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直播犯罪(一)
開設經營直播平臺,一直要注意涉黃犯罪風險,一旦平臺上的主播有涉黃行為,直播平臺的老板、股東、管理者、客服、財務等人員就有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風險。
經常有人向我咨詢,問自己經營一個付費直播平臺是否合法?一對一直播間付費陪聊中,有女主播有色情涉黃行為,直播平臺的老板、管理者是否要承擔責任,構成什么犯罪?是組織淫穢表演罪還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怎么判刑?判幾年等問題。
張洪強律師色情直播犯罪經驗總結研究,禁止轉載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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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處理的直播平臺涉黃案件中,有十幾個直播平臺,因為查不清犯罪事實,雖然嫌疑人自己承認這幾個平臺存在淫穢直播色情犯罪行為,但司法機關最終沒有認定這幾個平臺的犯罪事實。
這里我就說一下直播平臺老板、經營者、管理者怎么定罪判刑。
直播平臺上有色情涉黃直播聊天行為,直播平臺老板、經營者、管理者有可能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直播平臺經營者、管理者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看直播平臺一方是否要求主播為了流量進行色情直播聊天,是否明知主播存在色情直播行為,而不采取任何監管措施。如果直播平臺盡到了監管義務,責任相對較小,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直播平臺老板、經營者、管理者涉黃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直播平臺涉黃,經營者、管理者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A、 構成犯罪,刑期3年以下的標準:
淫穢視頻20個以上、淫穢圖片200以上、實際被點擊數一萬次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
B、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標準。
淫穢視頻100個以上、淫穢圖片1000以上、實際被點擊數五萬次以上、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
C、刑期10年以上的標準。
淫穢視頻500個以上、淫穢圖片5000以上、實際被點擊數25萬次以上、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
我們要注意,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中對利用云盤進行販賣、傳播淫穢視頻數量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放寬 ,指出可根據行為人違法所得、傳播范圍、一貫表現等綜合評價其社會危害性,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例如,趙某淫穢物品牟利案,一審10年,二審臺州中院改判5年。(2018)浙10刑終287號。吳某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10年,二審珠海中院改判3年半。(2015)珠中法刑一終字第483號。
目前,對直播涉黃行為的定罪存在罪名混亂的情況,同樣是直播涉黃行為,在不同的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罪名和刑期。
案例:1:“SKY”“半糖”“夏娃”APP網絡直播平臺進行淫穢直播表演案件,組織者一審被判組織淫穢表演罪,判有期徒刑11個月,檢察院抗訴,認為應該判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檢察院要求將刑期提高到三年以上,最終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抗訴意見。
案例2:某直播平臺淫穢直播案,主犯何某一審被判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何某不服,上訴,中山市中級法院二審后認為,對何某的罪名認定錯誤,改判為組織淫穢表演罪,刑期改為七年。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從以下幾方面爭取最輕的罪名定性:
①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的是固定淫穢信息的某種載體,具有反復被多人看到或聽到可能性,淫穢信息應具有附著于有形或無形載體的本質特征。
②淫穢主播直播平臺上的表演是即時性的,僅有當時在線觀看的觀眾可以看到。
③直播平臺不具有點播、回放或下載視頻的功能,一旦淫穢表演者結束表演,觀眾即無法反復觀看,亦無法轉給他人觀看,無法將淫穢視頻二次傳播。
所以,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對涉案的網站、app的功能特性非常了解,并能真正理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組織淫穢表演罪的區別,兩個罪名區別的關鍵是,淫穢內容是否是即時性的,是否具有點播、回放或下載視頻的功能,是否能二次傳播。
我們律師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現在很多色情直播APP兼具有直播和云播功能,對于此種情況的案件,該如何爭取到有利的定性考驗著我們的智慧。需要研究此類案件的相關規定和處理經驗的,可以百度搜索張洪強律師網站。
色情直播犯罪(一):直播平臺涉黃的定罪量刑標準。
色情直播犯罪(二)直播平臺組織淫穢表演如何從定性爭取最輕處罰。
色情直播犯罪(三)付費直播平臺從證據上化解涉黃犯罪風險。
色情直播犯罪(四)直播平臺收費陪聊涉黃如何降低刑期。
色情直播犯罪(五)主播涉黃淫穢直播怎么判刑,如何爭取最輕處罰。
色情直播犯罪(六)直播平臺家族長涉黃怎么判刑?如何爭取無罪。
作者:張洪強律師,禁止轉載復制,張洪強律師專注于網絡色情犯罪研究,有需要交流的可以百度搜索張洪強律師電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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