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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形式,對于很多企業來說,往往會擔心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導致用工靈活性降低、人力成本增加。那么當符合條件的員工手持申請主張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企業究竟能否拒絕呢?
經典案例
2018年8月1日,甲入職A公司,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期限同樣為一年,至2020年7月31日到期。
因甲于2020年6月10日在公共平臺實名投訴A公司不按規定配發口罩,A公司同日通知甲勞動合同將于到期之日終止,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并交接工作。甲則多次要求A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公司拒絕。7月31日,A公司通知甲終止勞動合同,并通過轉賬方式向張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甲遂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仲裁委駁回了甲請求,甲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甲與A公司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甲不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提出與A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條件,A公司應依法與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提示
員工對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單方選擇權。即,員工與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若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依法訂立,無權拒絕。若公司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需要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避免拒絕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支付二倍工資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謹慎選擇時長
在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企業應謹慎選擇合同時長,避免因過度依賴一年期等短期合同而快速觸發 “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法定條件。企業可以根據崗位的穩定性和重要性進行評估,根據不同崗位設置不同期限。如對于管理層,可以三年起簽,核心員工可以簽署五年期勞動合同。對變動性較大的崗位,則可以簽署一年期合同,保證用工靈活性。
2、定期檢查員工簽約次數和連續工齡時長
法律規定,員工與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員工的簽約次數和連續工齡時長,重點關注“連續工作滿十年”以及“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群體,提前規劃用工安排,避免因未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面臨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
3、協商不簽署無定期合同的,留存證據
當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企業確因特殊原因不想簽署的,應當與員工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到期不續簽或者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協商過程中,必須注重留存完整的協商過程證據,以證明雙方就合同形式達成了合法合意。此類協商必須基于員工真實自愿,企業不得通過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員工放棄權利。更多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勞動法研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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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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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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