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起亡人事故民事判決的調查報告之四
正常通行與墜亡責任之間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關鍵要看該通行處的管理者、使用者和經營者是否實施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如張貼存在危險閑人莫入之類的警示,如果沒有實施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使是正常的通行地段,如發生墜亡事故,也應承擔責任。根據9月13日拍攝的新證,涉案物業公司已在圍墻上張貼了 “禁止攀爬,如有違者后果自負”的免責警示牌,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已經認識到在孩子死亡時未實施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補錯,也自證了在孩子死亡時未實施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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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拍攝時,第2層臺階未粘貼任何警示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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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拍攝時,第2層臺階張貼了 “禁止攀爬,如有違者后果自負”的免責警示牌,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已經認識到在孩子死亡時未實施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補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4)滬 0109 民初 2802號《民 事 判 決 書 》未查明在孩子死亡時,物業公司未實施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示,沒有保安巡邏,沒有值班崗位,見來源于第一手的資料孩子死亡時的M層視頻和照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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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拍攝時,底層由石塊墊腳很容易踏上第二層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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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拍攝時,石塊已被清理。
根據9月13日拍攝的新證,物業公司已在圍墻上張貼了 “禁止攀爬,如有違者后果自負”的免責警示牌,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已經認識到在孩子死亡時未實施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補錯。
因此,根據前后證據對比,物業管理者、使用者和經營者,在孩子死亡時未實施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補錯。證明其應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并且自證了在孩子死亡時未實施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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