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望江縣人民法院一起行政判決的調查報告之二
中國創業家網融媒體法律專家調研組
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法釋〔2024〕8號)》(以下簡稱批復)。就起訴期限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遵守該批復的規定。
該批復司法解釋的發布,對及時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轉,實質解決爭議,及時高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強制拆除職權,已發揮了積極作用。
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在審理(2024)皖0827行初45號行政強拆及行政賠償一案中認定, “吳某某(編者注,遮蓋其名字)提起本案訴訟時間為 2024 年 8 月 12 日,已超過一年的起訴期限,故對吳某某要求確認老峰鎮政府口頭責令停工行為違法及相應的行政賠償之訴,應在程序上予以駁回其起訴。”
上訴人認為,首先,一審就 “被告口頭責令原告停工,致使原告停工48天的事實行為定性問題,原告對該行為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問題,定性和認定違背事實,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法釋〔2024〕8號)》規定的時效計算方式。
![]()
法釋〔2024〕8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六個月起訴期限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一年起訴期限,應當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實施主體之日起計算。
實施行政行為讓上訴人停工僅是安慶市迎江區老峰鎮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手段之一,不應從整個違法行為中割裂出來看待,被上訴人違法行政行為持續存在,起訴期限應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該案中,安慶市迎江區老峰鎮人民政府口頭責令上訴人停工,致使上訴人停工48天,并連續拆除上訴人門頭模板、鋼筋等行為均是違法為了不讓上訴人繼續建設房屋,其目的是唯一的,只是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采用了不同的手段。因此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持續性存在,其致使上訴人停工48天的行為屬于一個整體的、持續的違法行政行為。其采用口頭責令上訴人停工、拆除門頭模板和鋼筋等行為僅是違法行政的不同手段,不應將不同的手段從整個的違法行為中割裂出來看待。另一方面,即便將被上訴人違法強制上訴人停工看作單獨的行政行為,強制停工期間為2023年5月22日開始至2023年7月9日止,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履行告知上訴人起訴期限的法定義務,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就應當知道起訴期限,因此上訴人的起訴期限應從上訴人知道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內容之日一年起計算,即從2024年7月9日起才開始計算六個月的起訴期限。故上訴人于2024年8月起訴并未超過起訴期限。
法釋〔2024〕8號還規定,“被告主張原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及實施主體之日起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一審就停工48天 “原告對該行為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問題,應該由被告提出并舉證證明,而不是一審人民法院提出。在一審中,被告并未提出起訴時效過期問題,一審法官卻主動提出并作為第一個焦點問題要求答辯,可見,一審法官本身就存在傾向性,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法釋〔2024〕8號)》中關于由被告舉證的規定。
中國創業家網融媒體法律專家調研組認為,在該案中,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原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及實施主體之日起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可以直接證明,原告對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起訴沒有超過起訴期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