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強律師虛擬幣犯罪辦案經驗總結,禁止轉載復制。
隨著公安機關對網絡黑產犯罪的打擊力度的增加,U幣交易的刑事犯罪風險也是越來越大,這應該引起所有U商的重視,只有重視化解交易的犯罪風險,合法合規,養成良好的操作習慣,才能做到增強匿名性,預防和防范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才能走的長遠,否則,等在前面的,有可能是牢獄之災。
要想預防、化解U幣交易的刑事犯罪風險,就必須掌握區塊鏈、電子取證等專業知識,這對我們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
①需要掌握這類案件的特點和專業知識。
②要掌握U 幣交易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
一、從證據上審查是否達到定罪條件。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則有可能爭取到不批捕、無罪。
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留下的網絡痕跡證據很多是虛假的,這就導致U幣的交易行為、交易網絡、資金流向證據鏈在很多案件中難以形成,在加上網上證據與網下證據銜接難,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容易導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后定不了罪。
例如,我剛處理完的兩起U幣犯罪案件,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被批準逮捕。
案例1:檢察院不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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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u幣交易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嫌疑人拒不承認,最終證據不足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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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幣犯罪案件,定罪的證據主要有三條證據鏈。
第一條證據鏈:相關網絡痕跡證據(錢包地址的注冊信息、登錄ip地址、MAC地址、手機型號、手機號、位置等信息;相關聊天賬號的注冊信息、ip地址等)。
第二條證據鏈:相關資金流向、U幣的流轉交易信息等。
第三條證據鏈:U商與同案犯(上游詐騙團伙、下游車隊等)的關聯性證據,如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相互指認攀咬等。
我們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從這三條證據鏈入手審查,充分利用U幣用戶匿名性、智能合約“內部交易”的隱蔽性、電子證據的易篡改性毀滅性的特點,通過審查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審查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閉合證據鏈。
如果能找到證據的問題,就有可能從證據上切斷U幣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與被告人的對應或關聯關系,就有可能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或者無罪的可能。
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想從證據上化解刑事犯罪風險,首先要熟悉區塊鏈取證內容、取證流程、規范以及暗網中的取證手段,要掌握此類案件的證據體系。
1、審查錢包地址相關信息與嫌疑人的關聯性。錢包地址一般不是實名注冊,且錢包地址的注冊數據信息一般在境外。
2、能否查清某一個“飛機”“蝙蝠”等境外聊天賬號是誰在使用。
3、使用香港或境外流量卡登錄錢包地址、聊天賬號,規避ip地址網絡痕跡追蹤。
4、能否找到涉案的手機并證明涉案手機與嫌疑人有關聯。
5、U商與上游詐騙團伙或者下游“車隊”之間分工協作,互不認識,一般使用現金交易,難以通過資金流水追綜,特別是“二道”料更是難以追蹤。U商交易時采用現金交易,取現人員通過租車、戴口罩、易容偽裝等,難以查明身份。
要特別注意:能否證明某一個涉案的虛擬幣錢包地址是嫌疑人所有的。
警方在破案時,會先找出可疑的虛擬幣錢包地址,然后想辦法破解匿名性,與嫌疑人的個人信息關聯。一旦有嫌疑的虛擬幣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產生了關聯,就有可能被調查甚至被凍結賬戶被拘留。
警方發現涉案虛擬幣地址的途徑一般有兩個:
①通過虛擬幣流轉記錄發現某一個錢包地址。
②通過聊天記錄發現某一個錢包地址。
需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會使用混幣器、聯合幣(共享發送)、暗錢包、隱形地址等方式混幣,分離交易中的輸入和輸出地址,即割裂輸入地址和輸出地址之間的關系,目的是提高加密貨幣的隱私性和匿名性,使其更難追蹤加密貨幣的用途以及它屬于誰。
我們在辯護時,在對證據進行審查與質證時,要有專業的思維,來審查虛擬幣賬戶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聯性證據。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①審查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②審查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設備的MAC地址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③審查U幣交易過程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網絡信息、網絡痕跡形成對應或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二、從是否“明知”上化解U幣交易的風險。
U幣交易并不違法,之所以會被凍結賬戶甚至構成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明知道客戶的購幣款是黑錢贓款,仍然將U幣賣給他們,為他們提供資金洗白和掩飾的通道。
所以,要想化解U幣交易的刑事犯罪風險,就要將U幣交易的性質回歸到單純的“交易和買賣”,單純的搬磚套利賺取差價,而不是為為黑錢、贓款提供資金洗白和掩飾的通道。
例如李某20余人網絡投資詐騙案,詐騙團伙將詐騙來的錢全部在localbitcoins網站上購買了虛擬幣,警方根據投資平臺第三方支付的資金流水將幣商以詐騙罪抓獲,最終因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幣商明知買家資金是詐騙所得,將幣商無罪釋放。還有王某等人網絡詐騙案,火幣網上的幣商賣家經過調查后也是無罪釋放。
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具有專業的思維和方法,審查“明知”的證據,包括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通話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購幣款是黑錢贓款、“明知”購幣客戶是詐騙分子,看“明知”的證據鏈是否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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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們還要特別注意“推定明知”的情況,在我遇到的案件中,辦案機關推定“推定明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聊天記錄中出現“一道料”、“二道料”“料方”“混料”“車隊”“上押”等。
2、在交易時采用現金交易并且戴口罩、帶鴨舌帽偽裝等。
3、被告人在每筆資金轉入交易銀行卡賬戶前,通過轉入、轉出小額資金測試銀行賬戶是否被凍結。
4、在使用的賬戶被凍結后更換賬戶繼續與該買家進行交易。
5、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
“推定明知”本身就是一種推定,與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相悖,我們在辦理案件時遇到“推定明知”的情況,就要從整個案件的綜合證據入手,用專業的思維技巧據理力爭。我處理的劉某網絡詐騙案,整個案件的涉案詐騙金額為1.2億,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最終某縣檢察院采納了張洪強律師辯護意見,認定劉某“明知”的證據不足,對劉某做不起訴撤案處理。
只要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那U商買賣交易U幣的行為就不構成洗錢罪、掩飾隱瞞違法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
三、從情節和主從關系上化解。
1、從情節上化解。對交易次數少,涉案金額低的案件,可以考慮自首、立功、坦白,退贓、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努力爭取取保候審、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2、從主從犯關系上化解。爭取認定為從犯,即使不能完全化解刑事責任,一旦認定為從犯也會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四、要特別注意從嫌疑人家里扣押大量現金以及從手機中發現大量U幣的情況。
U幣犯罪案件中,經常出現嫌疑人家里發現大量現金被扣押、手機中大量U幣被扣押的情況,如果不能證明這些現金與辦案機關立案的犯罪事實有關,則不應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U商的交易客戶可能有很多,不能因為其中一個客戶的資金是黑錢贓款,就推定U商所有的收入全部為違法所得。
我們要想預防、化解數字貨幣交易的刑事犯罪風險,爭取到最輕的處罰,就必須掌握區塊鏈、數字貨幣、網絡支付、網絡黑灰產、電子取證等專業知識,這對我們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需要律師提供辯護,結果和律師說了半天案情,律師聽不懂或者一知半解,不知道錢包地址、冷錢包、熱錢包、私鑰、公鑰、混幣,不知道VPN、Tor、代幣控制器,不知道暗網等,自然也就找不到案件的辯護的空間在哪里,導致有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理想。公安機關為了打擊網絡犯罪,成立了專門的網警部門進行偵查取證,如果我們律師不加強研究和學習,不具有專業的知識,以不專業辯護專業,又如何能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呢,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專業化的原因,處理網絡犯罪的律師必須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這就是我一直提到的專業化的原因。
虛擬幣系統非常復雜,沒有互聯網技術背景的辦案人員即使在專業人員的指點下,也很難明白系統工作方式及運行原理,很多律師不了解虛擬貨幣發行、交易的基本規律,掌握不了數字貨幣的追溯性在證據當中的體現,不懂得數字貨幣交易的偽匿名性以及如何增強交易的匿名性,未能敏銳洞察此類新型犯罪的共性與差異,從而在處理案件時陷入被動與滯后。
律師處理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等虛擬幣犯罪案件,首先要明晰運用虛擬貨幣犯罪的主要手段,對數字貨幣關鍵技術、發行運算框架、流通環境以及各大交易網站的特點要有所了解,熟練掌握相關電子證據的取證以及質證技巧。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掌握數字貨幣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數字貨幣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取證、審查逮捕、起訴、審判涉及的問題十分復雜,包括刑事管轄、立案條件和標準、證據的調取、收集、固定、證據的采信等,由于相關程序性規定的不完善,辦案人員缺乏經驗,程序違法事項時有發生,甚至一些費勁周折獲取的證據,因程序嚴重違法而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只有掌握這些基本的知識,才能在爭取無罪和罪輕時找到必策略和方法。
最后,再說一下,此類案件中電子證據和口供問題,這是網絡犯罪中老生常談的問題。
1、虛擬貨幣犯罪案件最終罪名能否成立,很大一部分取決于收集、分析、質證電子證據的能力,大多數證據都以電子證據形式呈現,專業性強,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鑒定,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上看,對電子證據證明力如何進行認定,即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往往成為法庭爭論的焦點, 亦成為法官認定電子證據的棘手之處,同時這也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重點關注的地方。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掌握對電子證據的質證技巧,從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入手,看能否找到電子證據的的問題。關于這方面的內容我已經說過多次了,這里就不在重復。
2、關于口供言辭證據問題。
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由于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點,電子證據容易被竄改和滅失,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會自信自己的技術高超,或者自信偵查人員聽不懂一些專業術語,在被訊問時,故意說一些區塊鏈、數字貨幣以及網絡黑產方面專業術語,以求蒙混過關,所以經常出現口供來回翻供或者與同伙之間口供不一的情況,對于每一種情況該怎么處理,包括我們律師會見時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確的法律咨詢,這些都考驗著我們律師的辦案能力。
張洪強律師虛擬貨幣類犯罪辦案經驗總結,禁止轉載復制,需要交流的可以私信或搜索張洪強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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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犯罪專題研究-——張洪強律師
虛擬幣犯罪(一)發行、銷售、交易數字貨幣的刑事犯罪風險
虛擬幣犯罪(二)發行虛擬幣要從價值認定上化解詐騙、傳銷、集資犯罪風險
虛擬幣犯罪(三)發行虛擬幣要從運作模式、交易規則上化解詐騙、傳銷、非法集資風險。
虛擬幣犯罪(四)利用虛擬幣詐騙犯罪的風險、分類、量刑標準。
虛擬幣犯罪(五)發行、交易虛擬幣如何從證據上爭取無罪。
虛擬幣犯罪(六)買賣U幣涉嫌掩飾隱瞞犯罪如何爭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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