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博物院涉仇英《江南春畫卷》糾紛升級:捐贈者后人另案起訴要求返還)
12月17日晚間,南京博物院發布通報回應“明代仇英《江南春畫卷》為何現身拍賣市場”,稱該院依照《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對此前經專家組鑒定的5幅爭議畫作進行了處置,將積極配合案件審理,加強對捐贈物品和館藏文物的規范管理,同時表示拍賣市場出現的《江南春》圖卷是否為受贈畫作,尚待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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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萊臣后人捐給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局部),2025年出現在北京一拍賣公司預展中。
12月18日中午,《法治日報》記者就5幅畫作劃撥、調劑后的去向情況,書面發函進行了問詢,截止發稿前,雖然多次聯系,但南京博物院均以“不宜對外做回復,不接受單獨采訪”為由未給予回復。
發起二次訴訟
該糾紛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各界對博物館文物管理問題的關注,《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解到,該案當事人龐叔令,系1959年將137幅龐家收藏珍貴古畫捐贈給南京博物院的捐贈人龐增和的女兒,今年已逾70歲,居蘇州。作為捐贈人直系親屬,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在此前訴訟中支持了其相關權利,經法院主持調解,與南京博物院達成調解協議,要求2025年6月30日前,被告南京博物院向原告展示《捐贈繪畫清冊》上所涉全部藏品原件,并就缺失藏品展示流轉材料。
但后因原告發現,北京嘉德拍賣公司在今年5月份的春拍上,上拍了仇英《江南春畫卷》,經過龐叔令向文物部門舉報,被撤銷拍賣,遂引發了新一輪爭議。目前,原告不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還于2025年8月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發起新一輪訴訟。
“我要求法院判令南京博物院對仇英《江南春》圖卷、趙光輔《雙馬圖軸》、王紱《松風蕭寺圖軸》、王時敏《仿北苑山水軸》、湯貽汾《設色山水軸》5件藏品的劃撥、調劑流向情況進行說明。”龐叔令在訴訟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
詳細說明上述捐贈藏品劃撥、調劑情況,并將上述捐贈藏品返還,同時也請法院判決嘉德拍賣將仇英《江南春》一并返還。
公開資料顯示,仇英《江南春》圖卷被南京藝蘭齋視為“鎮館之寶”,長期受到書畫界、收藏界高度關注,也一直頗受圈內人士爭議。可惜的是,關鍵知情人、藝蘭齋董事長陸挺已于今年五月因病去世,畫作當初是怎么兜兜轉轉到他手里的,又什么時候再次流轉到市場上的,已無法親口講述。
“仇英,大家都知道是明代大畫家,與沈周、文徵明、唐寅合稱為‘明四家’,他流傳下來的作品比較少,其中《江南春》圖卷確實有清晰的遞藏記錄,但并未被歷代皇家收藏。該畫作在明清兩代一直由江南地區的私人收藏家遞藏,傳承有序。”南京畫家蓋會寧對《法治日報》記者介紹,“聽圈內不少人說,在大約20多年前就見過《江南春》原件,據傳畫功還比較細膩,裝裱比較新,但還是受到了市場追捧。”
由文物商店售出
據媒體報道: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出臺《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之后,南京博物院依照此辦法,由原江蘇省文物出境鑒定組及南博鑒定人員對一批建議剔除的書畫作品進行再次審核,確認不宜入藏。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蘇省文化廳提交《關于處理不夠館藏標準文物的報告》,請求“將不夠館藏標準的文物(即博物館的處理品)進行調劑,價撥給省文物總店處理”。原江蘇省文化廳于1997年4月21日同意調劑。1997年5月8日,被專家認定為贗品的《江南春》圖卷撥交給原江蘇省文物總店,于2001年4月16日被“顧客”以6800元價格購買,銷售清單明示為《仿仇英山水卷》。
記者為此向南京博物院確認上述細節,但始終未能得到肯定性回復。
仇英的作品能否公開拍賣?拍賣公司是否要在拍賣前鑒定真偽?博物館對文物的劃撥、調劑又是怎么回事?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了解到,1982年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目前已經過7次修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于2025年3月1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三條規定,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公司撤拍《江南春》后,可能作品已經返還給委托人,至于這幅作品是否是當年龐家捐贈的同一件作品,還要看官方調查情況。”相關業內人士認為,被盜、來歷不明文物,法律規定是不能在拍賣公司、文物商店進行買賣的,仇英在歷史上這么有名氣,這幅畫作真偽是核心問題,如果是真作,肯定屬于文物。
記者了解到,被公開拍賣的《江南春》是否是仇英作品,需有關專業權威部門按照文物認定程序、專業鑒定意見等相結合作出認定。實際上,目前對古代書畫的鑒定已有多種技術方法輔助鑒定,如可通過拉曼光譜技術,檢測書畫所用顏料、墨跡的化學成分,輔助判斷作品年代和真偽,亦可通過紅外光譜分析紙張、絹帛的纖維結構和老化程度進行鑒別。而像仇英這樣的名家字畫,畫作上肯定留有歷代名家題跋、皇家收藏鑒印等,核實其中傳承印記的真偽也是鑒定的重要參考方法之一。
追回面臨尷尬難題
那么,
如若龐家的捐贈物最后被鑒定為“偽作”,還能否收回實現其訴訟目的呢?
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銷的。文物捐贈人將文物捐贈博物館,實質目的是贈與國家,由國家取得所有權,其所附義務即由國家所有、占有并妥善保管,而不能由私人所有或占有。博物館僅作為代表行使管理權,并無權擅自對捐贈文物進行處分。
當捐贈人履行贈與合同、交付捐贈物后,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但贈與可以附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博物館將捐贈物處分給他人,即與贈與人所附義務不符。顯然,捐贈物通過其他途徑進行銷售流轉,于法于情都不合理。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南京博物院為何遲遲不向捐贈人說明原作流轉情況等疑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道出了其中隱情。“所謂文物的劃撥、調劑,是指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經法定程序轉移文物保管權的行為,均需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相信南京博物院也肯定能留下比較完整的手續。”這位人士分析,館藏文物從一方撥到另一方,由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文物調劑也需要履行審批手續,調劑館藏一級文物需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館藏文物一般不允許進入文物商店銷售,只有在特定情況下,經嚴格審批程序,部分館藏文物才可能進行流轉。而對于非國有館藏的一般文物,若要進入文物商店銷售,需確保文物來源合法,并通過有資質的文物商店或拍賣企業進行交易,且需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目前最尷尬的是,《江南春》這幅作品因為近期進行了拍賣,還有跡可循,其他四件藏品,目前僅有當時捐贈時留下的手寫文字記錄,而沒有照片、影像等記錄,且去向成謎,這勢必給后續糾紛化解帶來現實難題。”針對該起糾紛,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說,該案背后不僅僅是仇英這幅作品的真偽之爭,更是博物館管理方面的典型案例,應該引起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高度關注,盡早進行嚴格調查、查補制度漏洞,避免對博物館捐贈工作造成信任危機。
來源:法治日報
