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男子張先生與朋友一行人晚上到某家KTV場所,開了一間房間唱歌娛樂,期間,張先生在準備拿啤酒瓶倒酒時,他不慎摔倒受傷。
事發后,張先生被送醫院治療,治療效果不佳,隨后又轉到別的醫院進行治療。事后醫院出具出院診斷證明:張先生為右側踝關節骨折。之后,張先生在醫院進行了右內外踝骨折術后取內固定術。
后來,張先生傷情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十級,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
隨后,張先生向KTV索要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約15萬元。具體理由是KTV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先生在KTV處受傷后及時報警,且其腳部右側踝關節骨折傷情構成人身損害十級傷殘。自己摔倒受傷是由于KTV經營場所地面濕滑,未及時清理地面瓷磚上殘留的水跡所致。
KTV則認為:張先生是在私密的KTV包廂中自己扭傷的,對于這種類似情形,防不勝防無法羅列,經營者根本不可能通過窮舉法一一作出警示。張先生扭傷的情形,與KTV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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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廣州律師吳國個人認為: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也不是無限的。比如經營者必須保證地上不能有水,容易導致滑到或者設置必要的安全提醒注意地面容易滑到的警示標語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娛樂場所的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并不屬于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張先生承擔個人的責任比較大,甚至全部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民警出警至現場了解,張先生“稱自己滑倒",該情況說明里并無關于確認KTV包房內地面濕滑,以及KTV的工作人員未及時清理地面水漬的事實。
其次,從KTV歌廳的日常經營模式來看,正常情況下KTV包房都在做完清潔工作后才會交付給顧客使用。如果顧客對房間的清潔工作不滿意,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重新打掃。一旦顧客接受包房現狀并開始使用,即表示對包房的清潔情況沒有異議,因此不存在地上留有積水一說。
最后,包房在使用過程中空間是相對私密的,除了應顧客要求外,保潔人員一般不會在顧客消費中途進房打掃,以免影響顧客的娛樂氛圍。即使消費過程中房間灑落水漬,一般也都是由顧客主動提出需要商家再提供清掃服務的要求。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一審的判決,駁回張先生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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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吳國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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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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