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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捉奸,要求第三者賠償,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來看一起真實案例:
2017年11月,丈夫發現妻子與第三者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憤怒之下,丈夫帶著三名親戚追蹤到第三者的店面,發現妻子衣物后,丈夫毆打第三者,致其輕微傷,并砸壞其面包車玻璃。
被勸止后,丈夫質問第三者,家庭生活受到影響,經濟遭受損失,該如何解決?第三者主動提出"賠錢解決",并在丈夫要求下寫下保證書,承諾因破壞丈夫家庭愿賠償8萬元。拿到保證書后,丈夫離開現場,此后至案發,再未索要錢款。
第三者報警,檢察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對丈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判處丈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案件幾經周折,法院最終判決,丈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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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辯護,使丈夫從有罪改判無罪?
兩個核心辨點,實現逆風翻盤:
辨點一、丈夫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個方面論證,丈夫不具有非法目的:
1、第三者有重大過錯,丈夫有權利要求賠償
第三者破壞了丈夫的家庭,丈夫遭受精神損害,為了追蹤第三者住處,丈夫還遭受了經濟損失,丈夫有權利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賠償金額8萬元,系雙方協商的結果,為了警告第三者再犯,略高的賠償金額也無可厚非。而且8萬元與第三者的過錯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難以體現索賠的非法性。
2、事前,丈夫未預謀索賠
找第三者的途中,丈夫未跟親戚提出索要賠償,未提及索賠金額及如何分贓。無證據證明,丈夫有非法占有目的。
3、事后,丈夫也未索要賠償
保證書簽訂后直至案發,丈夫從未實際索要賠償款,甚至主動丟棄保證書。這證明,丈夫主觀上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辯點二、丈夫未實施威脅行為
丈夫確實毆打了第三者,但丈夫是為了泄憤,而不是為了索賠。丈夫的毆打行為與索賠行為之間,不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不應整體評價為敲詐勒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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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律師提示:
婚外情引發的索賠,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索賠是否具有正當權利基礎。行為人因配偶發生婚外情向過錯方索要少量錢財,非法占有目的不明顯的,不應當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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