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
最高檢關于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假、錯案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正確把握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標準。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逮捕、起訴標準,既要防止人為提高標準,影響打擊力度,又要堅持法定標準,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不捕、不訴!
近期,網絡上傳出《一起個人借款被定為“職務侵占”為何不被“追責”》的文章,強烈指出衡水市桃城區檢方辦案人員,使用公權力介入民營企業、政商勾結,將一起涉案18萬元的個人之間的借款,定為“職務侵占”,致使高蘭起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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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這起案件來講,可以說是疑點重重,從2001年開始,衡水市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于2001年9月進行清產核資,時任公司經理的高蘭起被卷入檢察院方面的指控,在經過一次撤訴、兩次起訴、三次抗訴、兩次發還、五次審理、五次判決,歷時八年,到最后,被以“職務侵占”罪判刑四年。
高蘭起稱:檢方以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起訴,經過一次撤訴、兩次起訴、三次抗訴、兩次發還、五次審理、五次判決,歷時八年。最終法院認定我不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一審認定我構成職務侵占罪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官在明知檢方證據是通過非法逼供所得的情況下,依然予以采信,明顯知法犯法。最終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也僅是因為我已經被關押了四年,意圖通過此種形式“實報實銷”。
由此不難看出,當事人被關押了四年,一審、二審就來個“實報實銷”的判決書,可以說檢方在公訴這起案件時,是不是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逮捕、起訴標準有待認真查處。一起假、錯案的形成和當事人的吶喊,檢方都難辭其咎,因此糾正假、錯案,必須首當其沖的對檢方予以嚴肅的整治!整治那些不作為、亂作為的工作人員!并依法嚴肅追究違紀者的法律責任!
其次,據網絡上報道,衡水檢方指控高蘭起在2005年10月左右,以向孫某才借款為由,要回廣發公司欠款18萬元,并將此款據為己有,故而構成第二起貪污罪,辯護人認為本起指控存在著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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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該筆債權核銷后,追索權屬于誰?是由原飲食服務總公司主管部門自行追索,還是委托他人追索,還是將追索權一并轉讓給改制后的公司,這在卷中無相關證據。
第二、如果此筆債權的追索權仍然屬于飲食服務總公司的主管部門追討,那么就與高蘭起毫無關系。因為高蘭起既非主管部門的人,也未受有關部門的委托、指派。他無權代表國有公司追索此債,如果他冒充國有公司追索此債即使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貪污罪。
如果該筆債權已轉讓給了改制后的飲食服務公司,那么高蘭起應代表改制后的公司向孫某國追索,而不應該向孫某才索要,孫某國的債務并未轉移給孫某才。檢方說此筆債不屬于改制后的公司,那么該筆款為什么記入改制后的公司?又如何解釋?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轉移需要經過原債務人、新債務人、債權人三方協商一致才可轉移。否則誰知道孫某才的借款會變更孫某國的還款呢?假定孫某才替哥哥還賬是真話,那么也需要有個轉移手續,他孫氏兄弟根據什么說高蘭起借的18萬就是還公司的錢呢?他們不問問全體股東或董事會同意么。檢方強調這筆款高蘭起收回后據為己有,先要弄清楚這筆款是向誰收的。檢方的指控完全就是屬于無根據的“嫁接”!
第四、 這18萬元應當是高蘭起向孫某才借的,這是不爭的事實。孫某才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18萬元不管因為什么借,高蘭起永遠都是孫某才的債務人,其性質永遠都是個人之間的借貸。在庭審中辯護人也提供了孫某才的證言,孫某才證實,這筆款是高蘭起個人借的,而且已經還了兩萬,有孫某才提供的收條為證。此次抗訴中又提供了孫某才的證言,足以證實該18萬元與國有資產無關,與孫某國無關,更沒有據為己有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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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上的報道不難看出,在庭審中辯護人也提供了孫某才的證言,孫某才證實,這筆款是高蘭起個人借的,而且已經還了兩萬,有孫某才提供的收條為證。
如此清晰的證人證言,還要被法院認定為職務侵占?是對法律認定上的不公平,更是在踐踏法律的尊嚴!且不管其它證據的提供,僅就這借款人的證言證詞就足以說明問題。卻被法院剝奪了采信,無疑就是在剝奪當事人的無罪證明,用判決手段來坐實當事人被羈押的四年,極大的諷刺了衡水執法部門的辦案能力!
最后,據網絡上報道,2007年7月18日,在軍分區招待所的一個房間里,檢方馮某奇、陳某濤已經給我做了筆錄。事后又說我不老實,給我換個地方,就把我拉到了桃城檢方,把我銬在老虎凳上連續審訊了兩天一宿,硬逼著我承認是要回了公司的欠款。我不從,他們就把我關進了深縣看守所。
后來,在對我九個半月的偵查期間,他們又增加了趙某軍,李某前等六、七個辦案人員,常常采用打罵、虐待、威脅、恐嚇、誘導、欺騙、凍、餓、烤、熬等各種非法手段對我逼供。為了整我,給我更名改姓,六次換了兩個省,四個地區的五個看守所。到了外地,不給我送衣服和生活費,使我有病不能治,冬天穿單衣,經常餓肚子,受盡折磨和凌辱。
每次審訊都把我帶出看守所,經常連續審訊48小時以上,硬逼著我在他們事先準備好的筆錄上簽字,如有不從,不是打罵,就是烤熬,不讓吃飯,不讓喝水,不讓吃藥,如還不服就讓我站著進來,躺著出去。還經常用把我兒子,老婆,親戚朋友都抓起來威脅我,強迫我證實自己有罪。訴訟時,只向法庭提交非法逼供取得的對我不利的證據。一審、二審均采信檢方提交的偽證,對我提交的關鍵證據不予采信。
針對網絡上的報道,是否屬實,有待相關部門深入調查,如果司法人員存在打罵、虐待、威脅、恐嚇、誘導、欺騙、凍、餓、烤、熬等各種非法手段逼當事人承認問題,無疑是司法黑暗的寫照,必須追究司法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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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明確規定。
第三條,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司法工作人員具有涉嫌瀆職的行為,檢方應當調查核實:
(一)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非法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因此,對于高蘭起因為借款被當做“職務侵占”被判刑的案件,應該引起中紀委、最高檢、最高法等部門的高度重視,徹底查清問題之所在,還當事人一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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