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前些天,一位從事律師職業的同學發了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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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字里行間都能感受到她的尷尬。
類似的情節我在電影《炮兵少校》里看到過,主人公褚寧到新部隊報到,歡迎會上一位下級軍官給另一位軍官傳紙條被抓了現行,還被要求把紙條的內容讀出來。這位軍官一臉尷尬地念道:這個新來的家伙好像不會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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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庭辦案這么多年,律師指導當事人發言,特別是庭審時知道當事人發言的情況可謂屢見不鮮,一般而言,分這么幾種方式:
一種是語言指導。
庭審時法官向出庭的當事人發問,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該如何回答或者作了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回答,這時候經常有律師和當事人“咬耳朵”,小聲制止對方發言或者告訴對方該如何發言,甚至還有律師直接打斷當事人回答乃至代替當事人發言。
這么做法好處是簡單迅速,壞處是過于明顯,經常招致法官的制止乃至訓誡,這也是不僅會有當事人抱怨法官庭審時不讓說話,有的律師也會如此抱怨的原因之一。
還有一種就是書面指導了。
這種做法相對少見,畢竟說話快寫字慢,再讓當事人看一遍就更耽誤時間了,不過這種做法的好處是隱蔽性強,一般情況下法官不容易發現,不知道發朋友圈的律師同學是提示太多了還是當事人看紙條的動作過于明顯了,能發展到被法官現場沒收的程度。
更多的做法是把對當事人發言的指導放在了訴前。
比如我的一位律師同學是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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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比較穩妥,不會出現被法官打斷發言或者沒收紙條的情況,但是也不是沒有壞處,一是需要律師經驗豐富,提前預判法官在庭審時可能會問的問題,二是需要律師和當事人有默契,特別是當事人需要“機靈”一點,反正像上文說的那種配合,至少我審理過的案件,估計相當多的當事人是做不到的。
還有的案件,當事人干脆就不出庭,省卻了律師指導的煩惱,有的案子地址確認書上留的地址和電話都是律師的,法官想直接聯系當事人都做不到,徹底把法官和當事人隔絕了。
這種做法適用性受限,至少離婚糾紛當事人是必須出庭的。而且對律師要求也很高,要求律師全面了解案情,如果出現只有律師出庭而律師對關鍵案情推說不了解或者真的不了解,就難免引發不滿了。
從法官角度來看,庭審時的詢問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官對于律師現場指導當事人發言普遍是不太歡迎的,因為這種做法往往會加大法官查清事實的難度甚至造成法官沒有查清事實,所以啊,估計在今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庭審時圍繞著律師指導當事人發言這件事,法官、律師、當事人之間的斗智斗勇還會持續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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