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犯罪專題研究-——張洪強律師
虛擬幣犯罪(一)發行、銷售、交易數字貨幣的刑事犯罪風險
虛擬幣犯罪(二)發行虛擬幣要從價值認定上化解詐騙、傳銷、集資犯罪風險
虛擬幣犯罪(三)發行虛擬幣要從運作模式、規則上化解詐騙、傳銷、集資風險
虛擬幣犯罪(四)利用虛擬幣詐騙犯罪的風險、分類、量刑標準。
虛擬幣犯罪(五)發行、交易虛擬幣如何從證據上爭取無罪。
虛擬幣犯罪(六)買賣U幣涉嫌掩飾隱瞞犯罪如何爭取無罪
禁止轉載復制。
一、虛擬幣涉嫌詐騙罪的案件分類。
根據我們經常遇到的案件統計分析,張洪強律師將虛擬幣詐騙案件分為以下四類:
1、騙幣型詐騙。以各種方式騙取、盜取對方的虛擬貨幣。
2、收贓型詐騙。在做虛擬幣商家時,收到的錢是詐騙的黑錢,被認定為贓款。這種情況最為常見。關于此類情況涉嫌犯罪的風險以及化解等我已經詳細說過。
3、資金盤、空氣幣型詐騙。這類詐騙形式最為常見,主要是發行沒有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搭建虛假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或APP,通過直播間、股票V信群等各種渠道誘導投資者在虛假黑平臺進行投資,先讓投資者盈利賺到甜頭誘導入金、喊單、鎖倉、不讓出金、后臺操縱等方式讓客戶虧損。
4、虛擬幣交易所套路詐騙。開發、搭建、運營各類虛擬貨幣交易平臺、APP、交易所,為他人虛擬幣交易提供各類技術支持和其他服務涉嫌詐騙罪的高風險行為。
①交易所聯合項目方上架各種各樣的模式幣、傳銷幣,并參與這些幣的拉盤控盤砸盤,然后從中獲利。
②交易所以各種各樣的名義來套路投資者,在參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平臺通過高買低賣,高頻交易等惡意操作程序侵占參與者財產。
③平臺常通過宕機、拔網線、凍結資產等手段使交易突然停滯,參與杠桿交易的參與者因無法主動平倉引發爆倉而損失慘重。
④在虛擬貨幣量化交易中管理人通過修改量化交易系統軟件數據,惡意造成滑點甚至操縱行情并隱瞞事實,最終導致投資者虧損。
二、涉嫌虛擬幣詐騙犯罪的高風險主體:
1、通過各種方式獲取私鑰助記詞盜取騙取虛擬幣的人員。
2、各類數字貨幣交易所、交易平臺的工作人員。
3、發幣項目方的工作人員。包括編寫白皮書的人員、相關技術人員、參與人員。
4、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空氣幣等提供宣傳、引流、推廣,拉人到虛假APP注冊開戶投資的人員。組建從事數字貨幣交易的QQ群、微信群等,為他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各類技術支持和其他服務,如微信吸粉、直播引流。
5、專門制作、銷售、維護交易軟件APP的公司人員。
6、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為虛假平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提供DNS、CDN等技術服務的公司的工作人員。
7、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各類商家散戶。包括在火幣、幣安等注冊的商戶和從事OTC的散戶。
三、虛擬幣詐騙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
很多幣圈的朋友以及家屬給我打電話咨詢,說一個大約的數額,就問我判幾年,這個問題真的沒法回答。
首先:被抓不一定最終被判刑。
虛擬幣犯罪屬于新型網絡犯罪,存在法律漏洞和監管空白。網絡的虛擬性、數字貨幣的匿名性、電子證據的取證難以及易毀滅性、涉案人員的反偵查能力等多重因素的疊加,導致虛擬幣詐騙案件很難完全查清事實,即使有初步的證據線索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獲,最終也不一定能查清犯罪事實。
虛擬幣犯罪在立案、偵查取證、審查逮捕、起訴、審判涉及的問題十分復雜,包括刑事管轄、立案條件和標準、證據的調取、收集、固定、證據的采信等,由于相關程序性規定的不完善,辦案人員缺乏經驗,程序違法事項時有發生,甚至一些費勁周折獲取的證據,因程序嚴重違法而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在PCE、RTC虛擬幣詐騙案中,楊某被抓獲后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公訴處理。案號:金東檢一部刑不訴〔2020〕442號。
在CTH、Y2數字貨幣詐騙案中,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構成虛擬幣詐騙,于2019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在關押7個月后,檢察院認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認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釋放。案號:深福檢刑不訴〔2020〕53號。
還有張某控制百庫幣價格一案,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公訴,案號:海檢一部刑不訴〔2020〕160號。
其次:詐騙罪名不一定成立,此類犯罪定性上經常存在爭議。
常見的爭議罪名有: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傳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違法犯罪。
在劉某、孟某數字貨幣詐騙中,檢察院認為劉某、孟某二人構成詐騙罪,要求判刑6年,但一審法院認為詐騙罪不成立,將罪名改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決劉某三年十個月,案號:(2019)浙03刑終1117號。
梁某網絡詐騙罪,檢察院由詐騙罪改為非法經營罪。案號:岱岳檢公刑訴(2019)114號。
劉某案件中,劉某最終被認定幫信罪,判決一年三個月。案號:(2019)閩0102刑初911號
再次、指控的詐騙金額不一定最終成立。
網絡詐騙案件有其獨特的特點,很多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詐騙了多少數額,除了這些查不清的黑數以外,那些公安機關自認為查清的數額,到了法庭也有可能被認定為證據不足不被采納,例如我曾經處理過的李某等人資金盤詐騙案,公安機關認定的詐騙金額是兩千余萬,但最終因比特幣流向無法查清,法院只認定詐騙金額700余萬,案號:案號:萊檢公刑訴(2018)585號。還有浙江一起案件,公安機關認定詐騙金額1.9億,最終檢察院公訴時只認定1.2億左右,足足降低了7千萬,案號(2017)浙02刑初134號。
此外,還有主從犯的問題,犯罪其他情節的問題,是否自首是否退贓是否得到諒解等問題,都會影響到刑期多少。
所以很多人在一開始就找我咨詢問虛擬幣詐騙判幾年,這個問題真是沒法準確的回答。
這里,我就先說一下涉嫌虛擬幣詐騙犯罪的怎么判刑判幾年的量刑標準。
數額只是虛擬幣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并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后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認為的數額。網絡詐騙犯罪有一個特點就是犯罪黑數大,金額難以查清。
具體標準如下:
①虛擬幣詐騙犯罪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②虛擬幣詐騙犯罪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③虛擬幣詐騙犯罪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作者:張洪強律師,禁止轉載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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