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吵鬧了半個多月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終于在兩天前宣判,再一輪討論的高潮席卷而來,各方意見交鋒,你說服不了我,我也說服不了你。
二審開庭之后,我曾寫過一篇文章:《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中的關鍵,是兩家都有個糊涂的媽媽》,今天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聊一聊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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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華商報
明顯可以感知到的是,二審宣判之后,網絡上認同法院判決和支持女方的意見增多,而在不認同法院判決結果的聲音中,有很大一部分肯定了發生過性行為這個事實,只是對于女方的起訴,以及在給付了彩禮和訂婚后發生性行為這件事的看法不同。
他們混淆的概念是,“彩禮”無法異化為“性交易”的籌碼,“訂婚”也并不是女方默認可以發生性行為的前提。
在我看來,這個案件其實和是否已經訂婚,以及男方是否已經向女方給付了彩禮都沒有任何關系,女方起訴的是男方“強奸”,也就是在女方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和女方發生了性關系。
彩禮和訂婚都是民間習俗,對女方來說并不能在婚姻生活中得到保障,對男方來說也不能在性行為中獲得任何承諾,在法律層面更不具有任何意義,婚內強奸都會被判刑,何況這只是一對既沒有扯證、也沒有舉行婚禮的“準夫妻”。
所以,這一部分人關注的其實并不是女方是否受到了侵犯,以及男方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女方,而是擔心這個案件的判決會給社會造成一種不好的隱憂:
如果以后真的發生了女方誣陷的情況,我們應該如何應對這樣的法律風險?
因此這兩天網絡上開始出現了各種炮制的所謂“性行為同意書”,以及各種陰陽怪氣的聲音,個人表示完全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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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中院訴訟服務中心。來源:新京報
相信還有一部分人記得,這個案件在一審前,男方家曾經在網上公開辯稱女方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但是到一審庭辯時變成了主張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性行為,抗辯策略發生過非常明顯的變化。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曾說過一個觀點:男方試圖和女方發生性行為,但由于兩人都沒有經驗,并且是在女方不愿意的情況下,所以這事應該辦得不是很成功,但至少有過插入的動作。
雖然二審法院審判長回應稱“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但二審宣判后男方依然以“受害人處女膜未破裂和未檢出席某某體液及DNA”提出了申訴。
所以今天我想補充和完善一下之前的觀點,有沒有可能是這樣的:
男方試圖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該有的流程也都有了,但由于男方是第一次,加上“征服”的刺激和緊張,可能這個過程比較短,并且在女方反抗的時候“一不小心”滑出就發射掉了。
還是那句話,事肯定是辦了(“事后,吳某到衛生間沖洗下體,穿上衣服后情緒激動要求回家”),但不是很成功。
這樣既能解釋“受害人處女膜未破裂和未檢出席某某體液及DNA”,也能解釋“鑒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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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的婚房。來源:極目新聞
所以,我們沒有必要糾結是否給了彩禮、是否已經訂婚,而應該去看一下這個案件中完整的證據鏈:男女雙方的口供、男方親口承認的錄音、女方在事后的激烈反應(點燃窗簾并且逃出房間)、以及監控顯示的畫面等等。
審判長在宣判后回應的時候已經明確表示,“除該錄音證實的內容外,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
鐵證如山啊。
有些人謊話一旦說習慣了,最后連自己都會堅信不疑。既然男方堅稱自己無罪,甚至不同意緩刑,那這個三年判的是真的一點都不冤。
擔憂我們該擔憂的,不要去洗不應該洗的,這個案子已經塵埃落定,雖然男方仍然在申訴,但結果大概率是翻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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