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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田某訴稱,2023年3月29日,在河北某建筑公司工作中,不慎受傷致殘。2023年7月20日,經唐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建筑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24年3月4日,保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為九級傷殘。但,由于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6月13日,唐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河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此,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因工傷賠償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撤訴】
而后,經法官當庭向原告釋明后,原告申請撤訴,轉而申請勞動仲裁。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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