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南廣鎮人大代表丁萬金,因替國企做勞務而被控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南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庭審中,丁萬金當庭喊冤,稱被指控破壞農用地罪名不是事實,純屬錯誤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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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犯罪主體張冠李戴,被指找人當替罪羊
本案的經過是,2012年4月28日,丁萬金和丁代剛租用了宜賓市南溪區江南鎮自由村一社河灘地,擬用于砂石旱采,但須經過審批辦理手續。同年底,陳某、康某林找到丁萬金合伙采砂。由于該采點的手續直到2014年5月都未辦理下來,故該河灘地就一直沒有使用過。
經多方走訪了解到,該河灘地常年被長江水流淹沒,一年中有9至10個月的時間在水位線下。
2014年,南溪區國有江峰公司,通過競標取得了南溪區長江河道的唯一采砂權。
同年6月,江峰公司出具書面通知,告知丁萬金、陳某、康某林三人,因該公司通過拍賣取得自由村一社河灘地的采砂權,要求三人無條件撤離。隨即,丁萬金等人撤離了江南鎮自由村一社河灘地。
2014年10月,江峰公司又打電話給丁萬金,讓其通知陳某、康某林到自由村一社,協商沙嘴采砂點勞務承包事宜。
經過協商,由丁萬金三人成立南溪區明康搬運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明康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與江峰公司簽訂了《沙嘴勞務承包合同》。
因丁萬金三人與自由村一社打交道較早,關系熟絡,江峰公司于2014年11月打電話給丁萬金,讓其通知陳某和康某林到自由村一社,協助江峰公司租賃河灘地做砂石堆場。
經丁萬金等人引薦,江峰公司與自由村一社,于2014年12月12日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該合同明確:江峰公司租賃土地的用途是堆放砂石;租賃期限為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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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江峰公司支付了土地租賃費、青苗費和復耕保證金。
江峰公司租好堆場土地后,就通知明康公司開始做挖運砂石的準備工作。
10天后的2014年12月22日,明康公司正式采砂挖運。明康公司的挖運工作,都是按照江峰公司現場工作人員的要求和指定的區域開采,并將挖掘的砂石,按照江峰公司現場人員的指定,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賃的土地上。江峰公司現場管理員與明康公司挖運負責人沈某,每天進行計量統計。
需要指出的是,整個挖運過程,都在江峰公司與南溪區水務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2015年2月2日,明康公司按照《沙嘴勞務承包合同》完成了江峰公司的挖運、打堆任務,雙方核對了砂石數量。
然而,在南溪區檢察院的起訴指控中,將上述事實描述成“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陳某、丁萬金將采挖的172萬余噸砂石堆放在租賃的農用地上,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
檢方為了將破壞農用地的罪名強加給丁萬金,當庭無視上述在案的客觀證據與事實,硬生生地將2012年4月28日丁萬金等人租賃自由村一社的河灘地,混同成江峰公司2014年12月12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中的土地,以及將兩個合同視為延續關系。
“兩份合同的土地根本不是同一塊土地,2012年4月28日的《土地租賃合同》,地塊是河灘地,常年淹沒在江水中;2014年江峰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地塊是農用地,每年可以種植應季農作物”,丁萬金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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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萬金說,“2012年4月28日的《土地租賃合同》,在2014年江峰公司取得自由村一社采點的采砂權之后,就自行作廢了,新的合同是江峰公司簽訂的,檢方如此指控就是張冠李戴”。
02.“引薦”竟然成定罪依據,如此指控實屬荒唐
當天的庭審中,檢方將丁萬金在2014年11月底,引薦江峰公司與自由村一社村民認識,商談簽訂堆放砂石合同的行為,作為“有罪推定”的情節。此舉,被丁萬金及其辯護律師,先后給予了駁斥。
丁萬金說,自己與自由村一社村民打交道較早,認識的人多,江峰公司為了租地堆放砂石,就打電話讓我和另外兩名股東到自由村一社,幫忙引薦江峰公司租地,這一再正常不過的行為,竟然成了定罪的前提條件。
對此,丁萬金當庭辯稱:“哪一條法律規定了引薦、協調租賃土地有罪?如果我丁萬金引薦、協調走私販賣軍火、毒品,你們定我的罪,我就認!”
關于江峰公司與自由村一社于2014年12月12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檢方的說法是,形式上是江峰公司簽的,但實際使用的是明康公司。
對此,丁萬金的代理律師當庭辯稱,江峰公司是政府平臺公司,蓋有公司公章,租地款、青苗費和復耕保證金都是江峰公司支付,哪一家國有企業可以替私人企業這么做,如果這么做了,那不就是涉嫌利益輸送了嗎?
丁萬金的代理律師稱,如果本案涉嫌占用農用地犯罪,從犯罪過程上來說,從2014年12月22日江峰公司開始組織采砂,到2015年2月2日完成了挖運、打堆的工作后,江峰公司就實施完畢了整個犯罪過程,本案涉嫌占用農用地的犯罪主體應當是江峰公司。
03.勞務協議約定條款,被檢方故意曲解成《土地租賃合同》的轉移
在江峰公司與明康公司,簽訂于2014年11月20日的《沙嘴勞務承包合同》中約定:甲方(江峰公司)協助乙方辦理為實施本合同而必須取得的行政許可。
該約定內容,被檢方曲解成江峰公司幫助明康公司簽訂了2014年12月12日的《土地租賃合同》。
事實上,在《沙嘴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江峰公司的基本義務中,不僅有上述內容,還包括:“甲方(江峰公司)負責施工場地周邊問題的協調和解決(含土地賠償、青苗賠償等),保證乙方能按時順利進場。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等條款。
由此可以印證,江峰公司才是案涉土地租賃合同的實施主體。
對此,丁萬金當庭辯稱:“沙嘴勞務協議中約定江峰公司協助明康公司,辦理為實施本合同而必須取得的行政許可,不是指土地租賃合同,而是指為后續辦理砂石加工廠,所需要辦理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許可證等行政許可文件,而土地租賃合同并不是行政許可文件,很明顯,檢方為了指控我有罪,故意曲解合同本意”。
04.江峰公司違約后簽訂補充協議,由明康公司生產砂石獲利還債,竟成甩鍋借口
2025年2月2日,明康公司完成承包勞務的工作量。
在案證據中,加蓋有明康公司和江峰公司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確認表》顯示,明康公司完成的采砂量為172萬余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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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此前雙方簽訂的《沙嘴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江峰公司需向明康公司支付每噸5.2元至6.5元的勞務費用。由于江峰公司無錢支付勞務費,江峰公司與明康公司又多次協商,達成用勞務費換取砂石生產的經營權,用于抵扣勞務費用。
為此,雙方于2015年2月2日,又簽訂了一份《合作經營補充協議》。此后,明康公司向電力局申請,安裝變壓器和訂購了生產機械設備。
需要指出的是,明康公司只負責生產,辦理生產許可證、環保許可證等手續,仍然延續《沙嘴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內容,行政許可事項由江峰公司負責辦理。
2015年11月,江峰公司又告知明康公司停止安裝機械設備,原因是距離長江邊太近,環保通不過,不能在此生產,要求明康公司等待他們在長江對面、麻柳灣租賃好統一的生產場地后,再將砂石轉運過去進行生產經營。
然而,由于轉運砂石到麻柳灣場地,需要上千萬元的轉運費,江峰公司為了逃避違約責任,又找到明康公司協商,于2015年12月10日,簽訂了《二次補充協議》,內容主要是:江峰公司只提取管理費和利潤分成;172萬余噸砂石的所有權,歸明康公司所有;由明康公司付清一切費用,并承擔所有經濟及法律責任。
在庭審中,檢方以《二次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為由,指控認為,砂石的所有權變成明康公司,又約定承擔所有經濟及法律責任,故案涉土地堆放多年,形成的壓占、破壞農用地的行為責任歸屬明康公司。
對此指控,丁萬金辯稱:“二次補充協議中的‘經濟及法律責任’,是指我們對生產經營的盈虧負責,對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意外、傷害等行為負責,而不是對采砂主體的行為負責,檢方的這一指控,就是在找我們給江峰公司做替罪羊”。
丁萬金的代理人辯稱,砂石經營權轉移的背景是江峰公司違約,沒有錢支付勞務費用,將砂石的所有權、經營權轉移給明康公司,并不是將案涉《租賃土地合同》轉移給明康公司,本案所有簽訂的協議、合同、補充協議中,也沒有這一約定內容,江峰公司占用農用地、破壞農用的主體責任,怎么就轉移給了明康公司呢?再者,江峰公司在案涉土地實施占用、破壞的行為,早在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2月2日之間,就已經實施完畢。
在刑法實踐和相關規定中,犯罪的主體(刑事責任)不能直接轉移給另外一個人,它無法像財產或合同權利一樣轉讓、轉移給他人。本案中,不能因為砂石或協議的轉讓、變更,就將此前涉嫌破壞農用地的罪責,轉移給明康公司及其股東丁萬金等人。
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張三肇事撞死人后逃逸,后將汽車賣給李四使用,公安機關追責時,也只能追溯肇事車輛之前的原主人,而不能將李四作為交通肇事者抓捕歸案。
05.檢方稱丁萬金退股后未盡到協助砂石轉移義務需擔責,既無法律依據又是強人所難
就在明康公司等待江峰公司通知轉移砂石的場地期間,丁萬金、康某林、鐘某瑞于2017年9月16日退出明康公司,并與陳某簽訂了退股協議,案涉砂石的經營權歸陳某一人所有。
丁萬金退股的三天后,明康公司陳某與江峰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重新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該協議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到了2018年12月11日,明康公司法人陳某等人,再次與江峰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償協議》,這兩份協議足以說明,早在2017年9月16日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東丁萬金等人,與案涉砂場已沒有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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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檢方在庭審中指控稱,丁萬金作為明康公司的股東,在退出明康公司后,沒有盡到幫助明康公司轉運砂石的義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此,丁萬金辯稱,2017年9月案涉土地上的砂石承包給陳某后,陳某在轉運砂石期間,自由村一社村民說陳某挖到了他們的砂石,便遭到當地村民的阻攔,被索要高價賠償,才不得不暫停轉運,而且為了協調當地村民的阻攔行為,江峰公司、江南鎮政府多次組織協調會議,其中的一次,江南鎮紀委書記被圍困數小時,江南鎮派出所長都無法解救,直到南溪區公安分局出動數十名特巡警解救才脫困,這種情況,政府和有權機關都沒有能力協調好,我作為普通老百姓,有什么能力協助轉運砂石?就這樣,我又有什么罪?!
丁萬金的代理人辯稱,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丁萬金退出了明康公司后,其權利也終結了,又何來義務?
有法律人士指出,本案中,采砂的主體是江峰公司,租賃土地的主體是江峰公司,應當辦理臨時土地堆放砂石許可而未辦理的責任也在江峰公司,實施壓占農用地的主體責任人也是江峰公司,為什么將主體責任轉移到明康公司和個別前股東身上,從刑法實踐的角度講,既無法理基礎,又無事實基礎,更無法律邏輯可言,檢方指控的幾個事項系完全錯誤的指控。
目前,本案已經休庭,等待判決結果,我們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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