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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從常規意義理解,“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應該包括社保繳納,但是第28條并沒有明確的文字說可以不繳納社保。因此,各地區對于是否可停繳社保的規定并不相同。
其中,明確提出可以停繳或封存社保的有上海、山東、江蘇。
1.上海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允許勞動合同中止。《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賬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
2.天津市:《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津勞局[2003]440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未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與其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支付工資。
3.廣東省:《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間,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4.重慶市:《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在“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間有關工資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23號)規定:一、職工在“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間,仍在企業原工作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不在企業上班,但又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二、上述兩種人員,在司法機關作出最后結論后如有涉及到工資問題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5.深圳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
6.山東省:《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 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
7.江蘇省:《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其中包括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
8.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條例》(2005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
9.遼寧省:《遼寧省勞動合同規定》(2004 年 4 月 1 日施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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