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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的時候宣傳“雙氣”入戶,入住多年卻始終沒有供暖。青島一小區的業主遂將開發商訴至法庭索賠損失,不料卻被法庭駁回。為啥會這樣,業主輸在哪里呢?一起來看一看詳情,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邏輯吧。
2016年夏天,青島市民王先生在黃島區瑯琊鎮海城學府小區買了一套房子,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采用“散熱器采暖”。王先生說,當初看房的時候售樓處銷售人員明確說明雙氣(燃氣和暖氣)入戶,是他最終決定買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畢竟青島的冬天比較冷,有沒有暖氣的居住體驗差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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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交房后該小區一直未能實現集體供暖,原因是開發商沒有繳納供熱配套費。
供熱單位和當地社區的說法是,開發商青島港冠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始終未與供熱企業簽訂集中供熱入網協議,也沒有繳納供熱配套費54萬元,社區為此與開發商進行了多次溝通和交流,但是因為開發商面臨破產導致沒有結果。
眼看供暖事宜就這么僵住了,不甘心的王先生決定自己嘗試法律維權。
2023年夏天,王先生將開發商訴至法庭索賠一萬五千元,理由是自己在2019年至2022年度供暖期內采用空調、電用取暖器等替代性方式自行供暖,花費了一萬五千元。
不能集體供暖是開發商違約,那么我自行取暖的費用當然就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法庭上,開發商沒有更多的辯解,只是強調企業處于破產狀態財務沒錢,有支付供熱配套費的計劃但是沒有能力。
意外的是,法庭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庭認為,購房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未繳納供熱配套費導致案涉房屋無法供暖,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損失到底是多少,王先生并沒有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說,這一萬五千元的損失是如何計算出來的,王先生拿不出合理的證據。
民事訴訟中有一條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律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有理也要有證據,索賠不能靠口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律上的所有主張都必須有證據支持,法院無法憑借口說無憑的“事實”做出判決。
所以,王先生要想靠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還得把證據弄得明明白白。
編輯:王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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