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單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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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間,被告單位A公司在進口汽車配件過程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馬某某為降低經營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進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情況下,仍決定采取低報價格的方式進口貨物,并指令員工制作虛假低價報關單證,提供給代理公司用于向海關申報進口涉案貨物。經S市W海關核定,被告單位A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報進口貨物共計6票,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638,083.1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8年1月10日,S市海關稽查處至被告單位A公司開展調查時,被告人馬某某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涉案進口貨物真實發票等材料,并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同日該案移交至偵查機關處理。同月22日,被告單位A公司向偵查機關繳納暫扣款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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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單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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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辦理單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對單位集體決定自首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認定單位自首后,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單位負責的其他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視為自首,但對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員,不以自首論。
通常觀點認為,要認定自首系屬單位行為的本質要件是要確認該行為的確代表了單位意志。至于是否以單位的名義自首并不重要,關鍵是看自首人是否能夠代表了單位意志,其自首行為與單位自首行為是否有著內在的一致性。如果是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則其行為一般應認定為代表了單位的意志,是否以單位的名義不是認定單位自首的必備條件;如果是犯罪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首或授權委托其他人代首,其自首行為得到單位認可的,則也可視為代表了單位的意志。成立單位自首的常見情形具體如下:
第一,單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其他實施單位犯罪的人員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第二,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成負責人到案后亦能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單位自首論。
第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也應認定為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自首。
第四,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且在偵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但在庭審階段均翻供的,單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翻供,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翻供的,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可視為自首;如果僅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翻供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認定。
第五,如果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單位犯罪,該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且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其個人也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后來翻供,其個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某作為被告單位A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涉案單證材料,A公司和馬某某均系自首。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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