
孩子純凈眼神撞見血腥,鄰里因他“以虐為榮”而惶惶不安... 幼兒園門口的虐殺展覽,傷害的遠非流浪貓!
公共場合展示暴虐絕非“合法”,公眾恐慌也絕不是矯情!當法律暫時‘沉默’,社會良知不能噤聲。
你是否支持嚴懲這種對公共安全與兒童心理的惡意挑釁?
轉發討論,呼吁建立虐殺者記錄制度,震懾潛在社會風險!
文/ 1376號觀察員
校對 / 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 阿竹
圖 / 網絡&即夢/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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