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統的社會發展“ 五階段論”,從秦到清的中國處于封建社會階段 。
不過,學術界對 這一問題的觀點并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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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錢穆在《國史大 綱》的引論中說:“ 以政制言,中國自秦以下, 即為中央統一之局,其下郡、縣相遞轄,更無世襲之封君,此不足以言‘ 封建 ’。
”曾任全國 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周谷城教授也提出, 從周武王滅商到秦統一 , 中國的政治是封建 制度,之后變為統治于一尊的郡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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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曾研究了封建社會的土地、宗法、階級和政治制度,認為周武王在全國建立了系統的封建組織,而秦統一天下,結束了封建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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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出版的《中國大通史》更是提出“ 不再套用 ‘ 五種社會形態 ’作為裁斷中國歷史分期的標 準”。
“五階段論”的不足之處之一,就是它遮蔽了中國在東周之后有些時期存在的奴隸制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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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中國歷史上奴隸制最盛行的時代是元朝,明朝時期略有好轉,到了清朝時期又再一次加強。
奴隸制度是人對人的控制和占有,二者是一種強人身依附關系,奴隸被視為商品和財產,沒有自由和尊嚴,被迫從事 苦力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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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人在入關前,一直處于奴隸社會 階段 ,入關之后 ,依然延續了這種原始的制度。
在反映康乾盛世時期世情的小說《紅樓夢》中,就涉及了當時的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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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泛
榮國府中,“主子”才10 來人,卻有數百名奴仆,其來源主要有四處 。
其一,戰亂被迫 “ 投充”或者被掠為奴 。
在努爾哈赤時期,滿人攻克沈陽后,就有大量漢人被俘虜,成為滿人的家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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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建立后,又大量擄掠人口當奴隸,圈地為奴導致數百萬良民落入賤籍 。
奴隸被編入不同的旗份,這些人被作為“旗奴”由貴族和官員進行管理和支配。
榮國公因軍功起家,因此賈府就有當時被充作奴隸的人,焦大就是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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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因為生活所迫,被“價賣”為奴 。
在清朝,奴隸是可以在集市上買賣的,在當時史學家談遷的《北游錄》中就提到過“順承門內大街,有騾馬市、牛 市、羊市,還有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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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人就是因為從小家里窮被家人賣入賈府為奴的 。
在第十九回,襲人 的母親提出贖她回去,襲人表示不肯,因為自己在賈府中已經有了既不是主妾也不是奴婢的地位,并且還有機會做姨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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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奴隸的孩子 。
賈府從榮國公建府到寶玉時期已經多代了。奴仆也會有其后代 。
賈政的小妾趙姨娘就是一例,她是賈府的家生奴隸,后來成了丫環,從丫環又到賈政的通房,再從通房升級到姨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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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趙姨娘的身份一直很尷尬,以至于王熙鳳隨便奚落她, 因為雖然趙姨娘的輩分比王熙鳳大,但是從綱常排來,王熙鳳主子的身份要比趙姨娘“半奴半主”的地位要高出許多,以至于探春也不承認她是自己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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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罪犯的家屬 。
清律明文規定: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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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宦貴族本來就奴仆眾多,一旦獲罪,即便罪 行可能是“莫須有”的,家中族人皆被入官為 奴,常常多達幾百人,賈府中理論上存在這種身份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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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境悲慘
奴隸處于社會的最底層,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
在《大清律例》中,有“良賤為婚姻”“良賤相毆”和“奴婢毆家長”等條款,以維護奴隸主的特權 由于奴隸主與奴隸矛盾嚴重,奴隸逃走現象在所難免。
依1654 年修改《逃人律,第一次逃亡抓回來鞭打一百,第二次逃亡便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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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兩年,1656 年,清朝統治者再次對該法進行修改,第一次逃亡抓回除了鞭打,還要在 臉上用滿文和漢文刺上“逃人”字樣,第二次 逃亡仍舊處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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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加鞏固“奴仆制度”,統治者還制定了“株連”規則,對于窩藏逃奴的戶主處以死刑 ,戶主妻子以及家產全部抄沒, 左鄰右舍以及十戶長各責打 40 大板 ,并處以流放。
并且,為了系統化地管理這些奴仆,清朝統治者還制定了“奴檔”,在地方設置管理“奴檔”的機構,將全國各家各戶的奴婢進行登記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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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奴仆一旦登記,便永遠為奴,世代只能侍奉主家,被“放出去”成為一種奢望。
奴仆不僅行動自由沒了 ,婚姻也無自由之說 。
清朝《刑部則例》中就對奴仆的婚姻有明確規定:凡不問主子,將女兒私聘于人,鞭 一百,不論久暫,曾否生子,斷其離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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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 加規定: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然造冊報存案。
這也解釋了王夫人動不動“將丫鬟拉出去配個小廝”說法的由來,在第二回,嬌杏其實就是被主家賣給了賈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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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回中,襲人就是被賈母指派給了寶玉做通房大丫頭 。
襲人無可推脫,雖然扭捏了半天, 還是選擇屈從 。
但是,襲人也只能立志做個姨太太,絕對不可能立志做正房,因為奴婢對于婚姻是沒有最后決定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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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階級社會的婚姻 ,恩格斯作出了評價:
“婚姻仍然是階級 的婚姻 ,但在階級內部則承認當事者享有某 種程度的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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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的選擇只能是好好工作,跟主子們搞好關系,那么主子給她配人時便會顧忌她的感受,適當給她一定的選擇權 。
因此,在寶玉出家后,王夫人就對襲人的去留費了很大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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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奴婢強行抵抗主家對自己安排的話,那么就有《大清律例》在等著自己。
《大清律例》設有“奴婢毆家長”罪名 ,其中一款規定:
“若違反教令 ,則依法處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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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教令”一詞沒有任何的清晰性可言,以至于主家隨便找個借口都可以打罵奴仆,即便打死,也不負法律責任。
這就是王熙鳳們可以如同家 常便飯一般地打罵奴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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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沒落
隨著旗份制度的完善和漢化政策的推進,清朝的奴隸制逐漸瓦解 。
尤其是到了清朝 中后期,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轉型,清朝的農業生產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原本的旗份制度逐漸被淘汰 ,取代它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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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奴隸制已不再是清 朝的主要生產方式 ,而只是存在于部分地區 和特定行業中的現象 ,并非整個社會的普遍現象 。
隨著當時近代化趨勢的加強,資本主義 萌芽性質的民主思潮開始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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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寶玉就從來不把自己作為一個壓迫他人的人看待,也不把自己的奴婢當做低一等的人看待,寶玉還曾給春燕講,要把所有的奴婢全放出去,叫她們自己做人,不要住在賈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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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統治者也開始著手對奴隸制逐漸進行改良和限制,但是,清朝法律意義上的奴隸制殘余是貫徹始終的 。
所謂的雍正廢除賤籍,實際上只是廢除了樂戶、丐戶、世仆、疍戶等賤籍,而賤籍本身是沒有廢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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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豁免的省份只有幾個省 ,而且每一個省份也只有一部分人群得到豁免。1
1906 年,兩廣總督兼南洋大臣周馥上奏要求取消人口買賣制度,此后,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又兩次上奏批駁維護奴隸制的陳詞濫調 。
在國際壓力下,經過有識之士的努力。1910 年的《欽定大清刑律》規定主奴名義在法律上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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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該法生效時間是1912 年,中國終于在民國時期廢除了奴隸制 。
1912 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明文規定:
“ 中華民國 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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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 由于國民政府在相當長時間內無法在西藏、大涼山等地區建立直接統治,使得上述區的奴隸制事實上長期存在,直到1949 年之 后才通過民主改革得以廢除。
在東方專制制度中,全國一切土地、財 和臣民,都在名義上隸屬于專制君主,馬克思曾把這種制度稱作臣民對專制君主的“普遍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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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制度下,皇帝待官員如奴隸,所謂“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連官員都有隨時喪失生命的可能,更不要說平民百姓以 及奴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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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階段論”讓我們長期以來對實際存在的奴隸制熟視無睹,如果認為沒有奴隸制,自然談不上廢除奴隸制的問題 。
英國法學 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認為:“所有社會進步的 運動,迄今為止,都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的制度是違反歷史潮流 的,隨著時代的發展,世界上大多數人都不認同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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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948 年通過的《世界人 權宣言》第 4 條規定任何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
這是法律進化史上的里程碑,由此所有人 都具備同樣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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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府的衰敗以及許多奴婢的悲慘命運,不是作為“董事長”的賈政無能,也不是作為“ 總經理”的王熙鳳缺德,歸根 到底是當時腐朽和摧殘人性的制度使然,這種社會制度必將走向覆滅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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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充分說明了彰顯人權和尊重人格應成為法律的神使命,由此才能發揮法律應有的引導社會變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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