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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對新收入準則與新租賃準則進行了系統性的學習。
三大新準則(雖然已不新了)我們已經搞定了兩個!
本篇文章開始,我們進入新金融工具準則專題的學習。
老規矩,第一篇文章作為系列文章的先導篇
我們通過解讀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了解一下:
新金融工具準則的出臺背景以及新準則到底新在哪?
為后續的學習做個鋪墊。
02 修訂背景
為什么要出臺新準則?
說到底,還是那兩個老生常談的原因:
一方面是原來的準則不足以應對目前復雜的環境,需要對準則進行“升級”
比如,現行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過于復雜,主觀性強,影響金融工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過于原則,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等會計實務指導不夠;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實務脫節等。
另一個原因是,國際準則修改了,我們又可以愉快的“抄作業了”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金融工具會計問題凸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金融工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03 新準則新在哪?
主要有下面三個變化:
1、金融資產分類:四分類VS三分類
原準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這種分類方式的主要弊端是,主觀性較強。
新金融工具準則,按照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
將金融資產分成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我們通過對新準則的持續學習,就會發現新出臺的準則都有一個共同點:
就是將原來偏主觀的判斷進行了“流程化、標準化”,減少了不同財務人員之間的判斷差異。
可以說是將會計判斷從“藝術品”,轉變成了“工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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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資產減值:已發生損失法VS預期損失法
已發生損失法:
已發生損失模型要求,只有當存在客觀證據表明資產已經發生減值時,企業才需要進行減值測試并確認減值損失。
預期損失法:
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3、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套期會計這玩意,在實務中比較少見,我們這里先不做深究,現階段大家只需要知道:
原來的套期會計準則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
而新準則的出現,有助于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04 還有一點想說的
還有一件事是大家必須知道的。
金融工具準則與租賃準則和收入準則略有不同,其并不是由一個準則組成的。
比如收入準則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租賃準則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
而金融工具準則由多個準則組成,具體包括:
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會計
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
下一篇文章開始,我們將正式開啟新金融工具準則專題的學習~
敬請期待!(搓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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