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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新租賃準則專題終于接近尾聲啦!
本篇文章,我們聊一聊新租賃準則的實施,對現金流量表的影響。
02 現金流的列報
承租人應當在現金流量表中按照如下方式列示:
①、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
②、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支付的相關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③、支付的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準則指南一共就提供了這么三句話供我們參考,從財政部的問答中我們還能挖出一條信息:
④、企業支付的預付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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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條信息,就是目前僅有的“官方出品”。
但是在實務中,還存在諸多細節問題官方并沒有定論,需要我們進一步討論。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些問題吧!
03 問題討論
1、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是否需要拆分計入不同的現金流項目。
目前,實務中較為普遍的做法是不區分本金、利息,全部列入“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但是,在《計學精要2021》P253-254中出現了另一個聲音:
承租人在支付每期租金時,應拆分其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將本金部分計入“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將實際支付的利息部分計入“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雖然兩種做法都是依據準則的指引要求,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但是在明細上存在差異。
我更傾向全部列入“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的做法。
2、支付的租金中所包含的增值稅,是否屬于籌資活動現金流出?
根據會計視野論壇陳版主對相關問題的回答:
他認為租金現金流是包含增值稅的。
理由是:自2001年以來,從無將隨同價款一并支付或收取的增值稅額單列為一項現金流的情況。
但是在實務中,根據各家編制現金流量表的習慣,有些時候并不會將這部分稅金區分得太細,往往仍然是與各項稅費一起算到了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出中去。
我更傾向陳版主的觀點,參考購置固定資產的相關稅金在現金流中的處理。
3、與租賃相關的押金,是否屬于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出?
其實上述的第④條已經回答了此問題,但是實務中仍然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
預付的租金是購建非流動資產(使用權資產)的款項,預付租金視為“投資活動”,體現取得資產的現金流。
觀點二:
租金分期支付,是一種融資行為,應當將租金作為籌資活動處理。
我更傾向有明確官方論據的觀點二。
04 總結
目前對于上述提到的諸多問題并沒有明確的官方指引,所以本文我寫的極其糾結,我的個人觀點也未必完全正確。
各位小伙伴們按照自己的習慣或者自己行業內的一貫做法操作即可。
即使牛逼如陳版主也在部分問題上出現了前后觀點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官方發布了具體的指引,也歡迎小伙伴給我留言,屆時我會考慮更新本文觀點。
學無止境,祝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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