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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9年8月17日,原告作為乙方,被告作為甲方簽訂《合同書》一份,由原告為被告進行酒店基礎安防工程的施工,價款90,000元。2019年9月17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時任法定代表人徐某催要第二筆款項,徐某表示同意。2020年5月26日,原告通過微信向徐某催要款項,徐某表示“朱總真的不好意思,我都急死了,朋友說好的20號左右還我錢,到現在還沒明確,我都沒法和你解釋”。2022年1月20日,原告繼續向徐某催要剩余款項6萬元,徐某于2022年1月24日還款1萬元。2022年3月8日,原告向徐某催要剩余款項5萬元,徐某回復“朱總好,沒來得及回,抱歉多多關照,法院還沒執行到,申請多點時間,錢肯定到位這點放心”。
另查明,被告某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月8日由徐某變更為鄭天陽,于2021年11月4日由鄭天陽變更為何某。公司股東于2021年11月4日由徐某變更為徐某、何某。
法院判決: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價款50,000元;
法理分析: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書》合法有效,現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原告已履行了上述合同書的內容,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剩余價款50,000元,未能按時付款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雖然發生變更,但不影響公司對外債務的承擔,故被告辯稱由徐某承擔債務的意見,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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