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施甸,一男子段某以高利貸平臺的身份,其頻繁向有急需借款的人提供“幫助”,不料這卻成為他暴富的籌碼。然而,他的貸款條件卻隱匿著暗黑勾當。
借款人由于眼下急需用錢,只能無奈接受高昂的利息。更令人氣憤的是,段某并不甘心收取高額利息這種“合法”方式,他采取了令人發指的手段來逼取非法利益。
段某經常采用所謂的“虛增債務”手法,將債務人一步步推入泥潭,使其心生恐懼。
隨后,段某為了向債務人施加更大壓力,他上門催債并進行謾罵、侮辱,讓債務人深陷痛苦中無法自拔。
更可怕的是,為維護自己的所謂“利益”,段某不惜使用軟暴力手段,如跟蹤尾隨、聚眾造勢,甚至輕微暴力威嚇、毆打,嚴重侵犯了債務人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這種“軟暴力”的行為讓債務人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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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評價的?廣州律師吳國雄評析道:
段某涉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換言之,尋釁滋事罪是指以沖突、攻擊、恐嚇、騷擾等不當手段,在公共場所或其他地方,違背社會秩序和公共道德規范,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擾亂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第一,行為應該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地方發生;第二,行為應該對他人實施侮辱、誹謗、毆打、威脅、恐嚇或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第三,行為應該具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后果。
在具體案例中,比如被告段某通過虛增債務、尾隨、糾纏、恐嚇、毆打等手段對債務人進行威脅,擾亂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程序,以追討債務獲取非法利益,這種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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