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30,以借用為名取得信任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1、丁曉君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174號。
2、被告人丁曉君,男,32歲,上海市長寧區。
3、丁曉君2014年在上海市長寧區靜安區等地,多次冒充幫助民警辦案的輔助工作人員,專門搭識未成年人,以發生案件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需向被害人借手機拍照為由,借得被害人侯某李某等7臺手機,再讓被害人原地等候時逃離,丁曉君銷贓后揮霍。案發后,長寧區以丁曉君犯詐騙罪提起公訴。
4、長寧區法院判決丁曉君盜竊罪一年六個月,罰金3000元。
5、長寧區檢察院以定性錯誤量刑錯誤提起抗訴,上海市一中院二審改判丁曉君罪名為詐騙罪,刑期和罰金不變。
6、司法觀點,丁曉君冒充輔警,編造理由騙得被害人手機離開現場,被害人均是知曉的,并非趁被害人不備的秘密竊取,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正是因為被害人是基于被丁曉君隱瞞真相和采用欺騙的手段而主動交付財物,是典型的詐騙罪形式,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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