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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上一篇文章,我為大家介紹了什么是轉租賃。
本篇,我們聊一聊另一個特殊的租賃交易:售后租回。
02 兩種身份
與轉租賃一樣,本篇我們的主角企業仍然擁有兩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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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身份是資產出售方,另一個身份是承租人
只有符合了“售出”,售后租回這一概念才能成立。所以,我們先聊“售”后,再談“租”回。
03 是否屬于銷售
判斷是否屬于銷售這件事,并不歸租賃準則管,是收入準則的管轄范圍。
判斷是否屬于銷售最核心的一點,是關注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移。
關于這部分知識,大家可以點擊下方鏈接回顧:
知識鏈接:新收入準則 | 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04 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
售后租回交易最令人頭疼的是其會計處理,許多小伙伴覺得這部分的知識難學,這主要拜教材的案例所賜。
準則應用指南的案例大而全,十分復雜,并不利于初學的人理解新知識。
所以,本文的案例我做了簡化,希望能幫助各位更好地理解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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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為什么會讓我們感覺很難學?
是因為其將【售出】和【租回】這兩項交易揉在了一塊,我們倘若能夠抽絲剝繭的將其分離開,自然就豁然開朗了。
我們可以將售后租回業務拆分成兩個交易:
一個是賣出資產,另一個是租入資產
第一步:賣出資產
將該項業務看成是出售賬面價值為20萬元的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30
貸:固定資產 20
貸:資產處置收益 10
第二步:租入資產
租賃付款額現值
=2x(P/A,5%,10)=2*7.7217=15.44(萬元)
借:使用權資產 15.44
借: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4.56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20
第三步:組合上述分錄
如果售后租回的分錄是上述兩組分錄的簡單相加,那道也不難了。
令人頭疼的地方就在于,關于租回的使用權資產部分,在開始日并不能予以終止確認。
這就需要我們對下面這個簡單相加的組合分錄做一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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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計算資產處置利得
出售該建筑物的全部利得
=公允價值-資產賬面價值
=30-(24-4)=10萬元
進一步的,我們將10萬元拆分成兩個部分:
① 與使用權相關利得
=總利得*(租賃付款額現值/公允價值)
=10x(15.44/30)=5.15(萬元)
這部分使用權資產售出后又租回,控制權并沒有完全轉移,所以并不能確認其資產處置利得。
② 轉讓部分的利得
=總利得-使用權利得
=10-5.15=4.85(萬元)。
能夠終止確認部分,對應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僅4.85萬元。
所以我們將上述分錄的使用權資產與資產處置損益同時減去5.15萬元,就能得到最終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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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15.44/30)的含義?
15.44萬元,是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我們可以將其解成買斷租賃資產這一期間使用權的公允價值。
30萬元,是租賃標的資產總的公允價值
租賃付款額現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則表示租回部分的資產占總租賃資產的比例
看完了拆解版本的思考路線后,我們再來看看準則的講解邏輯是怎樣的。
準則的思路是一步到位
重點仍然是圍繞使用權資產與資產處置損益兩個科目展開
其中資產處置能夠終止確認部分為4.85萬元,上文已經提及。
而使用權資產,按與租回獲得的使用以部分占該建筑物的原賬面金額的比例計算得到:
20*(15.44/30)=10.29萬元
05 總結
上述的兩種理解方式,小伙伴們可以選擇自己更容易理解的一種進行記憶。
本案例的原型是租賃準則應用指南的【例58】,原案例的情況要更為復雜。
老規矩,我把原汁原味的案例放到了本次推送的次條,感興趣的可以移步察看。
祝: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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