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
金融強監管對資本市場犯罪“零容忍”,最高檢、最高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犯罪公訴、判決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公安部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中介機構財務造假、虛假證明等犯罪打擊也是堅持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從嚴打擊原則。從刑事辯護律師視角來看,可以說從2022年底開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犯罪刑事打擊正式拉開序幕。
結合本團隊2022、2023年辦理金融案件情況可以看出,證券領域各個參與主體均包含在內。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資機構;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行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還增加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主體;而對于財務造假、虛假證明,則是針對會計師、評估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實際上,金融強嚴管下,無論是一二級市場,涵蓋發行人、投資者及中介機構,還是證券發行及交易過程行政監管主體,都應當提高執業風險意識,避免法律風險發生。
證券違規違法屬于行刑銜接案件,前段行政調查對刑事案件走向至關重要,應當將刑事風險防范前置,一旦發生證券危機,應當從證券危機應對和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階段,由刑事律師提前介入,盡可能減少或者避免刑事風險發生,做好救濟工作。同時,這對律師行業刑事領域律師團隊工作有個更高要求,考慮證券領域案件性質和特點,從2022年開始,本團隊以刑事辯護為基礎,聯合行政訴訟律師和金融業務律師,提高金融領域行刑銜接辦案能力和水平,重點開展金融行業行政風險、刑事風險防控及刑事辯護工作。
本文結合團隊2023年辦理多起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案件經驗,結合現階段司法實踐案例,對內幕交易罪以往刑事審判情況進行梳理研究,以期對未來內幕交易罪案件辦理有所幫助,為相關行業從業者及相關機構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風險,為保障新時代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盡綿薄之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范圍以及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涉案金額區分。但是,查閱近年來已公開的相關判決,在內幕交易罪案件的審判中呈現出審判人員量刑標準不統一,判決結果出現較大差距的現象。
為了總結內幕交易罪審理的特點,為涉案人員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團隊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內幕交易”為關鍵詞,檢索出2013年——2022年共計55份生效判決書。團隊通過對上述判決書進行詳細閱讀并分類整理,從犯罪的地域分布、被告人的職業、內幕交易的成交金額、獲利或者損失以及獲取內幕信息的手段等方面,分析不同地區對內幕交易的量刑裁判,形成了一份較為客觀、可視化的數據報告,以供參考。
一、內幕交易案件數量統計
中國裁判文書網出現的內幕交易案件首件在2013年,案件數量呈逐年增長的趨勢,2016至2021年間該類高速增加,在2019年達到頂峰,2019年共有11件涉及內幕交易罪的案件。
康達·金融刑事團隊王科棟提示:以本團隊2023年辦理的內幕交易案件為例,75%為證監部門二至五年前行政處罰案件移送,25%為當月案發當月立案。根據現階段形勢判斷,由行政處罰過渡到刑事處罰的情形將會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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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2013年至今各地內幕交易案件數量
二、內幕交易罪樣本地域分布情況
在現有的55個生效判決中,內幕交易罪在我國16個省份均有判決。其中,判決數量最多的是上海,從2013年至今共有13個判決,占比23.6%。其次是北京,廣東,各有6個判決,占比10.9%。浙江和山東分別有5個判決,占比9.1%。其余各地只有少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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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2013年至今各地內幕交易案件數量
在內幕交易案件高頻發生的地區,對成交金額與量刑以及適用緩刑等情況進行對比,可以發現:
1.上海適用緩刑最多,在17個案件中有12名被告人適用緩刑,緩刑比例高達70.6%;未適用緩刑的案件中,有期徒刑基本集中于一至三年,判處五年以上的情況較少,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為2.53年。此外,在附加刑上,上海市還會判處從業禁止。而形成對比的是,北京市適用緩刑最少,在7名被告中僅有3名適用緩刑,占比42.9%,并且都是在刑期較低的情況下。
2.各地判決刑期差異較大,高則有期徒刑六年,低至拘役六個月,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為2.04年。
3.廣東和山東總體量刑偏輕,廣東適用緩刑占比62.5%,有期徒刑平均刑期2.35年,有被判處拘役刑的情況。山東沒有出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緩刑占比66.7%,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為2.23年。
表1:上海、北京、廣東、山東各地案件匯總分析
地區
成交金額/萬元
量刑/按被告人統計
(2022)滬03刑初20號
有期五年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100萬元
(2021)滬01刑初7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8萬元
(2020)滬刑終71號
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
并處罰金30萬元
(2020)滬刑終71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30萬元
(2020)滬03刑初161號
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0.9萬元
(2020)滬03刑初158號
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并處罰金15萬元
(2020)滬01刑初8號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50萬元
(2020)滬01刑初23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50萬元
(2018)滬02刑初99號
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300萬元
(2018)滬02刑初2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151.176523萬元
(2018)滬02刑初2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47.701884萬元
(2017)滬01刑初121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25萬元
(2017)滬01刑初121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并處罰金5000萬元
(2016)滬刑終141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56萬元
(2016)滬02刑初115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550萬元
(2016)滬02刑初115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15)滬高刑終字第140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40萬元
(2020)京刑終55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20)京03刑初170號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700萬元
(2019)京刑終139號
有期徒刑六年
并處罰金2000萬元
(2019)京02刑初157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702.051876萬元
(2016)京02刑初82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40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9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6萬元
廣東
(2019)粵刑終1221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19)粵刑終1221號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20萬元
(2019)粵03刑初473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2019)粵03刑初473號
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并處罰金200萬元
(2018)粵刑終1315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2萬元
(2018)粵刑終1244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500萬元
(2017)粵03刑初214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并處罰金41.2萬元
(2014)江開法刑初字第546號
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37萬元
山東
(2018)魯02刑初107號
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50萬元
(2017)魯05刑初3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600萬元
(2016)魯05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70萬元
(2016)魯05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165萬元
(2016)魯03刑初12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2016)魯03刑初11號
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并處罰金100萬元
康達·金融刑事團隊王科棟提示:需要強調是,近兩年內幕交易類刑事案件的辦理相對謹慎和嚴格,取保候審難度加大,判決適用緩刑比例有下降趨勢。辯護律師工作面臨更大挑戰,應當將法律政策與個案辦理充分結合,最大程度地做好法律服務,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內幕交易行為統計分析
(一)內幕信息獲取方式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都是內幕交易罪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了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的具體類型:
(一)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二)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即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可以分成三種類型: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型、特定身份型以及積極聯系法定知情人型。
因此,可以將獲取內幕信息的方式分成:1.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2.被告知內幕信息,按照知情人指使進行內幕交易;3.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4.特定身份獲取內幕信息;5.積極聯系獲取內幕信息五類。在55件內幕交易案件涉及的75名被告人中,有33名被告人是法定內幕信息的知情人,15名被告人是被告知內幕信息,按照知情人的指示為其或者自己獲利,12名被告人是通過竊取、偷聽等方式非法獲取內幕信息,5名被告人是與法定知情人具有特殊關系的特定身份人員,6名被告人是積極聯系獲取內幕信息的類型,4名被告無罪、撤回起訴或被特赦。
表2:獲取內幕信息方式統計
獲取內幕信息的方式
被告人數量/人
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
33
法定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指使其他人進行交易
15
非法手段型(竊取,偷聽,偶爾聽到)
12
特定身份型(近親屬,其他密切關系的人)
5
積極聯系型
6
特赦、無罪、撤回起訴
4
其中,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占比最多,高達44%;法定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指使其他人進行交易居第二位,占比20%。在非法獲取內幕交易信息的三類人員中,利用非法手段獲取的人員占比最多,占總數的16%,比特定身份類型和積極聯系型的總和數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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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獲取內幕信息的方式統計圖
康達·金融刑事團隊王科棟提示:結合團隊辦案經驗,針對特定身份型(多見于夫妻、父母子女)共同參與內幕交易的情形,只有一方是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基于特定身份一方授意另一方進行實際操作,雙方極大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二)內幕交易人職業分析
內幕交易獲取信息的方式與內幕交易人的職業息息相關。對75名被告人的職業進行統計后發現,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占比高達36%,其次是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占比20%。這兩類職業往往也是內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符合獲取內幕信息方式的分布規律。
表3 內幕交易人職業分布
內幕交易人職業
被告人數量
職業未寫明/無業
13
某公司實控人
5
董事長、董事、法定代表人
15
部長、經理、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27
普通工作人員、基層管理人員
7
其他職業(商人、操盤手等)
4
特赦、無罪、撤回起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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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內幕交易人職業分布
(三)內幕交易案件使用賬戶情況分析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的相關交易活動中,涉案人員會利用自己的賬戶和他人的賬戶、公司的賬戶進行操作。在55件內幕交易案件中,利用朋友、員工等他人賬戶進行交易占比最多,為39%,其次是利用本人賬戶交易,占比32%,利用近親屬賬戶交易位居第三,占比15%。此外,還有利用本人實際控制賬戶交易或利用公司賬戶交易的情況。從中反映出涉案人員大多數對自己的行為有明確的認知,盡量避免使用本人賬戶進行相關交易,使用的賬戶基本具備涉案人員實際控制的特征,主觀故意比較顯著。
表4:內幕交易使用賬戶分布
賬戶分布
被告人數量
本人賬戶
24
本人實際控制的他人賬戶或公司賬戶
6
公司賬戶
5
他人賬戶(朋友、員工其他人員)
29
近親屬賬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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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內幕交易使用賬戶分布
四、內幕交易量刑分析(一)量刑分析
從事內幕交易,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55份內幕交易判決涉及的共75名被告人中,有38名被告被判處緩刑,21名被告被判處五年以上的實刑,12名被告被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單處罰金,2名被告被判無罪,1名被告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1名被告符合特赦條件。其中緩刑適用占比為51%,超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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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內幕交易不同量刑情況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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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內幕交易量刑結果分布
成交金額與量刑之間的關聯
筆者將成交金額分為一百萬元以下、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五千萬元以上五檔,分析不同交易金額與量刑之間的聯系。
1.成交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時,有更大的可能面對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但是也有例外,例如(2017)鄂10刑初14號、(2018)豫刑終547號成交金額都很小卻被判處五年的實刑。
2.成交金額在一百萬至五百萬之間時,判處刑期從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五年不等,且在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時所有案件都沒有適用緩刑,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時,大部分都適用了緩刑。
3.成交金額在五百萬至一千萬元之間時,量刑十分規律,除一個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案件,其余量刑都在有期徒刑三年或以下且且適用緩刑。
4.成交金額在一千萬以上時,量刑從一年零六個月至七年不等,甚至有單處罰金的情形。并且,在這個區間依舊大量適用緩刑。
由此可見,在上述判決中,量刑輕重、是否適用緩刑,并未與成交金額體現出正比的關系。
表5 成交金額與量刑之間的關系
區間
案號
成交金額/萬元
量刑
100萬元以下
(2020)滬03刑初161號
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0.9萬元
(2019)閩0203刑初283號
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15萬元
(2019)粵03刑初473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2014)江開法刑初字第546號
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37萬元
(2018)豫刑終547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200萬元
(2016)京02刑初82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40萬元
(2021)湘0103刑初24號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3萬元
(2020)皖1822刑初196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35萬元
(2021)冀刑終196號
有期徒刑八個月
并處罰金4萬元
(2017)鄂10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50萬元
100-500萬元
(2020)京刑終55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16)渝01刑初131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30萬元
(2016)滬刑終141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56萬元
(2017)鄂10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100萬元
(2019)粵刑終1221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18)魯02刑初107號
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50萬元
(2021)湘0103刑初24號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20)滬03刑初158號
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并處罰金15萬元
(2017)鄂10刑初14號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700萬元
(2017)冀01刑初10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并處罰金12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62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9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6萬元
(2017)粵03刑初214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并處罰金41.2萬元
(2019)京02刑初157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702.051876萬元
(2020)滬刑終71號
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
并處罰金30萬元
(2020)滬刑終71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30萬元
(2017)滬01刑初121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25萬元
(2021)滬01刑初7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8萬元
(2016)魯03刑初12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500-1000萬元
(2016)魯05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70萬元
(2016)魯05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165萬元
(2014)浙紹刑初字第1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0.1萬元
(2018)滬02刑初2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151.176523萬元
(2020)遼刑終242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9.8萬元
(2017)浙01刑初28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53.147萬元
(2020)川01刑初74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1000-5000萬元
(2018)粵刑終1315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2萬元
(2016)滬02刑初115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550萬元
(2016)滬02刑初115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20)滬01刑初8號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50萬元
(2019)湘01刑初58號
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并處罰金84萬元
(2018)滬02刑初99號
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300萬元
(2019)粵刑終1221號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20萬元
(2015)榕刑初字第18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并處罰金20萬元
(2013)浙嘉刑初字第49號
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248萬元
(2013)浙嘉刑初字第49號
有期徒刑四年
并處罰金248萬元
(2015)滬高刑終字第140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40萬元
(2017)魯05刑初3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600萬元
(2015)浙杭刑初字第78號
有期徒刑六年
并處罰金300萬元
(2019)湘01刑初13號
罰金469.85萬元
(2019)京刑終139號
有期徒刑六年
并處罰金2000萬元
(2018)滬02刑初2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47.701884萬元
(2017)冀01刑初102號
無罪
(2022)滬03刑初20號
五年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100萬元
(2016)川01刑初00008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并處罰金200萬元
(2019)粵03刑初473號
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并處罰金200萬元
(2016)魯03刑初11號
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并處罰金100萬元
(2018)粵刑終1244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
(2020)滬01刑初23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50萬元
5000萬元以上
(2018)渝01刑初31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0)京03刑初170號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700萬元
(2020)皖刑終16號
有期徒刑七年
并處罰金15000萬元
(2020)遼刑終249號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000萬元
(2017)晉01刑初21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7)滬01刑初121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并處罰金5000萬元
獲利或損失與量刑之間的關系
雖然被告人獲利或者虧損并不是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但被告人的獲利或虧損對量刑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1.55個判決中,被告人有虧損的7個,除(2020)滬01刑初8號案件外,其余被告人無論成交金額多少,均被判處緩刑。
2.在相同的成交金額幅度內,獲利較少時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較高。
表6:獲利與損失與成交金額之間的關系
成交金額
案件名稱
獲利/萬元
虧損/萬元
刑期
罰金
100萬元以下
(2020)皖1822刑初196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35萬元
(2018)豫刑終547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200萬元
(2020)滬03刑初161號
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0.9萬元
(2019)粵03刑初473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2017)鄂10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50萬元
(2014)江開法刑初字第546號
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37萬元
(2016)京02刑初82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40萬元
(2021)冀刑終196號
有期徒刑八個月
并處罰金4萬元
(2021)湘0103刑初24號
2.97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3萬元
(2019)閩0203刑初283號
0.19
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15萬元
100-500萬元
(2017)鄂10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100萬元
(2019)京02刑初157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702.051876萬元
(2017)鄂10刑初14號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700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62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9萬元
(2014)二中刑初字第315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6萬元
(2018)魯02刑初107號
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50萬元
(2017)粵03刑初214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并處罰金41.2萬元
(2016)滬刑終141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56萬元
(2017)滬01刑初121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25萬元
(2016)渝01刑初131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30萬元
(2020)滬刑終71號
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
并處罰金30萬元
(2020)滬刑終71號
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30萬元
(2016)魯03刑初12號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2017)冀01刑初10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并處罰金12萬元
(2019)粵刑終1221號
4.73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20)滬03刑初158號
4.22
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并處罰金15萬元
(2021)滬01刑初7號
2.90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8萬元
(2020)京刑終55號
0.00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21)湘0103刑初24號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1萬元
500-1000萬元
(2016)魯05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70萬元
(2016)魯05刑初14號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165萬元
(2017)浙01刑初28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53.147萬元
(2018)滬02刑初22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151.176523萬元
(2020)遼刑終242號
1.90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9.8萬元
(2014)浙紹刑初字第12號
0.00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0.1萬元
(2020)川01刑初74號
0.00
9.67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20萬元
1000-5000萬元
(2019)京刑終139號
有期徒刑六年
并處罰金2000萬元
(2018)粵刑終1244號
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500萬元
(2018)滬02刑初99號
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300萬元
(2016)滬02刑初115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550萬元
(2016)滬02刑初115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1萬元
(2017)魯05刑初3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600萬元
(2019)湘01刑初13號
罰金469.85萬元
(2015)浙杭刑初字第78號
有期徒刑六年
并處罰金300萬元
(2013)浙嘉刑初字第49號
有期徒刑四年
并處罰金248萬元
(2016)川01刑初00008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2017)冀01刑初102號
無罪
(2015)滬高刑終字第140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40萬元
(2019)粵刑終1221號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120萬元
(2019)粵03刑初473號
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并處罰金200萬元
(2022)滬03刑初20號
五年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100萬元
(2019)湘01刑初58號
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并處罰金84萬元
(2013)浙嘉刑初字第49號
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248萬元
(2018)粵刑終1315號
0.00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2萬元
(2020)滬01刑初8號
0.00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50萬元
(2015)榕刑初字第182號
0.00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并處罰金20萬元
(2018)滬02刑初22號
0.00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147.701884萬元
(2016)魯03刑初11號
0.00
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并處罰金100萬元
(2020)滬01刑初23號
0.00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50萬元
5000萬元以上
(2020)皖刑終16號
有期徒刑七年
并處罰金15000萬元
(2018)渝01刑初31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0)京03刑初170號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700萬元
(2017)滬01刑初121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并處罰金5000萬元
(2017)晉01刑初21號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20)遼刑終249號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1000萬元
量刑情節統計
鑒于內幕交易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絕大多數已經被證監部門進行過行政處罰,對自己的行為性質以及違法性有了一定的認識,因此,涉案人員構成自首比例較大,認罪認罰比例高。在樣本判決的所有被告人中,有29人構成自首,20人構成認罪認罰,15人具有如實供述,15人具有退出違法所得。4人構成立功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還有4人拒不認罪,屬于從重處罰的情節。此外,內幕交易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從犯也是被采納的從輕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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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不同量刑情節人數統計
基于上述分析,特別歸納涉案金額相似但情節不同,導致判決結果差異較大的情況
1.自首
案號
成交金額/萬元
量刑
獲利/萬元
獲取內幕信息的方式
量刑情節
(2020)京刑終55號
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未寫明
特殊關系人員
(2016)渝01刑初131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自首,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2、獲利
案件名稱
成交金額/萬元
量刑
獲利/萬元
獲取內幕信息的方式
量刑情節
(2017)粵03刑初214號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1.2萬元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自首
(2019)京02刑初157號
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702.051876萬元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認罪認罰
3、認罪認罰、本人虧損
案件名稱
成交金額/萬元
量刑
獲利/萬元
損失/萬元
量刑情節
(2018)粵刑終1244號
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500萬元
(2020)滬01刑初23號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自首;認罪認罰
康達·金融刑事團隊王科棟提示:團隊試圖從已有判決案例中總結一些量刑規律供讀者參考,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情節嚴重及特別嚴重的標準現行有效。
但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已將立案標準提高,出現了立案標準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非常接近的情況,在新的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正在偵辦的案件依據現有司法解釋,很容易出現量刑不均衡問題。這一點既是現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難點,同時也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挑戰。本團隊2023年辦理內幕交易罪案件中有三例遇到這個問題,不同地域辦案機關對此態度明顯不同。截止到本文發布時間,團隊已拿到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當事人未上訴刑事判決。作為辯護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積極爭取,而作為執法人員,也應考慮個案情況,敢于統籌把握,體現量刑的均衡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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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達·金融行刑銜接法律服務流程
康達·金融行刑銜接業務是由康達律所刑事辯護律師、行政訴訟律師和金融證券律師組建的金融領域以行刑救濟為優勢的綜合性法律服務團隊,專注于證券、信托、基金、財務管理與傳承、保險、銀行等金融業務與合規、金融業務行政救濟與刑事救濟和辯護。尤其擅長證券業務的投資與合規、證券違法行政訴訟案件、證券犯罪刑事案件,在證券合規的危機處理、行政調查與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刑事辯護等行刑銜接的全流程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團隊核心優勢是從業二十余年行政法律師和刑事律師強強組合,均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知名院校,擁有豐富金融業務服務經驗、金融監管經驗、司法工作經驗,辦理過大量涉及行政訴訟、刑事辯護等行刑銜接案件,精通金融業務、熟悉監管法規政策、嫻熟運用行政救濟方式,精準掌握刑事救濟和辯護。
作者介紹:
王科棟律師 | 北京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專注于金融(證券、銀行和保險)、職務、商業領域刑事合規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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