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5日,盱眙縣睿博融城小區業主姚某向媒體遞交投訴信,揭開了一場持續七年的產權糾紛。
被迫購買高價儲藏室,業主質疑開發商打“擦邊球”
“不買儲藏室,就不賣房。”2018年9月,盱眙縣睿博融城小區業主姚某在購房時遭遇了開發商的強硬要求。他告訴記者,銷售人員明確表示,購買房屋必須“捆綁”購買地下儲藏室,否則交易取消。無奈之下,姚某花費6萬余元購入8.9平方米的儲藏室,而小區其他業主也面臨同樣境遇。
這份“捆綁銷售”的“底氣”,源自開發商江蘇睿博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以下簡稱“睿博置業”)的強勢操作。業主提供的《儲藏室租賃協議》顯示,開發商以“使用權”名義與業主簽訂合同,約定儲藏室“不辦理產權登記”,使用期限與住宅相同。然而,協議第三條明確“開發公司不提供任何產權登記資料”,這為后續糾紛埋下伏筆。
2018年10月,業主集體投訴引發媒體曝光。盱眙縣發展改革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隨即聯合下發通知,認定睿博置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禁止搭售的規定,責令立即整改并清退已收取的儲藏室款項。開發商隨后發布通告稱“無條件退款”,但業主發現,整改僅停留在表面——儲藏室和車位仍被開發商占用,部分高價“使用權”交易仍在繼續。
2018年10月23日,盱眙縣發展改革委再次下發通知,要求開發商對地下車位及儲藏室“明碼標價”,備案后由業主自愿購買。開發商隨即公示縣發展改革委2018年8月28日的備案批復,將地下儲藏室定價為4780元/平方米、車位每個不超過10萬元并公開銷售。這一政府“背書”的價格,成為開發商繼續推銷地下儲藏室和地下車位的“合規”依據,但遠超當地居民承受水平,引發業主強烈質疑:“既然法規明確地下部分不能銷售,政府為何還要批準定價?”
根據業主姚某提供的票據,其2019年花費4萬元購入車位,但至今無法辦理產權登記。“高價買了‘黑戶’車位,連合法身份都沒有!”多名業主反映,開發商始終未能提供地下空間的銷售許可證明,所謂“銷售”實質是以“使用權”名義變相斂財。
地下儲藏室和地下車位權屬成謎,政府文件“打架”加劇矛盾
記者通過多方調查,揭開了爭議的核心:睿博融城地下車庫及儲藏室權屬問題。
記者通過另一舉報人提供的文件發現,2018年8月,盱眙縣發展改革委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的《關于睿博融城商品住宅銷售價格備案方案的請示》中,明確將地下車位和儲藏室列為“可售資產”,并給出備案價格。這一文件經時任副縣長批示后,成為開發商銷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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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24年9月20日盱眙縣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的復函顯示,該“項目地下車庫、地下儲藏室(不計入容積率),因不在規劃條件出讓范圍內,未計入地價評估,故不得對外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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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通過另一舉報人提供的一份文件發現,盱眙縣發展改革委堅稱其職責僅為“價格備案”,“地下車位和儲藏室是否可以銷售應由其他部門予以認定”,其與盱眙縣發展改革委無關,這不禁讓人要問縣發展改革委在做價格備案之前,為何沒有去審核備案事項是否可以合法銷售就“盲目”備案?而盱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出,該項目在建設之前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中就確地下儲藏室、地下車庫為“不計容面積”,土地出讓合同中也未包含地下部分,說白了該項目從出讓土地和立項時,就已經定下了地下儲藏室和地下車位是不能銷售的。這是開發商和政府相關部門都應該心知肚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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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蹊蹺的是,開發商于2024年9月18日在向政府部門申請銷售許可證時,得到的答復仍是“不可銷售”,但此前盱眙縣發改委的價格備案文件卻始終未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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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發現,開發商曾試圖“成本分攤”破解困局。2018年8月提交的《睿博融城項目成本測算明細表》顯示,地下設施建設成本約1.2億元,但開發商在住宅銷售均價中是否分攤這一成本成謎。盱眙縣發展改革委2024年9月29日答復業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稱“地下設施成本已合理分攤”,卻以“涉及內部請示”為由拒絕公開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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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稿前,記者于2025年3月19日上午電聯了盱眙縣發展改革委相關工作人員,稱該問題已由該縣多部門介入調查,可以安排相關工作人員給予記者更詳細的答復。3月19日下午,記者接到相關工作人員的電話,其稱其無權對記者所提出問題進行回復。至此,記者無法獲得更多有效信息。
地下設施權屬歸全體業主,開發商涉嫌變相侵占
針對這一糾紛,法律專家指出,權屬問題的關鍵在于建設成本是否納入房價。“若地下車庫、儲藏室的建設成本已分攤至住宅房價中,則權屬應歸全體業主。反之,權屬歸開發商所有。但從現有材料看,開發商既未取得銷售許可,又通過‘使用權’協議規避產權問題,涉嫌變相侵占業主權益。”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地下車庫應優先滿足業主需求,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而睿博置業以同購買房屋產權期限相同的期限出售“使用權”收取費用,既超出租賃合同最長20年合法的保護期限,又未將收益移交業主委員會。更嚴重的是,盱眙縣發改委的價格備案行為涉嫌失職失責。“政府部門在未核實是否可以合法銷售的情況下批準銷售價格,客觀上為開發商‘背書’,加劇了矛盾。”
目前,業主維權陷入兩難:集體訴訟需業主委員會牽頭,但小區業委會尚未成立;個人訴訟成本高、耗時長。業主姚某手持厚達30頁的證據材料苦笑:“我們老百姓只想弄明白,花錢買的到底是‘使用權’還是‘空中樓閣’?”
這場持續六年的糾紛,暴露出房地產銷售監管的漏洞——開發商游走于政策“灰色地帶”,政府部門權責不清、文件“打架”,最終讓普通業主成為買單者。而如何讓法律真正落地,讓審批不再“閉眼蓋章”,仍是地方政府亟待解決的課題。
文章轉自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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