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發(fā)生了一件令人震驚的事情。一名女子,身穿白色連衣裙,與一名男情人手牽手在景區(qū)游玩,這時,突然出現(xiàn)一個身影,正是女子的丈夫,此時丈夫拿著手機,隨后打開手機攝像頭質問兩人是否知道他們已經(jīng)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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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情人被丈夫這一突擊,隨后不敢回答。接著,慌亂而又迅速地離開了現(xiàn)場,留下女子一個人面對丈夫的質問。
之后,丈夫見情人逃離,并沒有追趕情人,而是站在原地質問自己的妻子。隨后,他憤怒地說道:“你等著瞧吧!你還被我抓到了!”
此時,妻子默不作聲地低著頭玩著手機,不敢抬起頭來,似乎意識到自己犯了什么錯誤。
據(jù)了解,丈夫是通過手機的定位功能發(fā)現(xiàn)妻子在雷峰塔景區(qū),當時他以為妻子是和岳父岳母一起游玩。
隨后,丈夫趕到景區(qū),通過定位功能在人海中找到了妻子,可不曾想,卻看到了這令人心碎的一幕。而妻子卻辯解說,她和情人只是普通朋友關系,丈夫多想了。
之后,丈夫表示,結婚才半年,妻子就不守婦道,背著丈夫出軌了。更令人意外的是,妻子和情人是通過岳母介紹認識的,而岳母對兩人的關系也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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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律上是如何評價的?廣州律師吳國雄法律評析道:
1、舉證證明問題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也就是說,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法院應予以認定。
2、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背叛婚姻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如果一方背叛婚姻或有其他重大過錯,對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丈夫很否要回彩禮
最高法關于彩禮的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具體到本案中,如果女方在支付彩禮后不久就有重大過錯行為,法院在實踐中可能會支持返還部分彩禮的要求。這是因為女方的重大過錯行為可能違背了婚姻的忠誠義務,對方可以主張返還部分彩禮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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