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發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強奸案中。一名男子何某竟打著送藥的名義潛入女子黃女士家中,卻被她狂拒絕,結果導致輕微傷。最終,法院判決該男子有期徒刑。(來源:裁判文書網)
事發當時,何某以微信聊天得知黃女士不舒服在家休息,于2022年3月5日上午8時許,以送藥為借口進入黃女士的出租屋。
事后,何某按捺不住內心的猥褻欲望,在床上觀看兩人動作小視頻后,企圖實施不可描述的行為。可惜黃女士以勇敢的反抗,擊敗了他的惡勢力,挖了何某壯志凌云的草。
沒想到,這位聰明的黃女士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她拼命抵抗,成功逃離,隨后黃女士立刻報了警。
黃女士要求控告犯罪分子,不久后,何某主動到案自首。黃女士獲得何某8000元的賠償,并寬恕了何某。
![]()
那么,法律上對此事是如何評價的?廣州律師吳國雄評析道:
1、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換言之,如果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則可能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針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一方面,何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另一方面,何某自愿認罪認罰,有自首的精神。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綜合本案實際,何某并非逃之夭夭,而是選擇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判決何某犯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大家對此有什么看法,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交流。
@廣州律師吳國雄,共同成長!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