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在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的當下,勞動關系的穩定與權益保障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元韜律師事務所劉磊律師近期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委托人于某日入職某單位,從事某工作。2023年9月,用人單位以“經濟下行、經營困難”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存在拖欠工資、職務調整補資、午餐補貼及績效工資等問題。
委托人多次與用人單位溝通未果后,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用人單位需支付委托人一系列賠償及欠款。用人單位不服仲裁結果,先后向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二審法院駁回用人單位上訴,維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
律師觀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以及薪酬支付的真實性。用人單位主張與委托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就此達成一致意見,且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未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其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薪酬支付方面,用人單位聲稱已足額支付委托人工資,但未能提供完整的工資發放記錄及相關證據證明不存在拖欠工資的事實,且對于職務調整補資、午餐補貼及績效工資等項目,用人單位亦未舉證證明已足額發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的勝訴,不僅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法律對于勞動關系中弱勢群體的保護,同時也為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提醒其在處理勞動關系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判決結果
經過一審和二審的激烈庭審辯論和詳盡的證據審查,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委托人與用人單位在一定時間存在勞動關系,并判決用人單位向委托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拖欠的工資、職務調整補資剩余部分、午餐補貼及績效工資。
用人單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用人單位上訴,維持原判,并判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用人單位負擔。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元韜律師事務所劉磊律師的代理工作也取得了圓滿成功。
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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