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鄭州一男子陷入非常一宗離奇的案件,明明通過協商一致、白紙黑字,拿到手的拆遷款1300萬,反被開發商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陷入牢獄之災,一晃有近4年了,當地法院的審判也是一波三折。真是誰看誰生氣,我們來看看究竟是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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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件離奇案件是今年59歲的朱雙喜,是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廟李鎮二十里鋪村人,他的這樁傷心事,要從幾年前說起。
建房
朱雙喜家在村里有一塊祖傳下來的宅基地,有530多個平方米,在2000年他家通過正規手續,在這塊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棟5層樓房,自家人住2層,另外3層用來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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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他家又在剩余的空地上建了一棟6層高的樓房,全部用于出租。這兩棟房面積總共有1500平方米,當初建造也花了二百多萬才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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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朱家在當時還是很有錢的,朱雙喜是一個四口之家,有他的老母親,夫妻兩人是雙職工,有一個兒子。
拆遷
在2012年,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廟李鎮二十里鋪村里,開始搞大開發,要征地拆遷。村里找朱家談拆遷事宜,給出的拆遷安置協議方案是,因只有他老母親是農村戶口,可以獲得200平米的安置房和74萬元的房屋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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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政策,朱雙喜不同意,自家那么大的面積,補償損失才這么一點,那得接受得了呢;所以他認為不合理,也拒絕簽署拆遷安置協議,也拒絕搬遷,一直在向村里反映,并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簽訂
朱雙喜說,開發商河南圣鴻置業有限公司為了加快建設進度,主動找他商談搬遷補償事宜,通過多次談判,最終朱家與開發商達成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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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17日,朱雙喜與開發商簽訂了三份城中村改造項目搬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協議明確載明,由開發商承接二十里鋪村城中村改造工程,為了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愿意承擔城中村改造時給朱雙喜造成的損失。
在2017年7月24日,這個開發商又給朱雙喜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該公司與朱雙喜簽訂的安置補充協議均屬于公司自愿行為。尤其載明:“今后因這三個補充協議產生的任何法律糾紛,全部責任由我和公司承擔,均不影響朱雙喜在此三個補充協議中應該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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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
在2017年7月25日,完成簽訂相關協議后,朱雙喜收到開發商的打款,當天收到650萬,7月26日收到650萬元,總共獲得1321萬的補償款。
相對于他房屋1500個平方米的面積,按當時的商品房價來說,其實要求也并不過分。據查,當地周邊商品房價達10000元每平。
朱雙喜在2017年8月2日,收到村里的拆遷補償款100多萬,包括74萬拆遷補償款和另外一筆過渡安置費。
開發商搞起了離奇騷操作
朱雙喜拿到1300多萬拆遷款后,本想好好享受一下人生。但是,在2019年8月28日下午,當朱雙喜和他一名朋友,在河南信陽雞公山景區游玩時,厄運來臨了。
剛到景區大門,來了3名鄭州的民警,把他帶上警車,帶到附近的派出所,8月29日被帶回鄭州,宣布他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羈押在看守所。
這個情節很像電影中的情節一樣,前一秒正自由自在的享受生活,下一秒大麻煩就來了。
報案人,恰恰就是與朱雙喜簽訂補充協議的開發商。有上面的協議,并且還簽訂的相關承諾書,又把朱雙喜親手送進了看守所。這離不離奇?看了是不是很讓人生氣,開發商究竟玩的是什么招數套路呢?
開發商的報案說辭
開發商說,朱雙喜本應只能獲得與村里簽訂協議中的一套200平米的房子及74萬的拆遷補償款。而朱雙喜拒不搬遷。
村委會、項目部等多次跟朱雙喜溝通無果,這樣嚴重影響了開發商的項目進度;甚至還說,造成2013年至2017年正常改造項目停滯近5年時間。
開發商還說,為了整體改造項目順利進行,公司迫于無奈出面與朱雙喜協商簽訂了1300余萬的補充協議。這里面,最核心的說法是,公司迫于無奈才簽訂補充協議。
身陷牢獄之災
在2019年12月17日,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指控朱雙喜涉嫌敲詐勒索罪,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提起公訴。
在2021年7月30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宣判朱雙喜犯尋釁滋事罪,判刑4年,涉案贓款全部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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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經朱雙喜上訴后,被鄭州中院駁回重審,2022年11月25日又宣判,朱雙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由原4年改判為1.5年,追繳84萬元。
面對這樣的判決,朱雙喜還是覺得相當冤屈,他認為那是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協議賠償方案應該得的,何來尋釁滋事一說,他覺得他跟竇娥一樣冤!
案件背后的禍根
這個案件發展到這個階段,難免讓人十分好奇,你說當地的執法部門,若手上沒有相關的證據,也不至于這樣審理。或許禍根在下面這點,讓開發商抓到了證據上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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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雙喜透露,他與村里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時間應該是在2017年8月1日簽訂,并不是2013年1月14日簽訂。這樣講的話,他與村里簽訂的協議落款是2013年1月14日。
這就有兩種可能:確實是在2013年1月14日,朱雙喜與村里就簽訂的拆遷協議,但是后面朱家想不通,拒不搬遷。
另外一種可能就是,確實在跟開發商談判達成一致后,在2017年8月1日才跟村里簽訂協議,但是協議文件日期沒有更新,也沒有太注意這個細節點。
這個案子極有可能是第一種情況。別小看這個日期時間問題,這極有可能成為開發商當作把柄,作妖進行騷操作。
但是,話說回來,如果在2013年朱雙喜就簽訂了搬遷協議,2017年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通過雙方協議一致簽訂的,也應該具備法律效力才對呀。
所以關鍵問題在于,為什么鄭州金水區檢察院指控朱雙喜涉嫌敲詐勒索罪,金水區法院一審、二審宣判卻是尋釁滋事罪呢?這兩者差別可大了。
關鍵看點還在于,在2022年12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對區法院的二審結果,又提出抗訴,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對涉案款物處理不當。
對此,大家如何看呢?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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