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在審理家事案件之前,我極少接觸出生醫學證明。
下庭辦案后的很長一段時間,我對出生醫學證明也印象不深,覺得這只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明,很多時候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開庭時沒帶出生醫學證明而是提交包含未成年人信息的戶口簿,我覺得也沒什么問題。
出生證明嘛,無非是記載子女與父母信息的證明材料,戶口簿也能起到同樣的作用。
前些年審理一件撫養費糾紛,原告的母親出庭時提交了出生醫學證明,上面只有母親的信息沒有父親的信息,我看罷一愣,還可以這樣嗎?我還真是都一次遇到只填寫父母一方信息的出生證明,當事人說政策已經放寬了,只填寫一方也是可以的。
這樣放寬有好有壞,壞處是給未成年人提起撫養糾紛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好在那個案子女方有其他佐證材料證明被告是孩子的父親,盡管被告當庭否認,女方提出做親子鑒定,男方猶豫很久表示同意,結果在鑒定當天男方沒有出現,最后還是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
前些天還是審理一件撫養費糾紛,助理說被告是位臺灣同胞,孩子的母親和這位臺灣同胞并沒有結婚,現在被告也聯系不上,我有點奇怪,說女方如何證明這位臺灣同胞是原告的父親,助理回答說女方提交了孩子的出生證明,上面載明被告是孩子的父親。
這又刷新了我的認知,看來給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不需要結婚證哈。再回到這個案子,女方說被告好幾年沒給撫養費了,她現在實在經濟困難才來起訴,而且沒有被告的聯系方式。原告提起了訴訟保全,但是沒有任何被告的財產信息,我又去查了被告的出入境記錄,被告今年從青島入境,應該還在大陸,最后案件公告送達,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前些天審理一件離婚糾紛,原告是女方,起訴時說男方和他人同居還生了個孩子,男方在庭上矢口否認,女方于是要求法院調證。因為原、被告都在體制內工作,我庭下問原告的律師,原告去被告單位反映了嗎?按照我一位同學的名言:對于老公在體制內工作的女性來說,黨組織才是最可靠的靠山。原告說沒有反映,也不說原因,而是希望法院調證。我只能查了被告以及原告所說的第三者的戶籍,看看有沒有孩子的信息,結果都沒有。我對原告說,民事法官的調證手段有限,我也只能做到這一步了。結果前些天男方工作單位紀檢監察的同志來院調取離婚案件的材料,我才知道女方終于去男方單位反映了問題,男方單位紀檢監察的同志找男方談話,男方立刻就承認了,還提交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我聽罷不由得感慨,還是紀檢監察有力度啊。
小小的出生醫學證明,背后真的有很多故事,有時候很不起眼,有時候卻是很多家事案件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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