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案外人能否以案涉商品房買賣系虛構的交易行為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是我國司法權對仲裁程序進行監督的重要機制,旨在通過審查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及程序正當性,防止錯誤裁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該制度賦予被申請執行人及特定情形下的案外人申請權,法院經審查若發現仲裁存在程序違法、證據偽造、無權仲裁等法定事由,或裁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可裁定不予執行。實務中,案外人能否以案涉商品房買賣系虛構的交易行為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主張案涉商品房買賣系虛構的交易行為需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案情簡介
一、2014年1月27日,劉某與胡某簽訂《常德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了常德市某小區1號樓的1602號房(以下簡稱案涉房產)。胡某作為常德某公司的銷售經理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常德某公司印章。因常德某公司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劉某向常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2019年1月10日,常德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常仲裁字第1206號裁決:一、常德某公司自裁決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劉某交付案涉房產;二、常德某公司在案涉房產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內協助劉某辦理不動產登記;三、對劉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常德仲裁委員會(2018)常仲裁字第1206號裁決認定劉某與常德某公司簽訂的《常德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有相應系列證據予以證明。
三、因常德某公司未履行上述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劉某向常德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仲裁裁決,常德中院立案受理。
四、此后,朱某、胡某以“虛假仲裁為由”向常德中院提交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常德中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7執異100號執行裁定,駁回朱某、胡某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
五、朱某、胡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湖南高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湘執復274號執行裁定,撤銷常德中院(2019)湘07執異100號執行裁定,發回常德中院重新審查。
六、常德中院經重新審查,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湘07執異6號執行裁定:駁回朱某、胡某不予執行常德仲裁委員會(2018)常仲裁字第1206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七、朱某、胡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湖南高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執復101號執行裁定,駁回朱某、胡某的復議申請。
八、朱某、胡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24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朱某、胡某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案外人能否以案涉商品房買賣系虛構的交易行為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2. 本案中,常德仲裁委員會(2018)常仲裁字第1206號裁決認定劉某與常德某公司簽訂的《常德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有相應證據可以證明朱某先后兩次收取劉某交付的購房款、劉某所購房屋的房號等事項,并依照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了商品房網簽備案手續等事實,且各份證據形成相互印證關系。朱某、胡某主張常德仲裁委員會(2018)常仲裁字第1206號裁決為虛假仲裁,劉某與常德某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但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第18條規定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應符合的條件,包括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等實體內容,其與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符合的條件并不相同。對于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案件,應嚴格依照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進行審查,對涉及虛構法律關系等實體問題,案外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不予支持。
2. 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僅限于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不適用于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見延伸閱讀案例1)
3. 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九條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第十八條 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常德仲裁委員會(2018)常仲裁字第1206號裁決認定劉某與常德某公司簽訂的《常德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有相應證據可以證明朱某先后兩次收取劉某交付的購房款、劉某所購房屋的房號等事項,并依照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了商品房網簽備案手續等事實,且各份證據形成相互印證關系。至于朱某、胡某提出的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低于同期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核定的基準房價顯失公平的主張,因基準房價僅僅是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一個參考價格,最終的成交價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基準房價,對房屋價格的約定應當視為合同雙方對自身權利的合理處分,不能以此證明案涉商品房買賣系虛構的交易行為。朱某、胡某主張常德仲裁委員會(2018)常仲裁字第1206號裁決為虛假仲裁,劉某與常德某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但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59
朱某、胡某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24號】
裁判規則一: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僅限于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不適用于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案例1:張某英、楊某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5執異23號】
安陽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本案中,案外人張某英向本院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楊某生與索國平之間存在惡意申請仲裁或者有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另外,關于案外人張某英提出的作為房屋共有人的任海萍未在索國平與楊某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上簽字,該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安陽仲裁委員會依據無效協議作出仲裁裁決違法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有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僅適用被申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并未賦予案外人可以以存在該情形為由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利。綜上,根據查明的事實,案外人張某英主張不予執行安陽仲裁委員會(2012)安仲裁字第157號裁決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其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例2:欽州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民事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桂執監154號】
廣西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由于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此類裁定提起執行異議復議的權利,故當事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選擇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進行司法救濟。因此,陳某申訴請求撤銷欽州中院(2018)桂07執170號之八執行裁定書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欽州中院依據陳某的申請立案受理本案也沒有法律依據,所作出的(2020)桂07執監2號執行裁定應予撤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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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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